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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1月成立,是一个以担任大、中型企业公司、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年式专项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诉讼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定制化的需求,为其提供高水平、精细准、深层次的优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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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精心精细精密 算好房地产法律复杂“数学”题
——三信律师事务所建筑承发包系列案写真之三
这可能算是比较早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了。就因为一直没给工人发钱,这家建筑公司的领导,最近被工人围追堵截,闹得是焦头烂额。
可建筑公司也有说不出的苦:本地的一家建筑公司将一栋楼的整体装修工程,包给这家外地建筑公司施工。可活保质保量的干完了,本地建筑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施工款。发包的上家不给钱,施工的下家拿什么发给工人,矛盾就这样爆发了。
此时火上浇油的事又不凑巧地发生了:大部分没拿到工资正在闹事的工人家乡,突发严重水灾,家里老的、小的急等用钱,而工钱却一点没影。怕事端恶化,外地建筑公司与本地建筑公司为讨要工钱,不得不打起了官司。可官司是打了,结果却非常不满意。一审法院只判回了极少一部分工程款,算着这点可怜的工钱,外地建筑公司犯了难。这钱不拿回来还好,大家还都有个盼头。而这一拿回来,是给工人工人不够,给公司公司亏本,这可如何是好啊?
满面愁容的,外地建筑公司领导推开了三信律师事务所的大门。三信律师接受了公司的委托。对这种工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双受损的情况,三信律师是不会坐视不管的。必须要上诉,必须要打二审。三信律师当时初步判断,此案的关键不在于发包的本地建筑公司,应该支付承包的外地建筑公司工程款。而在于该给多少,难的也是这该给的多少,是怎么算出来的,有什么计算的依据。而这绝对是个难题,需要复杂、准确,精细的计算。
人们都知道律师是学法律的,他们能精于计算吗?他们又能在房地产专业复杂的计算中,清楚、洒脱地走出来吗?
未约定工程量留隐患 实际计算大相径庭
随着对案情的深入了解,三信律师对本案有了深入的认识。按说这个施工工程原本并不复杂,本地建筑公司将一栋楼的整体装修的工程,发包给了外地建筑公司施工,属于承包建设早期比较简单的清工工程。装修工程只涉及用工、人工费,不涉及材料、管理等其他问题,比起此后逐渐兴起的大包工程来说,应该说是最基础的工程,法律关系相对比较清楚简单。
可经三信律师对案情深入的摸查发现,此案虽属清工工程,却是清工工程中的一个例外,案件中存在的许多复杂问题,使清工工程也有了复杂的一面。
一来,三信律师发现,针对这一个工程不但签署了两份合同,还附带有一份结算书和一份结算协议,情况比较复杂。97年工程要开工了,双方签了一份施工合同。工程拖到了98年,双方又签了一份施工合同。97年要结算了,双方签了份97合同结算书,到了99年,双方又签了份99工程结算协议书。更为复杂的是,这四份书面的东西,前前后后都有合同变更的情况,有工程变更洽商的情况。不但数字有变,标准有变,说法也有这样和那样的变化。要结算最后的工程款了,这四份合同和结算书认哪个,以哪个为准,无疑成了难题。合同和结算书的多样,导致了标准和依据的多样,一个字,乱。
