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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1月成立,是一个以担任大、中型企业公司、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年式专项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诉讼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定制化的需求,为其提供高水平、精细准、深层次的优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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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律师事务所系列房地产案写真之二
心急如焚的当事人
摊上这样的事,不仅倒霉,而且倒霉到家了。
就在自家的店铺,打扮停当,马上就要欢欢喜喜开业大吉之时,一把无情的大锁,锁住了日达公司所有的美梦。
这是一处街面的店铺房,是日达公司从一家饭庄手里买下来的,购房款40多万都交了,说是拿到了这街面房的永久使用权。可转眼之间风云突变,一把无名锁,锁住了日达公司创办一番实业的雄心。
不查这把锁还罢,一查查出了让日达公司目瞪口呆的事实:这把锁不是新房主,也就是他们日达公司自己锁的,也不是老房主卖房的饭庄锁的。可这事就是他们两家一买一卖的事,出钱买房的自己不会锁自己,而卖房的收了房屋巨款,也不可能再锁住买房人,那这把奇怪的锁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难道不成还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来?尽管日达公司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可事实让他们颇感震惊,锁这门的,确实不是饭庄,而是一个既神秘、又陌生的第三者。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这家饭庄空占着地理位置颇好的街面房,经营却一直不太景气,而日达公司早就想买下一处街面房,干一番事业。就这样一家经营不善,想出手街面房,一家有项目,有资金,急寻街面房。两家一拍即合,签了协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在这一过程中,日达公司最核心的要求是,该街面房屋不是租赁,而是购买产权,以便长期经营。而对应日达公司的这一核心要求,饭庄许下了日达公司可享受永久使用权的承诺。
核心问题解决了,日达公司下决心买下了门面房。这之后交款,接店,上项目,开辟新的经营领域,日达公司干得挺欢。关键是拿到了房屋的永久使用权,他们准备满怀信心地大干一场。
在投出了第一笔买房资金后,日达公司随后又进行了更大的投资,对原饭庄房屋进行了改头换面的巨资装修。为了事业更好地发展,他们觉得这钱花得值,再说房屋是自己的了,添多少也都在自己饭碗里,没什么可缩手缩脚的道理。于是房子是改头换面、焕然一新了,可日达公司为此又投入了45万!
里外里100来万进去了,日达公司下了大本,花了大力,终于等来了大吉的时刻,他们的店铺象摸象样,就要开张了。
一切都在升温时,突然间掉进了冰窟窿。日达公司突然面对铁将军把门,崭新的店面一天都没有使用,就被定格了。
更遭的事情还在后面:一深追究,陌生的第三者浮出了水面,日达公司想用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人家理论,哪曾想,一桩欺诈案又击懵了日达公司。
原来饭庄根本就不是房屋的主人,这街面房是他们从第三者,也就是真房主经贸公司处租来的。一来经贸公司根本不同意饭庄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二来饭庄5年的租期,眼看就到期了,经贸公司原本就不打算再租给饭庄了,因为经营不善,收取饭庄的租金已经很难了。
可一不是房主,二房屋租赁就要到期的饭庄,却鬼使神差地将租来的、根本没有产权的房屋卖给了日达公司。此时谁接这最后一棒,根本就没有时间经营了,肯定谁就死定了。可在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前后,日达公司对此却一无所知,这典型的欺诈行为,就让倒霉的日达公司赶上了。
虽然自己已卷入了被欺诈的怪圈,但日达公司开始还抱有一丝幻想:倘若真房主愿意出卖此店铺,他们会追回购房款,交给经贸公司,这样还有经营的可能,巨额装修也不白废。可就这一丝幻想也破灭了,真房主经贸公司压根就没有同意饭馆转让此房产,而且人家已另有打算,大姑娘早就名花有主了。
于是日达公司被迫陷入了双重损失:买房的40万,装修的45万,钱扔出去了,却两手空空。房屋的永久使用权虚无缥缈,所有的精装修费用也打了水漂,鸡飞了,蛋也打了。打击接二连三袭来,日达公司在严酷的事实面前,快承受不住了,公司不说倾家荡产也差不多了。
日达公司想为自己讨回公道,也是难上加难:饭馆欺诈在先,实属无赖,购房款追回不可能轻而一举;而要和真房主经贸公司对话,你连资格都没有,因为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日达公司与真房主经贸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来往,跟人家就沾不上边,你觉得自己浑身是理,也找人家说不着。
被这事搞得心力憔悴的日达公司,急忙找到三信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帮助他们与假房主饭庄对簿公堂,要回购买房屋的款项,至于别的他们也不敢再奢望了。
面对心急如焚的当事人,三信律师热情接待,细心安抚。他们接受了日达公司的委托,准备全力介入这起令当事人应接不暇,背后一个故事接着一个故事的蹊跷案件。
