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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敢应对强制拆迁集团诉讼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信律师事务所系列房地产案写真之四
七村民告状几百村民效仿
好事办好了,皆大欢喜自不必说。
可好事如果办砸了,友好的双方反目成仇,也不鲜见。
眼前就有这么一档子挠头的事。
本来这是一件双赢的好事:一边是村合作社,一边是村里的村民;一方面村民们想搞点农副业经营,却难有施展拳脚的地界,另一方面村里闲置的边角闲地,长期荒废没有派上用场。村合作社与村民们一拍即合,干脆村里发包,村民承包,变边角闲地为宝,让村民们致富有个落脚之地。就这样村合作社正式地将村里的边角闲地承包给村民搞农、副业经营,与愿意承包土地的村民纷纷签订了承包协议。闲置土地发包后,眼见着村民们忙碌了起来,土地渐渐有了生机。村里经济得以发展,村民的收入有了提高。
可好景不长。也就几年的工夫,这些土地的用途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位于城乡结合部,搞农副业经营远比出租房屋收益来得慢得多、小得多,收入之差大得多。于是村民们一仿十,十仿百,都纷纷盖起房屋用于出租使用。这样一来钱是来得快了,可由于承组人的来源复杂,居住条件又差,这一块成了有名的脏、乱、差的典型。周围的群众叫苦连天,媒体反复曝光,区、市领导多次予以批示要求整改。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现代化的大都市里,如此的死角岂能有安身之地?当村民们还在津津乐道地相互传授快速致富的“秘诀”时,对这块“村民乐土”的整治就在眼前。
不整则已,一整力度就是空前的。前不久,土地所在区市政管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委员会及土地所在地乡政府六部门联手出击,六部门联合发布了通告:因此地违章建筑、非法出租房屋、饲养禽畜、乱倒垃圾、污染环境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群众反映强烈,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引起市、区领导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优化发展环境,还百姓一片净土。依据《城市规划条例》、《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外来务工经商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该地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并下了最后通牒:暂住的外来人员一律自行撤离;擅自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综合整治!
通告是强硬的,但村民们都不愿放弃自己在此颇丰的即得利益。结果是限期已到,地上没有任何变化。村民们存有侥幸的有,强硬抗拒的有,暂且观望的有,就是没有服从政府主动拆迁的。
政府无戏言。礼的后面,只能是兵。于是一夜之间,脏、乱、差的地界被夷为平地,说拆,就彻底拆干净了。
环境是改善了,可房子没了,收入丢了,村民急了,纠纷起了。
对于政府强制拆迁这件事,当事方各有各的说法。政府说了,你们这是违章建筑,在一个大都市里,岂容有这样的脏、乱、差死角?政府不但要拆,还要依法处罚,更要进行综合教育,由不得你们不服;村合作社则认为,我们向来是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我们一贯是守约和认真履行合同的。为村民的切实利益,我们也想据理力争,可你们的事得做的合法,村里也没有让你们干违法的事,不合法要我们怎么去为你们争?你们在承包的土地上大肆盖违章建筑,村里怎么为你们说话呢?而众村民则认为,要说我们不能盖违章建筑,你政府怎么不早说啊?现在我们房也盖了,钱也花了,你政府又是整顿,又是强制拆迁的,里外里我们的损失也太大了。我们都是小本经营的村民,哪经得起这么大的损失啊?如果没人赔偿我们损失,我们就得家破人亡了。
村民不敢与政府理论,又不愿承受被政府强制拆迁的损失,于是几乎把所有的怨气都撒在了村合作社头上。一时间,好端端的村合作社先后被7 位村民推上了被告席。上告村民的理由是,当初自己是与村合作社签的合同,现在就要找村合作社赔偿。村民们不仅要赔偿,而且是巨额赔偿,狮子大开口,少则20来万,多则上百万的,非要村合作社赔偿不可。
事情不容小视的是,提起诉讼,告村合作社的虽然只是7个村民,而被强制拆迁的却有好几百人。更多的村民虽然还没有动手上告,但却在观望,在伺机,在等待。只要一个村民赢了官司,集团诉讼马上就会风烟滚滚,一触即发!