二来,虽然有如此多的合同或协议存在,却没有一个对工程的用工量进行过约定。而在清工工程中,用工量是最为关键的工作量依据,也是最后算账的基本依据。双方对一些无关痛痒的地方,都进行了约定,却恰恰遗漏了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三信律师仔细研究、翻阅两份合同和两份结算书时,怎么找都没能找到这最为关键的约定。在惋惜的同时,三信律师的心头,也因此蒙上了一层阴影。作为对房地产法律法律十分熟知的律师,他们非常清楚,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工程的用工量这一最核心的问题进行约定,对案件的代理意味着什么。结果还是一个字,难。
三来,合同中没有约定用工量,就迫使本案对用工量的确定,不得不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来计算。而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来计算,就使工程用工量的确认很难,伸缩性很大,随意性也很强。你说这干了,他说你这没干。你说这块的工程应该算,他却说这里可以忽略不计。这一用工量标准不确定的重大缺陷,直接导致了对实际用工量的准确计算。而在这种缺陷存在的情况下,要让算出的用工量和实际用工量两相吻合,让计算结果和实际用工量最为接近,核实和确认证据的难度是非常之高的。什么事不怕算,可要是没了标准,这算起来就难了。两方可能会有各自心里的多个标准,您说这用工量,到底是怎么个算法,两方又能算到一块去吗?结果算是算出来了,两方还是相差很大,你以哪个为准,难啊。
四来,由于合同没有对用工量进行约定,那么核实、确认实际用工量,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双方人员对用工量来进行一一的确认。可发包方和施工方出于各自的利益,站在各自的角度,对数字的认定肯定是有倾向性的。发包方愿意看到用工量越少越好,因为每一个工可都是钱啊。而施工方愿意用工量越多越好,这样他们才可能挣到更多的钱。正由于双方都有各自的倾向,因此,他们在提供数据或认定用工量中,很可能违心地偏向自己一方,或许还会故意干扰律师的办案,让你真真假假,一时分辨不清。而由于律师手中也没有明确的计算依据,你就是看穿了他提供的是虚假数字,也很难立即驳倒他。到头来还是各唱各的调,各说各的数,你说高了或低了,依据呢,难找。
五来,双方可以有各自的倾向,而三信律师必须是公正的。但在房地产复杂的专业计算中,“猫腻”和各种“花样”挺多,“行规”和“内幕”也不少,算起来让你觉得不对劲,可又无话可说,找不出毛病在哪?这就要求律师必须要法理和情理并重,上得懂严肃的房地产法律规定,下得通这些上不了台面的“猫腻”和“花样”,中还得熟知房地产专业特殊的复杂计算方式。要计算这工程款到底该给多少,谁都说自己算的是正确的,是有依据的。而律师要否定对方,你要算出自己的数据,就得有让所有人都服气的计算依据。而这个依据在哪呢,合同里没有,结算书里也找不着,留给律师的就是双方都可以随自己意说的一张嘴。探询事实真相,接近还原事实原貌的步伐,不能被双方无休止的争论所阻挡。因此,三信律师坚信,让数字说话,才是打破双方僵局的关键。
其实,在三信律师接手这个案子,要全力打二审之前,双方的“数字”计算大战早已开打,而且是对方占了上风。当时双方在数字计算上差距惊人,本地建筑公司“算”好了一个数,多一分也不给了。而这个数字在外地建筑公司看来,只是他们算出数字的四分之一,分歧过大才形成了诉讼。而一审法院认同了对方“算”出的数字,而否定了外地建筑公司计算出的数字。而此时在外地建筑公司的面前,除了本地建筑公司,又多了一份对他们计算数字不认同的、庄严的法院判决,他们更难了。
就是在这样非常艰难的情况下,三信律师决定为外地建筑公司代理案件的二审。三信律师认为,双方的胜负取决于各方中,谁计算的依据最权威,谁计算的数额最准确,谁计算的结果最有效。此时三信律师心里非常清楚,这个案子,进入二审没别的,还是一个“算”字。
三信律师究竟会如何去算,他们怎么能在近乎没有依据的情况下计算,他们又真能把一审已经“算”好的数字再算回来吗?人们在期待和观望着……
律师精算“数学”难题 细功抠回三倍工程款
进入二审三信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承包合同约定的欠缺上,既然签订的条款不严谨,就要求律师要从实际履行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入手调查,理清脉络,找出得力证据。要一项一项地核实,一项一项地精心、精细、精密计算,干了的活,做了的工程,一项都不能漏掉。用合理、合法的计算,把一审给跑、冒、滴、漏掉的部分,一项一项地给弥补上。一句话,就是要算出实际用工量,算出公平、公正,算出劳分配的原则。
