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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1月成立,是一个以担任大、中型企业公司、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年式专项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诉讼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定制化的需求,为其提供高水平、精细准、深层次的优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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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里寻她千百度 责任人就在灯火阑珊处
——三信律师事务所建筑承发包系列案写真之二
当建筑公司的领导走进三信律师事务所,向三信律师初步说明了他们垫资为人家盖好了两栋楼,而对方却不给钱的情况时,他们觉得这一欠一还的事应该说不复杂。他们找专业律师,是希望用法律震慑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老赖,请律师出面给对方加压,尽快拿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而此时三信律师却预感到,事情远没有建筑公司想的那么简单。一来纠纷发生在“著名”的亚北13区,那可是有了名的建筑“烂尾”地区,凡是在那里发生的房地产法律纠纷,没有不让人头疼的;二来纠纷发生在90年代中期,是建设施工处在尚不规范、不健全的不成熟时期。在这样敏感地区和敏感时间发生的纠纷,依有着房地产法律丰富经验的三信律师判断,一定不会简单。
果然不出三信律师的所料,这是一起异常复杂的房地产纠纷案。在三信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究竟都发生了什么复杂的情况呢?
两方纠纷多方卷入 律师破解多方主体迷团
接案后,一个棘手的问题果然就被三信律师发现了。在审看建筑公司与对方的施工合同时,三信律师发现对方的名称只是花园筹备处,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根本不是一个实体,属非独立法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要找他们要工程款,要和他们打官司,不是别人说不行,法律就得先说不行。对方不是独立法人,就成不了被告,也担当不起还款责任人的角色,你要施工款可以,但要找不是独立法人的花园筹建处要,是绝对不可能的事。
建筑公司听三信律师这么一说,几乎都惊呆了。这下可全完了,除了他们我们可谁也不认识啊,我们就是和他们签订的合同。如果花园筹建处不给钱,却用不着担什么责任,我们可怎么办,这不是要我们的命吗?可建筑公司再急,也改变不了对方由“实”变“虚”的事实。当初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在建筑公司眼里,花园筹建处的人就坐在谈判桌的对面,筹建处的公章就盖在了合同书上,这一切可都是实打实的。可他们哪里知道,在这些热闹表面的背后,花园筹建处其实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你不动真格的还好,一动真格的他竟什么都不是了。眼见着合同的对方一下子就变成了空壳,自己几百万(相当于现今几千万)的工程款没了给付人,建筑公司不但慌了神,还几乎要崩溃了。
不怕不给钱,就怕找不着主儿,可这样的事就让建筑公司给摊上了。他们慌了,可三信律师没有慌。情况虽然非常不妙,对我方也非常不利,但三信律师却没有建筑公司那么悲观。三信律师认为,虽然花园筹建处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总得有个出处吧。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类似筹建处这样不是独立法人的机构,如果它成立了公司的,其责任应由这个公司来承担,如果没有成立公司的,那就要找它的开办单位了,其责任就应由其开办单位承担。随后律师查明,花园筹建处没有成立公司,这条路是走不通了,那只有一条路,就是寻找花园筹建处的开办单位。三信律师分析,从法理上用物化的原理来说,建筑公司垫资将建楼的货币,物化成了楼房,货币转化成为了物,那么这个物就一定会有其建设人、产权人和受益人。花园筹建处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其作为一个实在的机构,它总会有个类似开办的单位。而只要这种可能绝对存在,建筑公司就不用太悲观。
于是摸请“虚”背后的“实”,寻找花园筹建处“主子”的工作展开了。此时需要三信律师做的,就是要在前台已找不到合同对方的情况下,深入到案件的背后,去发现、寻觅、挖掘与这个建设项目有着间接联系的,与本案沾的上边的责任单位。由于他们潜在幕后,不容易被发现,因此工作是有相当难度的。三信律师没有被隐情难倒,他们顺藤摸瓜,开始追踪、辨别、分析花园筹建处周围的蛛丝马迹。他们相信,有深入细致的工作,总会找到责任的源头,总会有与花园筹建处相关,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出现的。
可以说从一开始,三信律师就对找到这个间接的责任人充满了信心,难是难,但绝对可以追根寻源,最终找到花园筹建处的开办者。可随后发生的事情,花园筹建处背后的水究竟有多深,却出乎了包括三信律师在内的所有人的预料。在一般人看来。花园筹建处不能承担责任,再找出其背后可以承担责任的责任人不就结了?可本案却不是一个责任人就能够了结的事,这背后的隐情,这一根藤上能牵出多少个瓜来,许多人想都想不到。