面对此种局面,虽然有理的村合作社也难免有些疑虑重重。怕处理不好,一来社会影响恶劣,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有损政府形象;二来经济损失惨重,仅这7户村民就要求赔偿几百万元,这要是几百户村民纷纷起诉,还不得赔偿上亿元啊?赔偿起来数额巨大,这事不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来说,村合作社都担带不起。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村合作社也吃不准,就是如何处理行政执法与被执行人村民,所产生的民事法律纠纷问题?
思来想去,合作社最终决定依靠有过良好合作关系,为他们解决过法律难题的三信律师。于是他们再次敲开了三信所的大门,向律师讲明情况、担心、疑虑和期望,把这棘手的问题全权委托给了三信律师。
初步了解了案情后,三信律师对此案有了基本评估:说普通也普通,不过是几桩普通的承包合同纠纷而已。
而说不普通也不普通,这几桩官司,可能要涉及几百桩案件,牵一发,会动全身,7村民在先,几百村民在后,巨大的不稳定因素接踵而来。再说强制拆迁触动了村民的即得利益,个个都红了眼,涉案人可能众多,且情绪多不稳定。一句话,此事不仅涉及经济利益,更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政治的影响,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尽管如此,三信律师还是义无返顾地接受了村合作社的委托。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三信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此时三信律师肩上的担子沉甸甸的,既要打赢官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要照顾好两头,压力的确很大。同时由于此案可能涉案的群众众多,还有一个通过办案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改善农村法制环境的重要问题。
三信一向崇尚压力,他们深知有压力才有动力,才能办出漂亮的案子……
调查取证解疑团:合作社村民谁之过?
三信律师刚接手此案时,村民与村合作社是一方比一方有理。特别有趣的是,双方喊得最响的都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村民一方,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莫大的侵犯,大有合作社不赔偿损失,就没完没了的架势。村民们甚至不惜动用媒体,以曝光相威胁,向村合作社施压。
对此三信律师给予了充分重视,因为对方毕竟是村民、是群众,群众利益无小事。当前村民和百姓的利益受到了上上下下的一致关注,如果他们的利益是合法的,其切身利益确实不容侵犯。过去也许百姓没地儿说话,可现在不同了,民告官且胜诉的事已不再新鲜了。
但在给予特别关注的同时,三信律师也非常明确,关爱百姓和群众的利益,关爱的是其合法的利益,法律保护的不是非法利益。并非只要是群众和百姓要求的事,政府和村级合作社组织,就得无条件服从,关键是要看其要求合法不合法。合理合法的要求,法律当然会保护,反之,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具体到本案三信律师指出,被拆迁村民能否得到赔偿,他们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关键就在于,村民在承包土地上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其经营行为合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毋庸质疑,而如果其经营行为不合法,损失再大法律也不能保护了。
由于此案涉及面广,可能造成的影响大,三信律师在办案中,虽然对此类案件轻车熟路,但着手后工作异常认真、到位。他们反复跑现场,对事情的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认真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的资料,跑断了腿,磨破了嘴,终于将强制拆迁前和强制拆迁后的情况摸得了如执掌,并用形象的实地图片和绘图清楚地反映和记录出来。得力的证据在手,大量的实地照片资料,都为三信律师对事实的明确判断,提供了有价值和说服力的证据。
经过一番亲临实地的工作,三信律师弄清了事情的原委。事实并非象村民所说的那样,村民在承包土地上的所作所为,也不象他们自己想象的那么有理和完美无缺。
那么在村民们承包了土地后,他们都干了些什么呢?律师查明,村民们在早期确实按合同约定,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农副业生产经营,可随后在这块土地上发生的事,就渐渐地改弦更张了。
过了一段时间后,承包土地上罕见了农副业经营,取而代之的是排排新起的房屋,和穿梭而至的房客。为了这些人的生活,还建起了水房、厕所及其他生活设施,俨然一个村落里的另一个村落。而作为这些村落的主人,村民们虽然没有了脸朝黄土背朝天的辛劳,却有了比经营农活多百倍的收入。看着渐渐鼓起来的钱包,村民一步步扩大房客可以生存的空间,于是房越盖越多,在村民收入越来越多的同时,环境却越来越不堪入目。