三信律师认为,进入二审本案还是一个“算”字,不是没有依据的。从本案必须以“算”为特征的一个佐证,就可以明确看出来。此案在一审中,曾申请过权威部门的鉴定,但鉴定的内容不是别的,而正是工程的用工量。但三信律师认为,这个鉴定结论是不准确的,双方的说法相差很大,细节里跑、冒、滴、漏的情况很多。正是由于鉴定数量的不准确,才导致了法院最后判决的不公平。在进入二审程序后,依多年的经验,三信律师提示外地建筑公司领导,申请重新鉴定虽然好,但要改变原鉴定结论,不但非常困难,也非常复杂。我们不能再钻这个不好摆弄的牛角尖了,还是另辟蹊径,公平、合理、准确地“算”出自己的不同和自己的独到来,让法院认可最好。
二审的主基调是“算”明确了,如何算就成了关键。特别是二审的“算”,在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还要“算”掉一审的权威鉴定结论。对此三信律师认为,只有在具体数据、算法上,及按什么方法计算上,有了合理、合法的新改变,最接近施工用工量实际,最准确的用工数字才可能浮出水面。而用工量准确了,对方所应给付的工程款,才能比一审有较大的提高。
随后三信律师专业、精细的算账工作开始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量,只能按实际用工量来衡量,因此,此时三信律师计算工作的核心,就落在了用工量到底是多少这个核心问题上。因为每个工的价格是死的,而用工量的多少是活的,需要按实际工作量来准确的认定。而要回答这个关键和核心问题,空口无凭不行,要的是实打实的数据和证据。三信律师就从寻觅实打实的数据和证据入手,开始了复杂的认证工作。
三信律师进行的第一项计算工作是,对涉及本案的两份合同、两份结算书中数字计算细节的认定工作。
对于97合同,三信律师认为,这是工程施工第一年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其中对工程的用工量没有进行约定,但从这份合同中,还是可以寻找出有利于我方进行用工量计算依据的蛛丝马迹的。在对97合同中需要计算的问题中,三信律师将计算的重点放在了,对97年合同未结部分的详细计算上。根据97合同,三信律师首先科学计算出了合同应结算而未结算的总额数,然后又细分三部分,分别进行了精算。一是对97年工程量的计算公式,由面积的计算到楼层的计算,最后得出的是工程的总平方米数。二是对97合同未结算数额的计算公式,由工程总平方米到97完成总工程量,再到每平方米单价,再扣除对方已预支部分及减项,从而得出了本地建筑公司97合同未结算总数。三是对97合同零工的计算,由定额工的计算到单日单价的计算,最后得出97合同所差零工数及工程款。三信律师的这种精细计算,最终锁定在了一份清楚的97合同未结算劳务费清单上,其中律师一项一项列清了对方应付、已付以及未付各项的详细数据和数字。
对于98合同,三信律师认为,这份合同是由于该装修工程为期两年,第一年度工程没有完工,则此工程量自然顺延到第二年度,即98年,虽然是两份合同,但只不过是双方为这一个跨年度的施工项目,分别在两年分别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而已。在对98合同的计算中,由于有合同变更的内容,有双方对施工数量变更恰商的情况,导致数据有很多变化,要涉及一些工程量到底包含不包含,计算不计算的复杂问题,因此计算起来就要比单纯一个97合同要复杂得多。因此三信律师对这份合同的计算,比第一份合同更精心、更精细、更准确。根据98合同,三信律师首先计算出了98合同未结算部分的总数,然后又细分为五个小项,一项一项地进行精细的计算。一是计算出了预算定额的总数,抓住总数、大数说清问题。二是计算出了调遣费用的多少,调遣费用在这个施工项目中,是经常发生的费用,必须计算在内。三是对变更洽商部分的详细计算,由于在98合同中,许多情况和数字都发生了变更的情况,因此,三信律师依据双方在变更洽商过程中,留下的记录和双方认可的文字材料,对进入98合同工程的变更洽商部分,进行了重新、详细、准确的计算。在这里三信律师下的工夫很大,最难、最复杂的计算也集中在了这一部分。四是对98合同涉及零工的细算,从确定定额工到确定单日工价,最后得出零工应得的工程款。五是对工程未鉴定部分的计算,同样是以确定定额工数量到确定单日工价的方式来计算的。经三信律师这么一算,98合同未结算劳务费的明细帐,就又清清楚楚地落在了一张书面清单上,其中有定额工劳务费的具体数字,有调遣费的准确数字,还有应支付零工的实际数字。三信律师在对97合同和98合同的分别计算中,还特别注意了两份合同之间,相互联系的数字关系,因为两份合同毕竟有所变更,有所递进,将两份合同完全割裂开来计算,数据就不可能是准确和科学的。