寻找花园筹建处开办者的工作全面展开了,经三信律师仔细的梳理,一个潜在幕后的责任单位终于被挖掘出来了。这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正是花园筹建处的开办单位,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两栋楼的施工建设中,它没少露面,与花园筹建处关系紧密。别的不说,也不用再一一分析,就凭它是花园筹建处的开办单位这一条,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就是他了。可事情远没有这样简单,因为这家房地产公司说此事看似他们没跑,其实却另有隐情。如果将他们认定为责任人,不但冤枉了他们,还放跑了更实质的责任人。
这家房地产公司的冤屈,又牵出了另一家公司,于是第二家潜在幕后的可能责任单位又露头了。这是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同样也是花园筹建处的开办者之一。而查明的事实也证明,房地产公司叫冤还真有些道理,因为这家房地产咨询公司,在两栋楼的施工项目中,介入的更深、管的更具体,参与的也更多。那肯定就是这一家了,它可是事无巨细都参与了。可事情还远没有完,房地产咨询公司的下面还有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全权管理这两栋楼的施工建设,房地产咨询公司对责任也不认头。
经房地产咨询公司,三信律师又发现了另一家名为第二开发部的项目建设单位,于是第三家隐在幕后的可能责任单位又出现了。找到这第三家,可是实打实的了,项目最具体的合同履行,还有前面工程款的支付,都是这第二开发部实际操作的。这下可没跑了,就是这家了吧?此时都找出三家有关联的单位了,按说责任人已经明确,但事情的发展远还没有结束。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这事还没完没了。
循着这一条上下属关系的线,三信律师摸出了三方与这个建筑项目有牵连的责任方,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咨询公司和项目第二开发部。而在进一步的调取证中,三信律师又发现了另一条线索,这就是该建设项目设立的这条线,于是第四家藏在幕后的可能责任单位又浮出了水面。这是一家企业总公司,花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申报单位都是他,而且这家公司还是掌握项目地面土地所有权的公司。花园筹建处的公章、执照等手续都是由这家企业总公司一手操办的。虽然三信律师查明,这家公司并没有过多参与两栋楼建设施工中的具体事宜,但花园筹建处“出生”所需要的所有生存手续,都是这家公司给办理的。不是孩子的爹妈,不会管孩子的户口,正是由于花园筹建处是这家公司设立的,是筹建处的“父母”,所以筹建处的生存证明才都是由这家公司去办的。这下可追到根上,不用再寻觅了吧?不然,事情到此还不能了结。这家公司不但大喊冤枉,还说他们对这两栋楼的事真是一点都不知道,更没有过问和插手,他的后面还有实质性的单位。
此时就连经验丰富、见多识广的三信律师,也对花园筹建处背后的水到底有多深,再寻觅下去还要牵出多少可能的责任人来,而感到有些神秘莫测了。
果不其然,从企业总公司这条线摸索下去,又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也进入了三信律师的视线,于是第五家潜在幕后的可能责任单位,又从幕后走向了前台。这家外商投资公司,是取得了亚北地区开发、建设权的外商公司,是这一大片开发建设项目的总开发商,而花园项目只是这一片工程中的一个。因此这家外商投资公司,也是花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开办单位。虽然这两栋楼的建设与整个亚北开发区的关系远了些,外商公司也没有具体介入两栋楼的具体施工和建设,但作为这块地的总开发商,外商投资公司也绝对脱不了干系。
就这样,经三信律师一番艰苦的工作,隐在花园筹建处背后的情况逐渐明朗了。事实证明,这小小的筹建处还真不简单,背景复杂,婆婆众多。在两条主线上,三信律师不但摸出了五个之多的,与花园筹建处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责任单位,而且这两条线之间,也不是简单的平行,而是还有交叉。一条线上的两房地产公司,与另一条线上的外商投资公司还另有瓜葛。
本来三信律师绝对有把稳,能找出隐在此案背后的责任人。这一点三信律师做到了,案件的蛛丝马迹没有逃过他们的眼睛,隐在背后的当事人被三信律师一一挖掘和寻觅了出来。可新的问题马上就接踵而至了,找到了潜在的可能责任人是大好事,可谁又想到这幕后的水竟有这么深,以至于两条主线上,竟会牵出了多达五家的幕后责任人呢?本案主体的多方性,就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摆在那了。
于是新的难题又摆在三信律师面前,找不到债务人,没人支付工程款,着急。而找到了债务人,这债务人不是一个,而是一群。在这一群中要辨别出真正的责任人,同样也着急。而随后发生的情况,也证实了人们的这一担心,可能的责任人太多了,虱子多了不咬的情况就出现了。这五家单位虽然都多多少与这个项目,有这样那样的牵连,但没有一家承认工程款与他们有关系的。五家都是一个口径,我和这项目是有些许的联系,但该支付工程款的绝对不是我,我们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公司出面为这个项目办了点事,但我们根本就没有实质地介入,你不能就说该我们支付工程款吧?