三信律师依以往的经验判明,本案的事实决定了本案的难度,这又是一件具有挑战性的案子……
代理思路决定代理效果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三信的选择
接下这个案子后,三信律师没有急急忙忙地起诉,而是做了两件有别于其他案件的工作。
一是在案子怎么打上,颇费了一番心思,也就是决定办案思路。思路不对头,仓促上马效果不佳,而思路正确了,磨刀不误砍柴工,往往有奇效。
二是在思路理清后,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了起诉前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上。正所谓庭上精彩几分钟,庭前精心准备多日功。正是有了充分的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才能有庭上的游刃有余,底气十足。
在代理思路方面,三信律师跳出了常规。
说这个案子棘手,是因为三信律师追求的目标太高,要追求最好的结果,也就是在最大限度上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能依法争回的就绝不轻言放弃。
如果换个思维,案子的难度一下子就可以降下来。比如说,一项一项损失单说另算,追回一点是一点,钱肯定能要回来一些,可到底能要回来多少,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就走一步看一步了。如果是这样的要求,律师肯定会很轻松,但当事人的损失和成本就大大提高了,这不符合三信律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一贯追求。三信律师不会这样做,他们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最大限度,律师的工作就必须保持最大的难度,才能收获最佳的效果。
此案由于事态发展的曲折,明暗涉案当事人的众多,使其与一般的案子不同。不同的律师来操作,会有完全不同的思路,不同的操作方式。本案法律关系的复杂、当事人的众多,给出了不同律师,不同思维和不同操作方式的空间和可能。
经深入细致地分析本案的来龙去脉,三信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完全可以有几种截然不同的打法,至少可以有三种。
一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常规打法,走常规的路子难度小,胜算高,可以说没有什么风险。即只是与饭庄对决,告他欺诈,要回买房款。这既简单,又有把握性,对律师来说易操作,胜算很大。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打法就不划算了,只能要回一部分损失,其他的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这是一种单一的,一对一的,收获也是很小的思路。
第二种是有所创意,但仍没有跳出常规的打法,即与真房主经贸公司交涉,主张房屋精装修的费用问题,要确立经贸公司装修受益人的角色,要对方承担受益人应尽的责任。这种打法明显比第一种增加了难度,但效果也不是最好。因为这样起诉,还是单一,一对一的,只能得到适当补偿,而不得不放弃赔偿,里外里,当事人追回的损失还是少了,不可能是全额的挽回损失。这还是一种难以保护当事人最大权益,效果不是最佳的思路。
第三种打法是独树一帜、跳出常规又要敢于冒点风险的打法。既要与饭庄理论,又同时与经贸公司对峙,既要追回购房款,又要为巨资装修费讨个说法。只有两家一起告,不但与饭庄论理,还要与收回房屋的经贸公司论理,既要收回购房款,更不放弃装修巨资,才有可能使当事人日达公司的最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是一种一对多,复杂的,立体的,收获也是最大的思路。
三信律师仔细分析过案情,事实上,日达公司的装修费用比购房款还要多,如果此案只主张一个权利,对当事人来说损失就太大了。最理想的代理思路是,既要补偿,又要赔偿,追求利益最大,追求全额赔偿。为此这场官司必须一石二鸟,一石多鸟,而不能选择单打一,否则就不能实现三信律师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衷。
而要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也是非常之困难的。因为在同一事实下,要解决多方问题,要解决数个法律问题,经纬交叉、缠绕在一起,事实同一,法律却不同一,没有多年诉讼的功力是不行的。
事实上,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出次案可以有多种打法,因为日达公司在这之前,只与饭庄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而与真房主经贸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事实上也缺乏必然的联系。在一般人看来,或许本案就只有第一种打法才是可行的,其他的根本办不到,经贸公司不是你这个案子的当事人,与你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牵扯,说什么你也告不着人家,你告不着人家,精装修这一块的权利你也就难以主张。
而且要认定经贸公司为受益人,追究经贸公司不当得利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要冒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风险,你说你的理,人家也不会沉默,肯定要反过来据理力争,如果律师没有足够的把握和自信,一般也不敢如此的主张权利。
三信律师经深思熟虑,对比选择,最终选择了难度大,但对挽回当事人损失最为有利的代理途径,也就是全面应对多方当事人,全面应对多个法律关系,在一案中解决日达公司所有的损失问题!