对于97合同结算书,三信律师将计算的重点,放在了对工程待定部分如何认定的计算上。三信律师认为,待定部分虽然属于待定,但它确实是存在的,待定说明计算起来更为复杂,但再复杂也要计算。不能因为待定部分比较麻烦,就待而不定,然后渐渐就忽略不计了。因此,在待定这个人们都不太愿意碰的难题上,三信律师选择了进取,而不是观望或等待。待定部分虽然计算起来比较棘手、复杂,但在三信律师看来,也是必须要花大气力解决的问题。经三信律师一番精密的工作和计算,所谓待定部分的数字,也一一水落石出了。对方认不认可是一方面的问题,而我方敢不敢于对待定部分进行计算,拿出自己一方的数据,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三信律师用自己精确的计算,让待定变成肯定,对方再想狡辩也就难了。
对于99工程结算协议书,三信律师下的计算工夫最大,因为这份结算书既涵概了97合同,也包涵了98合同,计算起来更为复杂,不仅涉及97合同应支付的工程款,更包涵了整个工程应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因此,三信律师计算起来花费了更多的心血。三信律师首先计算了两份合同中应付、预支和未付部分的精确数据,将这些数据一笔一笔的都计算清楚。然后律师又对全部工程的优质工程款部分进行了详细计算,其中包括整栋楼按合格工程进行计算的数字,整楼按优质工程进行计算应多得的数字,扣除减项应付合格工程款的数据,以及应付优质工程款后合计的工程款。随后,三信律师又对两份合同的变更洽商部分进行了精细的计算,特别是对其中所涉及的零工的数据,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计算。最后律师计算出的是,对工程减项的一项一项的具体数字。
在对这四份书面合同和协议的计算过程中,三信律师使用了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合同计算,二是按99结算书计算,但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数据基本上是一致的。三信律师之所以选择用两种方式同时计算,为的就是计算出来的结果和数字更为准确,相互有个佐证,相互有个依据和验证。
三信律师进行的第二项计算工作是,对整个工程用工签认单的查找、核实、确认工作。由于合同对工程用工量没有进行约定,那么寻找合同外可以用来确定用工量的确凿证据,就是重中之重了。而三信律师的突破点,就放在了工程用工签认单上。三信律师认为,既然合同没有约定用工量,那么工程用工签认单,就是对实际用工量认定的唯一凭证。当时的情况是,一审时本地建筑公司故意回避这些证据,而外地建筑公司由于没有经验,也没有对这些重要单据加以重视。进入二审,律师将这一关键挖掘了出来,而对方知道这里的利害,也不愿意将这些散落在每一个日子里的用工签认单拿出来。面对这种情况,三信律师不怕麻烦,散落了不怕,咱们一张一张地把它们找出来。因为如果没有他们,最能准确体现实际用工量的依据和证据也就随之没有了。在那些日子里,三信律师踏下身来,扎在工地里,扎在建筑公司里,既然这些工程用工签认单,是对实际用工量认定的唯一凭证,就要一张不落地找出来。如果本地建筑公司阻挠律师对工程用工签认单的查找,就要背上干扰举证的罪名,就会使他们在二审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经过三信律师的细致工作,近1000张用工签认单让律师一一挖了出来。这每一张单子上,都记录了施工方每一天的实际用工量,使三信律师的计算既有了依据,又有了可能。