三信律师接案后一路走来,从一个责任人都难见,到一下子冒出五个之多的可能责任人,从开始简单的两方,到后来复杂的七方,落差之大,让人难以预料和承受。而对于幕后的这一切,建筑公司却一点都不知,更无从在三信律师为公司代理此案时,让律师充分了解这一切。他们的眼里只有花园筹建处一方,对隐在其后的这一系列单位和一系列事情,竟然是浑然不知。
知道水有多深时,人们不禁后怕。开始以为就浮在面上,或许找到一个责任单位就结了。结果小腿深、齐腰深都没能解决问题,直到快到灭顶之灾了,才终于摸到了责任人的踪影。探出了水有多深,隐约寻觅到了责任人的踪影,而五方都说不是自己的责任的局面,又摆在了三信律师面前。
虽然主体的多方性,使今后的确认工作非常之难,但三信律师让众多可能的责任人,从幕后走向前台,使案件走出泥潭,无疑就取得了第一阶段工作的胜利。五个可能的责任人由“虚”变“实”,使得花园筹建处的由“实”变“虚”,不再那样可怕,那样让人无所是从。为下一步责任人真相的揭开,打下了不可缺少的基础……
剖丝抽茧揭开责任人面纱 律师解析责任的复杂性
责任人虽然有了影,现了身,但俗话说的好,扑风捉影不行。找出如此多涉案的单位不容易,依法确认真正的付款责任人就更难。你可以说某单位与此案有关,但却不能随意说他就是案件的责任人。面对众多的可能责任人,如何来确定到底是哪一家呢?
如果说三信律师第一阶段的工作发现了本案主体的多方性,而进入这深一步的工作,就不得不面对本案责任的复杂性了。因此三信律师的案前准备工作,比其他案件就更仔细、更深入。
三信律师经深思熟虑认为,本案的复杂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来本案并不是一般的违约责任问题,很可能要涉及无效责任,而无效责任之后,还很可能要涉及连带责任,情况会非常复杂。到底是什么责任,在责任确定之后,是否还要相互连带,这些都需要准确确认。而由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是独立法人,很可能就要出现无效责任,而一旦出现无效责任的情况,那么谁来承担无效责任背后的责任,谁又是花园筹建处之外的付款责任人,寻觅起来就非常困难了。
二来,本案的复杂性是从多方性延续而来的。一般案件的责任人也就是一方,至多是两方,再多的情况就比较少见了。而本案中,别说的两方,很可能多方都打不住,绝对可能要涉及三方以上的多方,这是平时不多见的复杂情况。而且还有一个问题比较特殊,本案最后很可能出现多方连带承担责任的情况,因为这两条线上牵扯着的五个单位,其中的关系并不是一清二白,而是你牵着我,我连着你,要分清责任的确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而要确定真正的付款责任人就更难了。同时,几方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及程度,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可能会出现主要的责任人,次要的责任人,甚至还会出现几方连带的责任,这些都是本案的难点,决定了案件的复杂性。
案件再复杂,也要迎难而上。要让责任人确凿,三信律师开始了全方位的工作。核心只有一个,就是要依法、依据事实,在真真假假、亦幻亦真、众多可能的责任人中,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义务人,最终解决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的问题。
三信律师工作的突破点,放在了三个关键上。换句话说,衡量谁是或不是付款的责任人,三信律师选择了三把尺子。第一把尺子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到底是谁?第二把尺子是,这两栋楼的产权人到底是谁?第三把尺子是,都有谁因这两栋楼房而受益,谁是这项目的受益人?三信律师相信,有这三把尺子,再应用法理上的物化原理,就能准确的发现真正的付款责任人。有这几把尺子,就不怕五家都大喊大叫说他们不是付款的责任人了。在法律面前,在事实面前,在公正的尺度面前,就由不得你们都为自己开脱责任了。
此时建筑公司这一项目施工合同的对面,站着六位可能的责任人。他们究竟是不是支付项目工程款的责任人,他们各自在本案中又处的是什么角色,当初他们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样的角色和身份介入花园项目中的,他们之中到底谁是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谁又不是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呢?面对这些必须回答的问题,三信律师开始了一个一个的排查、分析、辨别、认定工作。根据掌握的事实,三信律师将合同对方的六家单位,一个一个地放在三把尺子前衡量。给自己、给对方、也给关注此案的人们,一个最公正、最合法、最能服人的交代。
第一个是花园筹备处,根据三信律师掌握的事实和其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三信律师认为,这是两栋楼项目的开发商,也是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但事实上,由于这个筹建处不是独立法人,它要作为这个项目的开发商,在办理法律和行政手续时,不借助外力是根本不行的。因此从表面上看,他是与建筑公司有最实质和最多接触的对方当事人,而事实上,它却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空壳。虽然花园筹建处认定就该它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从法律上说,告它就跟没告一样,它是该建设项目的当事人不假,但它难当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第二个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三信律师掌握的事实和其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三信律师认为,这是花园筹建处的开办单位,花园筹建处在自己不是独立法人的情况下,不得不挂靠在房地产公司之下,是其下属单位。