正所谓艺高人胆大,三信律师不但有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信心,还有真正实施这一最大限度的实力。为此,三信律师理清的思路不是一步,而是连锁的多步:与一方对峙还是与多方对峙?要不要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要补偿还是要赔偿?还是补偿、赔偿一起要?要赔偿是与一家要还是与两家要?胜诉后,如何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如何降低执行的难度等等一系列问题,三信律师都充分地予以了考虑。因为这一切决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大的保护,决定了能否把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小。
当把所有的问题都一一想清楚了的时候,三信律师已感到了胜利的迫近。
在庭审前的准备方面,三信律师细之又细,把该办的都办在开庭前,三信律师认为,这是必不可少的奠基。
因为要选择难度大的打法,要做的事情实在很多,而最为关键的是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此案与其他案件不同,官司打起来交锋是在庭上,功力却在庭下、在庭前。
庭前准备工作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是要使看似无关的第三人,合法地进入本案的视野,成为案件有关系的一方,从而才能主张另一部分装修费的更大损失。
如何合理合法地操作此重点问题,三信律师花费了很大心血。因为毕竟在此之前,虽然日达公司已知道了经贸公司是真正的房主,也猜测到店铺的门就是他们封的,可你毕竟没有证据,想拉扯上人家,法律是不认同的,没依没据的,想主张这部分权利就难上加难。
三信律师为此采用了欲擒故纵的策略:给第三方经贸公司发函,讲明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明日达公司被欺诈所承受的双重损失,讲明日达公司必须依法追回损失的决心。不久对方的回函放到了三信律师的案头,虽然他们不承认装修部分的损失应由他们负担,但店铺是他们琐的,装修一新的店铺在未曾使用一天的情况下,就被他们收回已是不争的事实了。
以上事实一旦确立,另一个重要事实也就跟着得以确立:第三方经贸公司与日达公司,与此次房屋买卖的纠纷,不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而是已置身其中了。经贸公司是新店铺事实上的受益人,在这之前,官司只能和饭庄打,不可能有第三人,而现在这场官司增加第三人就成为了可能。成功依法确立案件的第三人,是三信律师的代理思路,事实上随着三信律师的深入工作,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且解决的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这对日达公司是非常有利的,也一下子打开了本案的前景。
还有一个最实际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日达公司最切身的实际利益,三信律师也分析到了。就是一旦法院判决下来,经贸公司的经济实力要比饭庄强的多,偿付能力也自然没有问题。而饭庄正因为经营不善,实力不济,才不得不选择了欺诈的下策,其经济实力非常之差,对法院判决的执行能力自然也很低。日达公司的损失是由一家承担,还是由两家承担,其保证度和损失收回的保险系数是大不一样的,如果把保只压在饭庄一家身上,损失追回的概率就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就难以实际达到。而如果经贸公司能够承担装修部分损失,日达公司实际承受损失的执行难度就会大幅降低,损失自然也就会大幅减少。因此经贸公司成功进入本案的视野,成为本案合理合法的当事人,是三信律师代理工作成功的第一步。
庭前准备工作之二,是调查取证工作。由于本案案情的复杂,给本案的取证工作也增加了难度。代理本案光有单一证据还不行,证明力度弱,必须形成证据链,此案不形成证据链,就很难打胜。
对一般案件来说,取证就是最难的,但一旦有了证据,案件也就胜了一半。而在本案中,只有单一证据而不能形成证据链,就等于一事无成。而要涉及证据的连环问题,对律师来说难度是非常之大的,不但要有得力的证据,证据之间还要具备合理的连环关系,都能互为说明及补充,互为辅佐,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才能发挥功效,才能为法院所认可。虽然这一切很难很难,但三信律师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庭审前,一件件有力的、有联系的、能相互辅佐的连环证据,纷纷进入了三信律师的案头。证据链的形成既是本案的一个难点,更是本案的一个闪光点。
庭前准备工作之三,是明确本案的代理观点。在精心准备代理意见时,三信律师强调了代理此案最关键的问题是,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这一点是最为重要的。
对此三信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日达公司同饭庄之间因饭庄的欺诈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日达公司与经贸公司间的不当得利关系,并对两种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浅出地精彩论述。