可就在此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对方不敢明目张胆地阻止三信律师查找用工签认单,怕承担阻挠取证的责任,但此时他们又想出了另一个花招,给律师又出了个难题。上千个单子虽然摆在了双方面前,但对方来了个这近千个单子我们不能全认。理由是这些单子上有他们负责人两人签字确认的,也有他们负责人一人确认的。他们说了,有两人签字确认的,我们认,可以算工算钱,而只有一人签字的我们不认,无工无钱。这个问题立即引起了三信律师的特别注意,因为如果对方的这个说法成立,那就要排除掉一大批只有一人签字的单子。而这些工我方工人肯定是出了的,如果没有出工,用工签认单对方是无论如何不会填写和签认的。况且合同中并未约定用工计算,必须经两人共同签字才能生效,否认一人签字的有效性,对方没有依据。至于说对方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签认,那是对方自己内部管理的问题,与外地建筑公司无关。当时为这一问题,为承认一人签字还是两人签字的问题,双方非常僵持,大有战争一触即发的态势。而三信律师则在各种场合坚持自己的观点,一人签字的同样应该确认,因为一来毕竟对方有人签字,二来我方工人确实出了这个工,否则对方的监工怎么也不会在用工单上签字的。对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是他们的职务行为,不论是一人签字还是两人签字,都是在履行其职务。因此一人或两人签字,从法律上来说,都应该是有效的。后来法院的判决也证实了三信律师,一人签字或两人签字都应该认定用工量的意见是完全正确的。看三信律师观点明确,态度坚决,对方不得不在这一问题上让了步。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还是强词夺理,说这张这不合适,那张那不准确。三信律师对此也给了明确的回应,你不是有不同看法吗,咱们双方坐下来,一张一张的确认。三信律师就有这样的精神和这样的耐心,不怕麻烦,就怕没有准确的计算。结果双方还真就坐下来,对这近千份用工签认单一张一张地认定,一张一张的过。这张有异议吗?没有,过。那张有异议吗?有,各讲各的理,尖锐的辩论后,最后统一认识,过。就这样经过三信律师一番精细的计算和辩论,近千张用工签认单一张都没有白费,没有被对方以签字人数或其他为理由,而被忽略掉。
近千张用工签认单对方不得不承认了,这每一张单上都留下了三信律师的心血。而这1000张用工签认单,在一审时还在财务室里睡大觉,根本就没有被呈上法庭!近1000张用工签认单被三信律师唤醒,就是挖掘出了被一审漏掉的事实。这1000张单据,有与没有,认与不认,您说法院认定的数字能一样吗?这一项无疑就找回来了不少数字。
三信律师进行的第三项计算工作是,对工程零工的详细计算。清工工程就是一个个零工堆起来的,搞清楚零工的实际数字非常重要。一审时法院只认定了3000多个零工,而正是因为零工数认定的不准,与外地建筑公司实际发生的零工数相差的太多,才出现了一审判决不合理的结果。那么零工数到底是多少,三信律师又如何重新计算和认定呢?此时近千张用工签认单又成了三信律师手中的得力武器,依据这一张张用工签认单,三信律师又精算出了包涵在这一张张单据中的零工数量。说来令所有人都惊异,经三信律师一笔一笔的核实和计算,全部工程的零工数应该是14000多个,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区区3000多个!在对零工数的计算和确认过程中,三信律师还是要求与对方坐下来,一个零工一个零工地计算,一个零工一个零工地确认。这个你认不认,认了,过。不认,咱们就精算,最后算得对方无话可说,还得认。就这样一个一个计算和确认出了14000多个实际用零工。而一审连实际零工的零头都不够,少得真是太多了。一万多个零工被三信律师找了回来,这计算的数字可就大不一样了。