此时,承包的土地已随承包村民的意愿,被营造成了他们自己的理想“王国”。超出了原经营范围不说,其建设也无任何规划可言。似乎与村合作社签了承包合同,在这块土地上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只要能来钱,快来钱,别的什么都可以不管了。正是村民的为所欲为,和随意营造理想“王国”,早早埋下了隐患,最终断送了自己的承包经营。
依据以上事实,三信律师指出,本案必须首先弄清两个关键问题,就是本案涉及的是合同违约?还是拆迁中的侵权?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对此村民存在混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模糊认识。三信律师明确,村民与村合作社的承包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被拆迁造成损失是一种行政关系。本案不涉及村合作社合同违约,与村合作社没有关系;而村民被行政强制拆迁引发的纠纷,更与不具备行政职能的村合作社沾不上边。
律师同时指出,在这一个大问题下,还有数个子问题必须澄清:一是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损失是由谁引起的?三是强制拆迁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四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建的房屋,是否受法律的保护?五是村民的经济损失是否是村合作社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以上问题归根到底是两个实质性问题:一是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后,由谁来承担行政责任?二是由行政行为引出的赔偿,是否由合同一方当事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指出,行政与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不能等同,更不能混为一谈。在行政行为中还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二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过错。对错与否结果又大不一样,存在过错,由行政机关承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没有过错,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律师还特别强调,村民承包的土地和地上物根本不是一回事。承包合同不是一切,不是万能的,并不是说土地承包给你了,就可以任意加盖房屋,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是有着一套严密的审批手续和过程的,承包合同不能保护违法行为,更没有赋予村民在承包土地上,任意而为的特权。
事实清楚了,五个疑问就有了答案,结果是村民们一错再错:
一是自己办错了事:改变了承包土地的用途,建房没有审批,这是引发随后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在,也是导致被政府强制拆迁的原因所在。自酿的苦酒,只能自己吞。
二是弄错了法律关系:被强制拆迁的现实,并不是由村合作社违反承包合同所引起的,而是由村民的违法行为,导致政府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承包法律关系与建房法律关系性质完全不同,承包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建房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村民楞把两者生生地绑在一起,根本行不通。
三是弄错了责任:明明是自己一方的错,非要说是村合作社签订合同时的不负责行为和违约行为的错,可村合作社到底错在了哪?村民却说不上来。房不是村合作社能批准建的,强制拆迁也不是村合作社所为的,与村合作社无关。
四是告错了人:退一万步说,就算是不该拆,村民也应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现在的民事诉讼,诉讼的对象应该是有权拆迁的政府部门,而非无此行政权利的村合作社。
经三信律师如此一分析,看似挺有理的村民之说,就经不住法律的考验了。
一句话,村民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必须合法经营。就算是要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也应从合法再到合法。该变更合同的变更,该报批的向有关部门报批,在履行了合法手续后,你的行为才受法律的保护。遗憾的是,村民由原来的合法走向了非法,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随私欲膨胀而随意私搭乱建,谁还能保护你,谁又敢保护你呢?政府不拆你才怪?