从第一个法律关系来说,饭庄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饭庄以其是饭庄所在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欺骗了日达公司,该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饭庄对此无效民事行为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饭庄应当返还其从日达公司处取得的财产,并应当对日达公司因其欺诈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第二个法律关系来说,次此房屋虽然属于经贸公司所有,但是日达公司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进行了精装修,从而使房屋增值。根据民法理论,此种情况属于添附,是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一种。日达公司对该房屋的装修所形成的添附,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性添附,此种添附是不能分离的;而且日达公司在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之时,根本没有意识到饭庄出卖该房屋的行为系欺诈行为,因此该买卖行为根据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添附物的所有权仍由原所有权人取得,而受益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则因添附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在其收回房屋时,这种实际利益也被收回,使日达公司蒙受损失,因此在经贸公司收回房屋时,应当返还其因添附所取得的收益。如果不予返还,就构成了受益人即所有权人的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作为本纠纷受益人的经贸公司,应当将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给日达公司。说白了,你拿走了人家装修一新,没有使用过一天的新房,没有个说法怎么也是说不过去的。
律师指出,事实上经贸公司在将房屋收回后,即将房屋出租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作销售部使用至今,也正是由于日达公司对该房屋的精装修,改变了以前那种破烂不堪的状况,并使其升值,房屋才极好出租出去,经贸公司也因此得到了房屋出租的收益,经贸公司出租房屋的实际收入确实因此而较之从前有了数倍的增长。因此经贸公司是日达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精装修的直接受益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民法原则和精神,经贸公司既然使用了该房屋,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以及该装修的受益人,经贸公司就应承担该房屋装修的折旧部分,而不该由日达公司来自认损失。
最后两个法律关系归结为一句话,饭庄应返还房款、赔偿损失,而经贸公司也必须返还其因房屋精装修所取得的不当得利部分。
经过精心准备,案件的一审开庭了。由于三信律师案件代理思路选择正确,庭前准备充分,一切都在按三信律师的预期在发展。
法院的一审判决不久就下来了,虽然有不尽人意的枝节问题,但认同了三信律师一案解决多个问题的思路,既支持了饭庄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问题,同时也认定了经贸公司为房屋装修受益人,支持了装修费用的受益给付问题。
期望变成了现实,日达公司的两项损失都可以在一案中追回了。三信律师欣喜之余,也有另一种准备:对方上诉,案件就远没有完结……
有理有据实现最大化 依法为当事人全面挽回损失
事实的走向果然不出三信律师所料:一审判决后,饭庄和经贸公司两家都纷纷上诉,且较一审都有新的理论,眼看着二审的难度又在加大。
饭庄抛出的上诉理由虽然不大可信,但也属新说,起码在一审时法官和三信律师都闻所未闻。他们的新说是,饭庄房屋的转卖,不是饭庄所为,饭庄也没有收到房屋转让款,而是一个案外人的个人行为,钱也被案外人拿走。因此饭庄房屋的买卖,不是他们的事,而应由这个案外人负责,要他们饭庄返还购房款,赔偿欺诈的损失,他们不能认可。这事找我们说不着,要找、要还、要赔可以,找案外人说去。
而经贸公司抛出的上诉理由,就有一定杀伤性了,且比饭庄的理由更可信。他们对自己一方受益于房屋装修不认同,提出的观点也很尖锐,他们毫不客气地指出,日达公司购买我们的房屋,我们不知道,他们花巨资装修房屋,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对房屋是擅自装修改造的,破坏了该房屋原来的格局,影响了我们下一步的使用,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我们不但不应赔偿他们什么,反该是他们要把我们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擅自装修房屋,改造房屋格局给我们造成的损失。经贸公司杀的这一回马枪,一时间还似乎挺有道理,日达公司刚刚松弛下来的神经,又不得不绷紧了。