三信律师进行的第四项计算工作是,对本地建筑公司计算中跑、冒、滴、漏的查找和补救工作。这项工作是非常细致的,既然是跑、冒、滴、漏就不会轻易被看出来,但三信律师的坚韧和执著,就非要把这些不容易看出来的点滴挖出来不可。果真经三信律师仔细检查,查出了不少漏洞,对已完成工程漏项很多。三信律师至少查出了几方面的跑、冒、滴、漏问题,一是墙面的用工量计算上了,而拆墙的用工量却被忽略不计了。而事实上,拆一面墙的用工量,要远远高于装修一面墙的用工量,而这样的情况还比较多,都被忽略掉了,这一点必须补上。二是三信律师发现,本工程虽然属清工工程,材料一般都是由对方提供的,但在涂料这一点上却有些特殊,所用涂料都是施工公司垫资买的。而在对方的计算中,却没有将涂料费用计算上。其他项目没有材料费问题,而这个项目就有材料费的问题,但对方对这一点也没有计算进去,里外里让施工公司白搭了不少钱,这一点同样也必须算回来。三是律师还注意到,在对楼内厕所进行装修的工程中,对方只计算了对厕所装修的费用,但却对厕所隔断墙的费用没有计算在内,而施工中所有厕所都进行了隔断施工。进行了隔断施工,却没有计算隔断施工的费用,这也不合理,也得算回来。就这样经三信律师严谨的细算,这些被对方给滴漏掉的,不显眼的小地方了,都被三信律师给找了回来。这一点一滴虽然小,但多了,加在一起就不是小数了。
三信律师进行的第五项计算工作是,对外地建筑公司用工量增加,一笔一笔的确认和计算工作。三信律师在办理此案后发现,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有不少需要增加的用工量,还有施工面积增加的情况。你不能说原来没有考虑到这里还需要用工,你就不去施工。可这些用工量确确实实增加了,对方却不承认,这也是导致外地建筑公司蒙受损失的一个部分,不能随意就漏掉。经认真核实、确认,三信律师一一找出了增加用工量的地方和增加施工面积的项目,并让对方认定和确认。根据这些增加出的用工量和增加出的施工面积,三信律师又精细计算出了增加项目应得的款项,在二审中必须要加上。
三信律师从以上五个方面精算出的每一个数字,都有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对四份合同和协议的计算清单是有利证据,近千份用工签认单是有利证据,对14000多个零工的确认是有利证据,对跑、冒、滴、漏的查找和补救是证据,对外地建筑公司用工量增加部分,一笔一笔的确认还是证据。数字+证据,数字就不容质疑,就有说服力了。有了这些连对方也不得不承认的铁的证据在手,二审就离胜利不远了,此时三信律师的心里也越来越塌实了。
经过三信律师如此专业、精细、准确的重新算账,数字来了个大提升,而且还都是数出有据,谁查谁找都不怕的。三信律师计算出的最终结果是,本地建筑公司给付的工程款,应该是一审数字的百分之三百。而这高出的部分不是吹出来的,而是有精细、精密的计算依据的。
明细账算清楚了,证据也稳稳握在手中了,三信律师随后又精心准备了内容丰富、有充分说服力的代理意见。不久二审就开庭了,三信律师在一一向法庭出示了多份关于数字计算铁的证据后,又从三大方面全面陈述了精彩的代理意见。
在事实和理由的大标题下,谈到第一大方面的代理意见,三信律师首先指出,双方97年签订的《建筑劳务合作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本地建筑公司未进行结算,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说,97年合同签订后,外地建筑公司就进入大楼工地现场施工。同年年底,按合同要求的期限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而本地建筑公司却未进行结算。至于说98年初本地建筑公司给付的款项,不具备法定条件,此比款项不是对97合同的结算款。
从实体要件方面看,本地建筑公司给的这40余万款项,没有必要的结算文书材料,因而不具备工程结算款的性质。工程结算主要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以及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
从形式要件方面看,本地建筑公司在“预(结)算书”上,仅确定了外地建筑公司根据97合同完成的工程量的经济价值,未明确97合同劳务费的总额。双方签订的97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务价格应按建筑物平方米确定工资单价。即使出现结算,也必须以由本地建筑公司驻工地的项目经理签发的派工单所载的用工人数为依据。况且有证人证据表明,97“预(结)算书”遗漏了许多项目,由此可见,这份“预(结)算书”既然连劳务提供人数都无法确定,那么它又如何证明97合同已进行了结算的呢?