可事到临头,就要开庭了,村民对此还浑然不知,以为自己多有理呢?雄心勃勃地准备要在法庭上击败村合作社,幻想着拿到村合作社20万、甚至100万的赔偿。
事实分析清楚了,随后三信律师确定了本案主打的关键之点,就是村民改变了原土地的使用性质,这场官司村合作社要制胜,打的就是这个点,抓住了这个制胜点,本案就成功了一半。
此时,虽然官司还没有开庭,几百村民仍跃跃欲试,要与村合作社一决雌雄,但三信律师的心里早已胸有成竹了……
机智果敢从容应对 精彩庭审折服对手
而此时对方为了万无一失,也聘请了专职代理律师,完全是有备而来,拉开了在庭上针锋相对、一举获胜的架势。
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三信律师未受干扰,仍然按照自己的思路精心准备着。
不久,7村民中的一个案件首先开庭,激烈的庭审开始了。
对方首先向村合作社发难:村民与村合作社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在这块土地上进行了大量投入,用于平整土地,并修建了猪舍59间,房屋28间,还有厕所、水房等生活设施,共投入了30多万。前不久六部门对我方承包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造成我方的巨大损失,对此村合作社就得负责。要我们找政府说不着,我们与政府间没有任何法律的承诺,而与村合作社就大不相同了,我们是与村合作社签的合同,也与村合作社有法律上的约定,而且正是由于村合作社与村民签订合同时的不负责及违约行为,才造成了今天尴尬的局面。村合作社不能一方面把土地承包给我们,一方面又对承包土地上发生的事情不闻不问。因此我们要求法院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村合作社必须赔偿我们的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方振振有辞,证人也纷纷登场,三信律师却稳坐钓鱼台。
轮到三信律师发表意见时,真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首先三信律师的代理切入点就不同凡响。
三信律师指出,本案要澄清两种法律关系,才能取得最公平的结果。一是承包法律关系,二是建房法律关系,而这两种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更是不能随意混淆的。村民与村合作社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就形成了承包法律关系,此其一;而村民承包土地后,在承包地上自建了许多房屋,这就又产生了建房法律关系,此其二。这两种法律关系虽贯穿在本案之中,且有交叉,但在本案中这两种法律关系是独立存在的。要弄清孰是孰非,两种法律关系绝不能混淆,接着三信律师就对两种法律关系,进行了精辟、细致地论述。
说到第一种承包法律关系,三信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村经济合作社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对本案来说,被告作为村经济合作社,可以依法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发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之后签订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从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来看,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实际将合同项下的土地交付给了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无违约行为。原告承包土地后,在承包初期也实际将土地用于养殖经营。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庭陈述可以证明,当时这种土地承包经营用于养殖的行为,也得到了乡政府的批准和有关部门的认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谈到第二种建房行政法律关系,三信律师认为,这是一种行政许可的法律关系,原告所建房屋均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未经过行政许可,其修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上,尤其是在农用地上建房,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否则,就是违章建筑。本案中的原告,在承包土地后,未经过任何合法审批程序,就在土地上修建了大量的房屋,尤其是在后来,原告修建的房屋的目的完全是用来出租,而不是用来养殖经营。因此,原告修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当无异议。
至于原告提出其修建房屋是经过被告同意的,没有任何依据。即使被告同意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用于养殖经营,但并不是说原告建房就不需要任何合法的审批手续。一方面,被告发包的是土地而非房屋,房屋的修建应当由原告自行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另一方面,被告对建房并无审批的权力,即使被告同意原告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用于养殖经营,也不能替代原告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法律关系与建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承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建房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范畴。在承包法律关系中,原告是承包人,被告是发包人,他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建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建房人,他们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作为村经济合作社这样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对原告的建房行为进行审批,在建房法律关系中不是当事人一方。因此,不能将承包法律关系与建房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应当严格区分。
在澄清了两种法律关系这一关键问题后,随后三信律师一针见血地直指村民房屋被强制拆迁的直接根源所在。
律师指出,村民承包土地以后,仅仅进行短期的养殖经营,便又修建了大量的房屋,用来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或其他人员居住。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土地后进行养殖经营,法律也禁止将农用地擅自改作他用。即村民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无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并用于出租,从事与养殖生产无关的的活动,改变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的用途。原告擅自将土地建房后,用于出租牟取非法利益,从承包合同角度说,原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行政管理角度说,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不得任意改变用途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村民自建房属违章建筑,村民改变所承包土地用途,是最终导致被政府拆除的原因,只能是自作自受。