这家公司是花园筹建处的开办者之一,也是该项目的开发商之一。参与了该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恰商的工作,提供了该项目经营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及办理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还出具了建设项目所用的多枚公章。还有一个事实值得特别注意,这家房地产公司是该项目完成后实际的卖房人,售房款已进了他们的腰包。据此三信律师认为,这家公司与该建设项目有实质性的关联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该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第三个是房地产咨询公司,根据三信律师掌握的事实和其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三信律师认为,这家公司因为与房地产公司就花园建设项目签有一份《合作协议》,而进入本项目的实质参与单位。在这份合作协议中规定,该公司具体负责花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工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样,这家公司同样也是花园筹建处的开办者之一,也是该项目的开发商之一,只不过两家公司分工不同罢了。房地产公司管文件、管审批、管给公章,而他们却是接受公章及文件而对建设施工项目进行实质操作的。三信律师认定,这家公司与花园建设项目有实质性关联,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是应该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责任人之一,而且还应该承担主要的义务。但在三信律师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这家公司已下落不明,来了个人间蒸发,可能会给案件带来些麻烦。
第四个是项目第二开发部,根据三信律师掌握的事实和其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三信律师认为,这是两家房地产公司为实施双方的合作协议,而成立的具体项目运做单位。这个单位不能小视,它是花园建设项目的实际履行合同方,也是前面曾经给付过工程款的支付方,是最实质、最关键的项目建设施工实施方。两家房地产公司是其“生母”,一家的公章、文件及法律手续都给了它,另一家的具体施工建设工作,也都是由这第二开发部来具体实施的。形象一点的说,站在这个项目合同表面的是花园筹建处,但它却没有任何实权。而对这个项目最有实权,也进行了最实质的合同履行和支付前期工程款的,其实就是这第二开发部。放在三信律师设定的尺子面前,按说这第二开发部绝对没跑,最该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就是它。但三信律师查明,与花园筹建处一样,这家第二开发部也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行为。其“父母”两家房地产公司是独立法人,而它却没有长大成人,还在父母的翅膀底下不能独立。因此要与第二开发部进行法律上的对话,它还真没有这样的资格。因此,虽然看上去第二开发部最应承担责任,但却不能感情用事,追究它肯定是徒劳的。
第五个是企业总公司,根据三信律师掌握的事实和其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三信律师认为,这家公司的介入与当地政府对花园建设项目的介入有关。当时花园建设项目与周边其他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搁浅,眼看就成了烂尾工程。此时政府出面接手,挽救这些面临烂尾的在建项目。同时这些烂尾项目,在政府的介入下再启动后,其产权就收归国有了。当时政府的要求是,这些濒临烂尾项目的后续资金,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补齐。但也不会让乡镇政府吃亏,你出了钱、接了盘,这些项目完成后的收益也就归政府了。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这家公司就成了花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立单位之一,也是花园筹建处的开办者,该项目部分法律文件的申报、接收都是这家公司来办理的。另外,这家企业总公司还是这片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他们已对部分土地进行了使用权的转让,其中花园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就转让给了开发这片土地的外商投资公司。同时,这家公司还向花园筹建处提供了部分项目建设用公章,是他们向公安部门申请刻立这些公章,并将这些公章交给花园筹建处对外使用的。应该说,这家公司与该建设项目有实质性关联,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他们带有的政府介入身份和为花园筹建处申报、设立的角色,三信律师认为,虽然他们对该项目具体施工、设计、变更等几乎没有介入和插手,但他们是从上面为花园筹建处的合理存在,提供了最重要的“户籍”法律文件和“出生证明”,因此,这家公司也应该是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之一。同时三信律师还特别注意到,案件涉及这家公司,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这就是政府行为、政府介入、政府文件和法律合同如何衔接的问题?