事实的确十分严峻:三信的初衷是要日达公司既要挽回转让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要投资装修的45万费用有个着落,如果三信的代理意见被采纳,这一初衷就能得以实现。而二审出现的两个新情况一旦成为事实,后果将不堪设想。一来债主由单位饭庄变成了来无影去无踪的个人,返还购房款、赔偿欺诈损失的事可以说就泡了汤。单位既可以抓得住,赔偿起来也有资产作保证,而换了个人,这钱上哪要去啊?更甭提赔偿损失了;二来如果经贸公司的观点被法院采纳,危险就在于日达公司不但拿不回45万装修损失,还要出资出力恢复原状、赔偿擅自动了人家房屋的损失,这样的话,里外里日达公司的损失就要翻番了。
事实虽然严峻,但三信律师稳坐城楼,因为他们早已成竹在胸:一审虽然由于对方的上诉还不能执行,庭审进入了二审程序,而一审进二审,程序变了,但事实本身没有变,法律、法理没有变,证据链没有变,因此三信律师坚信,要推翻一审这些硬件,凭对方的上诉理由,的确弱之又弱,不能让世人信服。
三信律师针对突发的新情况,精心准备二审,一方面坚持自己一审的观点,不给对方以喘息之机;另一方面进一步收集有力证据,以批驳两方各自的上诉理论,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力保一审的胜利成果。
在三信律师更具说服力的二审答辩中,关键是敲定受益方,这个事实不容改变,从法律上阐述清楚。三信律师认为,经贸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不假,他们也被饭庄骗了是事实,但这些都不能改变他们的确是收回的崭新房屋的受益人这一事实,你既然受了益,就必须支付装修款,否则就有失法律的公平了。
首先三信律师重申,从法律上来说,经贸公司收回房屋使其受益,而使日达公司利益受到损失是不争的事实,同时经贸公司的受益与日达公司的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经贸公司的受益是由饭庄的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故经贸公司所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本案中经贸公司所取得的利益构成了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经贸公司应当向日达公司返还其不当得利。而日达公司的行为系善意添附行为,而在整个添附行为发生过程中,经贸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物权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贸公司在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按添附物的价值返还给添附人日达公司。因此,在本案中日达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经贸公司收回房屋并已经将该房屋顺利出租,其在事实上已经取得了收益。因而经贸公司返还原物已不可能,亦不经济、合理,不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同时本案是由饭庄的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获得不当得利,因此责任方除了饭庄,还应有经贸公司。否则要日达公司承担因第三人使用,而本应由使用人承担的装修折旧费用,是极不公平的,经贸公司作为装修房屋的受益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三信律师指出,经贸公司上诉提出要求日达将房屋恢复原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事实非常清楚,不是日达公司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事,而确实是经贸公司得到实惠,底下偷着乐的事。从法律上来说,恢复原状的法律条件有两个,一是房屋是否已接收,二是房屋原状的状态是什么?而从这两方面来说,经贸公司要求恢复原状的法律前提都不存在。一来他们早已接收了房屋,锁上了店铺的房门,还将房屋出租给了售楼部,收取了房屋租金,事实上就丧失了要求恢复原状的权利,你要房屋恢复原状可以,那你就不要接收,更不能已经使用、出租了房屋;二来房屋的原状是什么状态,经贸公司也不得而知,该处房屋已出租达5年之久,经贸公司已5年远离该房屋,已经说不出房屋原状的状态,又凭什么要求恢复原状,又恢复到什么样的原状呢?既然法律上恢复原状的两个法律条件都不存在,因此经贸公司要求恢复原状的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经贸公司收回了日达公司精装修、未使用的房屋,并在收回房屋后,出具了证明日达公司在装修后确实未使用过的证据材料。在经贸公司收回房屋前,日达公司耗资45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致使该房屋因日达公司的添附行为而增值。事实上正是因为日达公司的精装修,使得房屋的再次出租十分抢手,经贸公司因此得利颇丰,他们为什么要恢复原状呢?经贸公司因此得利倍增,没有任何损失,又何来赔偿损失呢?经贸公司得了好还卖乖,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就太不公平了。