那么村民的房屋被强制拆迁后,村民应该找谁理论才是正确的呢?接下来三信律师对此又给了明确的说法。强制拆除系政府行为,与村合作社无关,政府有关部门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是政府行为,与被告无关。村民要找应找对此拥有权利的一级政府,而不应该是没有审批权和拆迁权的村合作社。
律师指出,为了对承包土地周围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市政管委、工商局、城管大队、国土资源和房管局、规划局、乡政府六部门,联合发出公告,并对违章建筑在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违章建筑,是一种政府行为,对个案来说,则是政府部门对违章建筑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符合整治环境的整体要求,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对原、被告来说,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都应当服从并终止承包合同。被告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拆除行为的主体,也不是被告履行合同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是原告自己违章建筑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修建违章建筑和拆除违章建筑,责任在原告自己,与被告无关,被告也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一来被告在履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二来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但没有提供损失的证据,事实上,原告也提供不出任何损失的证据。其所谓投入资金也算作损失的话,那么,原告在进行养殖经营和出租房屋过程中丰厚的收益,又当如何处理?在原告承包土地时,确实会有部分投资,但原告的收益已经远远超出了投资。原告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纯粹是无理要求;三来如果说区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原告拆除违章建筑给原告带来损失的话,也与被告无关,被告并不是拆除行为的主体。原告认为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本案的民事诉讼;四来原告的违章建筑属于非法利益,不受法律的保护,将之拆除,不应赔偿。
最后三信律师认为,由于此次事件的发生,由于原、被告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形,承包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应当予以解除。
其一,为整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政府六个行政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并随后对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对合同双方来说,均属于不可抗力。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原合同。
其二,原告取得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后,未经任何合法的审批手续,修建了大量的房屋。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原告不得修建违章建筑,但原告该违法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双方签订合同和原告合法利用土地的内在要求,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其三,原告利用违章建筑进行非法出租,是其又一违约之处。
其四,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告应于每半年初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年承包费的50%。但原告至今仍然未缴纳,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在上述问题都明确后,三信律师理直气壮地抛出了自己的最终结论:应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村合作社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当三信律师一口气陈述完自己的观点时,庭上鸦雀无声。人们在认真地倾听,无不为三信律师富有哲理、层次清楚的代理词所折服。
这里有几个庭审中的花絮,足以证明多方的折服。
法官给予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耐心听取了三信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使三信律师在阐述己方的观点时,顺畅通达,一气呵成,中间没有任何打断。由于代理意见的精彩,洋洋几千字的代理意见,听来却并不冗长、枯燥,反而生动、耐人寻味。
对方当事人也对三信律师十分敬佩,庭审结束后,立即找到三信律师,开始了庭下的学习请教。他们抛开此案为各自代理人代理的事实,从探讨和研究法律业务上,真诚地希望得到三信律师的指点和指教,说自己对于拆迁及地产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听了三信律师的庭上陈述非常解渴,愿在这方面进一步得到三信律师的帮助,以提高自己在办理房地产案件方面的法律专业水平。
三信律师在庭上有理有据的论述和大将风度,还使对方证人、对方证据为我所用。在激烈的庭审中,对方急于证明他们在所承包土地上建设花了多少钱,想的是要村合作社给予赔偿,并为说明此,不惜提供了多位证人、多份书证来证明自建房花销之多。而三信律师则恰恰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使对方证人、证言为我方所用,村民建房既没有批文,又没有开工证,证明他们在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私自搭建了许多违章建筑的事实。对方证人及书证提供的建房开销,正好为我方证实了这一问题。于是一个证据,他方用于证明开销,我方却巧妙地用于对方进行了大量违章建筑,你越说花的多,越说明你违章建筑盖的多。
试想一下,在庭上如果对方的证人、证言都在为我方说话,这无异于战场上的倒戈,事态的发展肯定是对我方非常有利的。俗话说,人都是随着道理走的,庭上三信律师有理有据的陈述,竟使对方证人为我所用,为奠定胜局增添了最有力的砝码。
众多旁听的群众,聆听了三信律师的精彩代理。他们从不清楚到越听越清楚,从含含糊糊到越来越明白。其中有几十位已着手要起诉的村民,在终于弄明白了自己不占什么理后,都准备收山罢手了。既然告也是徒劳的,结果还是败诉,还费这个劲,花这个精力干什么?