从逻辑关系来看,工程完成后尚未进行验收,那么与验收报告内容有关的结算问题是无法解决的。97合同除了对一般工程质量约定了单价之外,对优良工程还进行了特殊约定,即如施工质量达到优良,则劳务单价应提高。不难看出,在没有对工程进行验收之前,优良尚不确定的情况下,结算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而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的优良工程验收报告的时间,是在1998年,显然在此之前劳务结算的工作是无法进行的。本地建筑公司称,97合同已结算完毕,此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律师同时认为,98年本地建筑公司支付过的41万元,属于预支款,与结算无关。当时的情况是到了春节的前夕,外地建筑公司的职工要回老家过年,由于按97合同规定,在外地建筑公司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本地建筑公司一直没有结付劳务费,仅向外地建筑公司的工人提供基本生活费,致使外地建筑公司无法向职工支付工资。在此种情况下,外地建筑公司才不得不与本地建筑公司协商,先从结算款中借支一部分,作为职工工资发放。在本地建筑公司的驻地代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外地建筑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量进行初步确定后,经本地建筑公司的总经济师同意,才向外地建筑公司支付了这41万元。律师还指出,双方在一审中,对零工的出现和使用双方均表示认可,一审法院未将此部分款项计入欠款,对于此部分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谈到第二方面的代理意见,三信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99工程结算协议书有效,本地建筑公司理应按此份《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整栋楼的工程进行结算,本地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第一,双方最终达成的这份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该份协议是在有关管理部门的促成和监督下完成的,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并且本地建筑公司的上级部门代表本地建筑公司的态度,与外地建筑公司达成最终的结算方案。可见本地建筑公司以不知道自己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外地建筑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的观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对方相关工作人员与外地建筑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同样不需要本地建筑公司的追认,并且此行为多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本地建筑公司全部承担。
谈到表见代理,三信律师指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无权代理,但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想念行为人有代理权,并据此与行为人为民事行为,该项民事行为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本人(被代理人)的一项法律制度。尽管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无权代理,但它有自身特有的构成要件。其一,在客观表象上,行为人所为之行为事实,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即行为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假象,而且这种授权的外表或假象,已达到了令人足以合理信赖的程度。其二,在主观上,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就本案而言,对方人员与外地建筑公司签订结算协议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上述两个构成要件。
第三,从证据应具备的构成要件来看,对方相关工作人员出具的书面材料,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一审法院以他们的书面材料为证据,认定他们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是错误的。首先,他们都是本地建筑公司方面的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所出具的书面材料缺乏起码的真实性。因而,对他们递交的书面材料应以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上述人员有义务出庭作证,而其不但没有出庭作证,而其仅提交书面材料的原因也并非属“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理由。其次,从证据的来源看,这几个人的书面材料是在本地建筑公司接到起诉状后形成的,可靠性差。不排除被上诉人授意上述人员出具内容有利于他们的书面材料的可能。因此,请求法院对这几人所作的书面材料不予采信。