接下来,三信律师又批驳了饭庄的抵赖之说。饭庄上诉称,饭庄的转卖行为是一案外人所为,饭庄本身并不知情,也没拿到买房款,该案外人不代表饭庄,因此饭庄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三信律师根据这一新发情况,在二审代理中认为,饭庄的这一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在同日达公司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上,加盖的都是饭庄的公章,且盖章者就是饭庄的法定代表人;其次是饭庄的法定代表人收取了转让费用,其中有支票、有现金,并有法定代表人的收据为证,这充分说明了整个饭庄的转让行为,正是饭庄核心管理层所为,而不是什么案外人的事。案外人只不过是一个饭庄委托的经办人、代理人,而从法律上来说,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行为,其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饭庄想抵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饭庄所谓其不知晓房屋转让之事,也没有收到转让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试图以此逃脱因其欺诈行为而从日达公司处取得转让费的法律责任,是不可能得逞的。
就这样三信律师将饭庄及经贸公司的上诉理由,用法律一一加以诠释,说得明白,讲得透彻,对方再也无话可说了。
三信律师的代理意见,为法院所采纳。二审法院最终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饭庄擅自将其承租的房屋转让给日达公司系违法行为,故日达公司与饭庄就上述房屋所签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饭庄应负主要责任,其应将收取的日达公司房屋转让费退还给日达公司,并应赔偿日达公司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日达公司在与饭庄签订转让合同时,未对房屋现状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草率与饭庄签订转让合同,并盲目进行投资装修,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另日达公司装修房屋后不久,该房屋就被产权人经贸公司收回,考虑到经贸公司系日达公司装修投资的受益人,本着公平原则,经贸公司应合理给付日达公司装修工程的折价款。
最后法院判决:日达公司与饭庄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饭庄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日达公司购房款; 饭庄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日达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经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日达公司装修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
就这样保住了一审就已到手的胜利成果,终审结果还是与三信最初的想法相吻合,既采纳了返还转让款,赔偿经济损失的意见,同时也采纳了受益人必须承担一定装修折旧款的代理意见。
二审保住并琐定了胜利成果。日达公司的两项损失终于都有了着落,而且执行起来也不会有太大的难度。
日达公司虽经受了煎熬,经历了血与火的洗礼,但在三信律师一石多鸟思路及合理的运作下,全部挽回了所有损失。
三信律师用出色的法律工作,抚平了日达公司的创伤,同时也用出色的法律工作,又在三信所闪光的履历中,增添了可圈可点的一笔。
三信律师用自己的慧眼,用高人的思路,用非常规的选择,漂亮地办妥了这一个事实、多方纠缠、数个法律关系并存的复杂案件,换来了当事人的笑容,换来了当事人最大权益的得以保护。
没有比这些更让三信人欣慰的了……
不同律师不同思路 不同思路不同效果
官司完满结束了。
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日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结束了。
其实最关键的不在于胜与败的结局,而在于如何去打这个官司的思路,以及下在庭审前的功夫,这正是本案区别于其他案例,凸显本案特色的地方。
事在人为,本案办案思路与案件结果的不一般,正充分体现了品牌律师与一般律师的巨大差异,品牌律师自有品牌律师的高人之处,自有自身不同于他人的特色。
思路对了,事半功倍;思路不当,事倍功半。提前准备,就游刃有余。
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
本案结束后,如果只是看了一场热闹,就不能不说是太可惜了。
而本案的门道又在哪里呢?就在于律师代理思路的选择,和准备工作的充分。
不同律师,会有不同思路:这缘于积累,经验,敬业,功力,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办起案来游刃有余的。看谁法律使用的更正确、更饱满、更贴切、更充分,这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不同思路,会产生迥然不同的效果:同是打官司,同是打这一个官司,能否得到效益的最大化,能否选择最经济、最有效率的打法,一官司经济实惠地解决数问题,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对律师的功利也是最大的考验。事实上有的人行,有的人就不行,有的人能想能为,而有的人想不到,也就难以为。而三信律师可以自信地给当事人这一承诺,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不来,只能在有足够功力的律师手中,有理有据地得来。
三信律师已步入了这一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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