第六个是外商投资公司,根据三信律师掌握的事实和其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三信律师认为,这是花园建设项目及周边其他项目的总开发商。他们总共开发了亚北的十多个项目,花园项目只是其中较小的一个。这家公司虽然也是花园项目的设立单位之一,但由于其没有合法的身份,作为开发商的法律报批手续并不健全,只得挂靠在企业总公司之下,与本案涉及的两栋楼项目,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牵连。由于他们对国内房地产开发的国情不甚了解,进入处在初级阶段、尚不成熟的国内房地产开发,套用的却是国外成熟的章程和惯例,导致了项目审批不利,银行抵押不成,最终不得不在投了一部分资后,溜之夭夭,以至于政府不得不接手收拾滥摊子。同时,三信律师还查明,现在这家外商投资公司也是下落不明,找不到踪影了。三信律师认为,追究这家外商公司涉及管理权限和管辖权问题,而且其与两栋楼项目离得也相对比较遥远,因此,追究它的意义不大,也难有好的效果。
六单位的庐山真面目,在三信律师的“勾勒”下,一点一点的清晰了。他们各自的面纱被三信律师一层层仔细地、有理有据的揭开了,而此时三信律师心里也有了底。在这可能的六家责任人中,花园筹建处和第二开发部两家是非独立法人,再纠缠没有意义。追究他们的最好办法,就是对他们的开办者一个都不能放过。剩下的四家中,外商投资公司与花园筹建处没有太多的法律联系,起诉还涉及管辖的问题,尚可暂且放一放。而另外三家,必须青山咬定,他们哪个也不能放跑。虽然房地产咨询公司也下落不明,但他是本案重要的角色之一,必须死死盯住。
这样在三信律师的分析、剥离下,本案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就锁定在了三家身上: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咨询公司和企业总公司。而之所以认定他们,依据就是三信律师前面提到的三把尺子。用这三把尺子来衡量,这三家单位分别是两栋楼项目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和受益人。而一旦你是这两栋楼的建设单位,你是这两栋楼的房屋产权人,你还因这两栋楼取得了收益,那么你不来支付建设这两栋楼的工程款,又由谁来支付呢?总不能让与这个项目无关,也没有得到任何收益的人来承担吧?