第四,《经济审判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规定:“企业法人已授权不明无法确定代理人权限的,该代理人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其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该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信律师认为,《民法通则》已有表见代理的相应规定,本案发生在97、98两年,不存在没有溯及力的问题。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合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所以,我方已尽到了证实表见代理存在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对方签订结算协议的是本地建筑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地建筑公司在签订协议中没有实施过错行为。而本地建筑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不仅真实性值得怀疑,而且不具备证据的效力,不能推翻我方表见代理的理解。
谈到第三方面的代理意见,三信律师指出,本地建筑公司在上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对相关数字的精算结果,是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庭应予以支持。随后,三信律师就把自己前一段仔细精算出来的所有数字,一个一个地在法庭上展示,一个一个地再一次精算。前面有数字,后面有证明这个数字的证据。这么一算下来的结果就是,一审差的不是一点半点,一、二审前后竟差出了几倍。三信律师算出的数据说明,二审法庭如果不加判工程款,就没有公平和公正可言了。同时,三信律师数字+证据的强硬态势,也让人们不得不折服这一个个数字,要推翻这些数字可以,你也拿出更硬的数字+证据来。
不久二审判决就下来了,二审法庭不但充分采纳了三信律师的代理意见,而且还认可了三信律师所作的精细计算结果。二审撤消了一审判决,最后工程款定格在了百分之三百,比一审大大提升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没有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直接撤销了原判决,这和三信律师代理意见中,对实际用工量的准确、科学计算是有直接关系的。人们可能很难想象,律师的计算能推翻权威的数字鉴定。但正是三信律师的精算、细算,算出了一张张铁的证据,让这些证据足以与权威的鉴定相抗衡。证据有力量,就把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从而让二审法院彻底否定了专业的鉴定结论!
正所谓艺高人胆大,三信律师用自己精准的细算,不但算否了权威数字鉴定,算否了一审判决,还算出了对外地建筑公司最公平的数据。拿到二审判决,外地建筑公司的喜悦心情无以言表,公司管理层终于松了一口气。
当施工款发到工人手中,看着工人们数钱时的笑脸,三信律师比谁都高兴。他们的辛苦和汗水没有白费,他们的计算得到了承认。他们没有让朴实的工人们吃亏,他们维护了公司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数字 精处见真功
遇到类似本案法律+数字的疑难法律事务,对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但要精通法律,还要精通很多。这百分之三百来之不易,是三信律师一分一分从各种数字中抠出来的,而精通、精心、精细、精密、准确,是三信律师能够抠出这些数字的得力武器。假如没有高超的房地产法律知识,假如没有对房地产专业计算的精通,想要推翻法院已经认定的数字,恐怕就只能是痴人说梦了。
本案与其说是办案,不如说是算一笔精细账,做一道复杂的“数学”题。从案子一接手,三信律师面对的就是一道复杂的“数学”难题,而且前面法院已经算出了答案。三信律师不但要得出更准确的答案,还要挑战法院已有的数据,没有点真本事,没有点勇气,还真不行。翻开三信律师案后的卷宗,与其他案卷非常不同的是,复杂的公式和计算,在律师的各种书面材料中比比皆是,难度可想而知。本案对律师最突出的要求是,要精通房地产法律中的“数学”。结算,以什么标准结算,怎么结算,完全是数字游戏,计算,怎么计算,用什么方法计算,讲头颇多,是一门独到的学问。律师有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会不会在复杂的房地产专业数字中,行走自如,是能不能办好此类案件的关键。
在考验和挑战面前,三信律师凭借“多懂”和精通的优势,凭借“四精”的功底,很好地解决了问题。这正是三信律师 “高、精、深” 办案追求的体现,正所谓大事有正气,小事见精神。
案后三信律师特别提醒,驻地代表,签字要慎重,轻易签了,后果难料。授权也是个问题,授权不明确,也容易出问题。不注意这些问题,工程完工后的算账,“数字”就可能出入很大,工程收益也可能被“数字”游戏白白克扣掉。另外,本案有一个遗憾,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优质工程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明确,要回来的工程款还会比百分之三百更多。今后在签类似合同时,对此应予以注意,还是有明确约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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