难怪庭审后,不论是对方律师还是对方当事人,都坦诚地告诉三信律师,听完三信律师的庭审发言,法院还没出最终判决,他们就知道自己输定了。
法院对三信律师的代理意见给予了认同,经认真审理后法院认为,村民与合作社所签合同,表明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村民未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即在承包的土地上盖房、建猪舍,最终导致所建房屋及猪舍被有关部门通告予以拆除。村民因此造成的损失系自身责任所致,而非合作社违反承包合同所造成的。故村民要求合作社赔偿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村民所建房屋和猪舍虽然已被拆除,但双方所签合同并不因此导致必然终止。双方就合同的终止未进行协商,合作社也未实际收回土地,实际上合同仍在履行中,村民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利用承包土地进行经营。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
一场关键的官司取胜了,随后另外6个案子也纷纷获胜。7个案件的胜率达到了百分之百!
村民的诉讼请求悉数被一一驳回意义真的非同一般:多少人在关注着案件的结果,伺机要有所行动。而胜诉的结果,使村合作社多日紧绷着的神经得以松弛,跃跃欲试的几百村民缩了头,政府拆迁平稳进行,环境美化得以实现,村里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更为关键的是,这几个官司胜了,就是几百个官司的胜利。事实上胜一个,其余村民就不战自退。一案处理不好,铺天盖地的类似案件会压跨村合作社的。
案件的平稳解决,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收获,就是用事实教育了广大村民,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原来所认为的,有事大家一闹,众人一哄就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已经行不通了。
此案乃至几百案件的得以妥善处置,来源于三信律师的丰厚功底,得力于三信律师的机智辩才,受益于三信律师的应变能力,更离不开三信律师的敬业精神。正是这几点,决定了本案最终取胜的结果。
案子胜了,三信律师也松了一口气。其实在镇静地应对官司的同时,三信律师也明白此案于社会影响和政治需要的重要性,不能轻视。打这样的案子,哪能没有压力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难度已超过了简单办案本身。
令三信律师欣慰的是,他们取得了案件和社会稳定的双丰收……
于平常处见非常
三信律师用自己的智慧,化解了一触即发的集团诉讼。同时用丰富的法律知识,趋散了聚集在上上下下心头的阴云。
案子结束后,人们都清楚了在行政行为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违章建筑被拆除后,应由谁来承担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
案后三信律师特别指出,村合作社虽然最终胜诉,化险为夷,但村合作社为什么成为被告,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如果村合作社与村民们签订的是一份规范、意思表示清楚、约定明确的合同,村合作社就不会陷入这种被动的局面了。由于合同不甚严密、不甚规范,从而导致了村合作社的被动。作为带领村民治富的村一级组织,村合作社在与村民签订各种经济合同时,一定要使合同合法、规范、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依靠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此外,从一个个案来说,本案非常平常。
而换一个角度来看,本案就非同寻常了。
三信律师没按一个常案来看待此案,本身就显出了其不平常。有没有识别特殊与一般的眼光,有没有对非同寻常案件的特别处理,是品牌律师与一般律师的区别之一。
三信律师认为,律师办案并不单纯,不能脱离社会,不能脱离法律。本案是村民与村合作社之间的经济问题,但同时更是影响社会稳定,城市建设的政治问题。是进行全民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大问题,只视其一,忽视其他,就不能说办好了案子。
只有看到了如此的层次,办案才有高度,同时办案也才有质量。这样的案子不能有任何闪失,否则就不是简单败诉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办案的大局观,使三信律师的工作有了非同一般的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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