接下来三信律师的工作进一步深入,因为责任虽然锁定在了这三家身上,但三家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可能完全均等,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同是本案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但由于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介入的原因不同,所介入的程度不同,因此各自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就需要根据本案的事实,进一步明确这三个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程度,谁该承担主要责任,谁该承担次要责任,谁又该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律师明确。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三信律师认为,房地产咨询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它涉入此施工工程最深,具体的建设施工都出自这家公司之手,而且它还是前面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的实际支付人,它应该是本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最主要义务人。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为它提供和出具了该建设施工项目的大部分法律手续,通过第二工程部其对工程的参与也比较深,更为重要的是,建成的房屋是由这家公司销售的,他们是该项目利益的受益人,因此这家公司仅次于房地产咨询公司,应该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次要责任。而企业总公司虽然对工程没有实质性参与,但它是整个建设施工工程的总承包人,享有该建设施工项目的全部产权,因此在两家房地产公司承担实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同时,这家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经三信律师这样一分析,三家各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承担到什么程度,基本上就清晰了,这对案件的审理和走向,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分析案件的过程中,三信律师还巧妙地利用对方证据,来为自己的观点证明。对方的证据是想说明,这事该由张三、李四来承担,而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而三信律师巧妙利用对方证据得出的结论是,这责任有张三、有李四,但是也有你,一个都不能少。三信律师在办案中多次思考,虽然其他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多于两个,但本案的事实既然是受益人很多,那么只让一家来承担责任,就有失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了。因此,在经过了仔细梳理后,三信律师建议建筑公司,坚决起诉这三家应该说没跑的付款责任人。
一审开庭了,在建筑公司原告的对面,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咨询公司和企业总公司三家被告。虽然他们极不情愿站在被告席上,但也不得不仔细聆听三信律师陈述精彩的代理意见。
在这份精彩的代理意见中,三信律师首先明确指出,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三信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花园建设两栋楼工程的发包方是花园筹建处,但该筹建处不是独立法人,且现已不存在。而该筹建处是由企业总公司出具介绍信,刻制公章而得已设立的,同时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征地、用地的立项、报批等手续均是由企业总公司办理,相关批文也是批给企业总公司的。由于花园筹建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根据“谁开发、谁报批、谁负责”的房地产开发政策,企业总公司应当对其报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并承担法律义务,所以企业总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之一。
三信律师同时强调,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咨询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第一条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咨询公司双方同意并确认,由双方合作开发花园建设项目工程,双方共同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开发部”。此条约定证明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咨询公司,是花园建设项目工程的开发商,双方共同设立了实际操作该工程的第二开发部,并由第二开发部办理了部分立项、报批等手续,并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但该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项目负责人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授权委托的。而且第二开发部在花园建设项目工程开发过程中及对外办理各种法律文书时,使用的均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公章、证照及银行帐户等。更重要的是,在该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咨询公司均向建筑公司支付过该合作开发工程的前期工程款,部分履行了开发商的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问题的意见》第41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咨询公司是本案的当然被告,其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这三家都是花园筹建处的开办者之一,花园筹建处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这三家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是可以以各自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此,由花园筹建处引发的法律责任,这三家都应该承担,他们应该都是本案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
接下来三信律师进一步指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谈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三信律师认为,建筑公司为被告修建的花园两栋楼工程竣工后,经设计、被告及原告三方共同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在这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该房屋对外销售。该两栋楼工程合同约定总造价为380余万,后在施工时,经被告及设计方同意进行了工程变更。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于工程竣工后,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结算书,两栋楼的工程总造价为410余万元,被告先后共支付了180余万元工程款,现仍欠230万未付。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0条规定:在主体工程完成时付60%工程款,尾款验收后一次付清。同时第28条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规定,被告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结算,否则从第31天开始计付利息。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并未办理结算手续,也没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约定付款期限而到期未付的,按日万分之四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230万元的利息。
综上所述,三信律师认为,作为工程发包方的花园筹建处,是由企业总公司出具介绍信,刻字公章而得以设立的,而本案涉及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也是由企业总公司立项、报批并或批准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咨询公司是花园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分别向原告履行了部分开发商的付款义务,并且向其共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开发部,提供了公章、证照及银行帐户等,因此三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鉴于原告承建的花园两栋楼项目剩余230万工程款一直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法院应判令三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工程款,并按标准支付利息。
法院采纳了三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花园筹建处与第二开发部均非独立法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与建筑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通知书均是无效的。依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鉴于本案中建筑公司完全履行合同,楼房已经建成,恢复原状已不现实,故应判令合同的另一方支付工程款为宜。第二开发部是实际履行合同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花园筹建处和第二开发部均非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者承担。从本案查证的事实看,花园筹建处的开办者是企业总公司,第二开发部的开办者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咨询公司。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应由企业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咨询公司三家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与花园筹建处、第二开发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无效;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给付建筑公司工程余款230万元(房地产咨询公司给付85%,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15%);企业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咨询公司三家,对上述给付工程余款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拿这这样的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安心了。有两家按法院规定的明确比例承担支付责任,同时三家还互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等于上了三保险。三家一个都跑不了,这工程款可算有着落了。
可同样拿着这份法院判决,对方的反应却是坚决不服。在三家被告中,除房地产咨询公司一家下落不明未出庭外,另外两家都坚决上诉。一来上诉一审判决就不能生效,二来有可能让结果出现逆转,最不济还可以拖延付款时间,因此这两家提出上诉是有备而来的。在上诉状中,两家虽然各说各的理,各唱各的调,但内容却惊人地相似,他们与这个建设项目有牵连,但没有实质性的牵连,这工程款该由其他家承担支付责任,但他们却没有这个责任。要他们承担责任是一审法院的错判,这钱他们不能给。
虽然对方上诉的态度非常坚决,但三信律师却对一审的结论非常自信。在三信律师犀利的二审代理意见中,对两方的上诉理由一一作了有力的反驳。而一审代理意见中三信律师的核心观点,即这三家都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分别是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和项目受益人,他们应该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到了二审当然也不会有任何改变。三信律师在二审中强调,一审的判决不但没有冤枉他们,而且认定的是非常正确的,应该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在人们焦急的等待中下来了,果然是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最后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企业总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开脱各自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终于生效了,工程款也有着落了。在三信律师卓有成效的代理下,不但从蛛丝马迹中找出了五方隐形的可能责任人,还最终正确确定了支付工程款的真正责任人。案后三信律师也一块石头落了地,因为案件果然出现了他们预先判断的,或许有多家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更出现了比较罕见的三家互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三信律师认为,在可能涉及多家的情况下打官司,应该说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因为案件主体的多方性毕竟不是很多见,还会直接导致案件主体的复杂性,案子办起来就非常困难了。但反过来说,这样的案子一旦打胜,对原告方建筑公司来说就非常有利了,因为承担责任的单位多了,对执行就大有好处,建筑公司实实在在拿回工程款就比较有保证了。
事情圆满地解决了,建筑公司在兴奋的同时,也非常的后怕。他们只知道花园筹建处,而对其身后的这一大串单位和事情竟一无所知。通过打这场官司,他们从三信律师身上学到了很多。不仅仅是拿回了工程款,还了解了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复杂和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建筑公司领导深有感触地说,以后再签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不能再随随便便了。最起码对方是不是独立法人,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总该弄清楚吧?说什么也不能和花园筹建处这样的“空壳”单位签订合同啊,一旦有了纠纷,人家从法律上来说,什么责任都可以不承担,这不是要命的事吗?和三信律师的这次合作,我们不但长了知识,还长了见识,太有收获了。
经过两审,本案的责任人终于出现在了灯火阑珊处。但这种灯火阑珊的真相大白,是三信律师从黑暗中摸索出来的,是战胜了案件主体的多方性和责任的复杂性而得来的。案件如此的复杂,责任人如此的众多交织,哪有现成的灯火阑珊摆在那,让人轻易就可以唾手可得呢?三信律师用他们高超的房地产法律技能,用他们丰富的房地产实战经验,变黑暗为阑珊。当三信律师一一揭开责任人的面纱,让他们显出真形时,人们不得不服气地说,原来是这样。
专业房地产法律知识应对多方性复杂性
没有意外就不叫特例,这个案件就是一个特例。特就特在案件主体的多方性和承担责任的复杂性上,而正是由于多方性和复杂性,导致了多方互为连带责任,这种复杂和罕见局面的出现。
既然是特例,就少有经验可借鉴。多方导致了可能责任人的众多,更使案情复杂错综。而由于这种特殊情况比较罕见,超出了一般,就对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挑战。
面对本案多方性和复杂性的情况,如果没有高超的房地产法律专业知识,没有丰富的房地产法律事务操作经验,一般人恐怕都难免灭顶之灾,要被案情的多方性和承担责任的复杂性所拖跨,不得不败下阵来。
而精通房地产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不但可以从多方性和复杂性的迷雾中走出来,还可以用自己的高水平,彻底弄清事实的真相,层层揭开责任人的面纱。三信律师在本案中,成功破解案件主体的多方性及案件承担责任的复杂性,彰显了三信律师对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精通和应对混乱局面的能力。
案后三信律师善意提醒人们,在建设施工中,要特别注意合同不完备的问题,要注意合同的对方,到底是不是适格的当事人,有没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忽视这一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对方当事人由“实”变“虚”,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非常棘手了。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自己的损失,这样的教训还是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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