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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1月成立,是一个以担任大、中型企业公司、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年式专项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诉讼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定制化的需求,为其提供高水平、精细准、深层次的优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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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律师事务所系列房地产案写真之一
不该输的官司输了
说来难以置信,但事实由不得你不信。
本来非常有理有据,必胜无疑的一场官司,竟然输了。拿着法院的一审判决,白女士乱了方寸,她不相信这会是真的,可又不得不信,法院的判决决定了一切,主宰了一切。
说官司不该输,自有不该输的道理:这是一场亲姐妹间的官司,这是一场权利与义务都非常明确的官司,这是一场不说是一边倒,却也是胜算在握的官司,可就是这样一场官司的的确确是输了。
官司打在今天,事情却发起在8年前。
就因为两套新房,白女士与妹妹双双走上了法庭。事情是这样的,20多年前姐姐一家住在北京市中心区,一栋祖父生前承租的房屋里。妹妹的户口虽然也在该房屋内,但一直未在老房里居住,后来妹妹有了自己的住房,就更跟老房不沾边了。祖父过世后,姐姐顺理成章地成了老房的承租人。
本来一切都在平平稳稳中相安无事地延续着,8年前老屋的拆迁打乱了由来已久的平静。
开始事情挺简单,妹妹寻思着老屋原本就不大,搬迁的姐姐一家还要在周转房蛰居几年,反正自己一家也有住房,新房她就不要了。于是姐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协议书,妹妹自愿远离了房屋拆迁的是是非非。
经过几年艰苦的周折,姐姐一家终于苦尽甘来,分到了两套拆迁补偿的新房。一套3居室,一套独居室,大儿大女的姐姐一家,老两口、儿子小两口都可以安心地居住下来了。不久姐姐又完成了3居室承租、1居室购买的所有权法律手续,手握一份《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姐姐一家别提多踏实了,居安了,一家人的生活重新又步入了正轨。少的努力工作,老的安度晚年。
可就在此时,事情发生了逆转。也许是新居太令人动心了,事隔几年后,妹妹反悔了。
就这样亲姐妹上了法庭,也可能由于是临时动议,妹妹的诉讼请求一改再改,先是要姐姐腾出1居室给她,后来又要求共同享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再后来又主张1居室的合法所有权。
妹妹的态度变了,但事实本身没有变。这两套房该归谁?事实和法理都清清楚楚,可以说是无懈可击。从法律上来说,姐姐是1居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妹妹虽然将姐姐推上了被告席,但房屋还是应该归姐姐所有。
可事实就是事实,法院盖着大红印章的判决,由不得你怀疑。一审法院的判决清清楚楚,字字掷地有声:妹妹与姐姐一家作为老屋的共同被拆迁人,对安置的两套房屋均享有使用权。故妹妹主张1居室使用权归其享有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座落于花园小区1居室一套楼房的使用权归妹妹享有。
于是尴尬的局面产生了:一方是拿着房产证的产权人姐姐,一方是握着法院判决,没有产权、却拥有使用权的妹妹,亲姐妹为此对立非常严重。到底谁能、谁应该主宰这两套房的命运,一时成了未知。你可以觉得滑稽,但你不能不承认法院判决的现实。
在这样的事实面前,三信律师不得不面对两种抉择:是进还是退。世上最难的事,莫过于抉择了,棋错一招,满盘皆输的后果,往往来源于错误的抉择。
说进难,的确很难:法院判决不是开玩笑的,是严肃的。法院既然这么判了,就自有其道理,要推翻谈何容易。况且此案的审判长名声在外,在业界小有名气,不仅审判经验丰富,而且错判极少,即使有上诉案件,改判的也是凤毛麟角。另外,三信律师在接办此案后,依多年办案的经验隐约感到,案情的复杂性决定了本案不是简单上诉,请求二审就可以解决的,有可能要涉及案件发回重审,而一个案件要发回重审,是非常困难的,几率也是非常之低的。因为一旦发回重审,就等于说一审法院判错了案子,是全盘否定,而不同于改判的小修小补,因此要发回重审,不是事实非常确凿,理由足够充分,想都不要想,上级法院对此也是慎之又慎的。
说退难,的确也很难:三信律师在一审代理中,已把法理和事实说得非常清楚,怎么说官司也没有败诉的理由,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但存在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而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就是说,本案的一审判决即有对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又有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一般说来这两种错误很少同时出现,而在本案中却同时出现了这两方面的问题。这对法律来说是亵渎,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
作为法律工作者,作为以依法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为神圣职业的律师,在明显有失法理、有失公正的法院判决面前,又真的很难退却。律师的职业道德不允许后退,律师为民的天地良心同样不允许后退!
尽管很难,前进就意味着荆棘,三信律师还是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进:他们不怕自己艰难,不怕得罪人,不怕案件的反复,就怕对不起自己的职业道德,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自己肩上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崇高又沉甸甸的责任。
三信律师没有放弃,毅然绝然地溯挑战而上……
游离法理 欲罢不能
至于为什么三信律师一定要迎难而上,不惧艰险翻这个案子,三信律师想得挺深挺远:
一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三信律师办案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三信所一贯的最基本要求。律师的任何决定和抉择都以是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为准星,而不是以案件是否好办,是否给自己增添了麻烦为尺度。因此类似白女士这样的案子,难度大,受累多,代理费低是不争的事实,在一些人眼中,这样的案子躲得越远越好。而在三信律师眼中,受到困扰的自然人,只要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什么比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了,他们的砝码永远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条件地倾斜。为了这个最根本的目标,三信律师愿意接受挑战,愿意承受艰辛,愿意与自己过不去,律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使三信律师不能退却。
二来人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呼声很高,而此案涉及百姓、民众的居住权,居住权是民生最基本的生存权之一,也是人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俗话说安居乐业,安居是人生存最基本的条件,不能安居,何言安心,何来乐业?依法为百姓、民众安居提供法律的保护和帮助,应该是三信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三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随着百姓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房地产方面的纠纷也日渐上升,多少百姓为此苦恼,为此受伤,为此劳神,为此失财。三信律师代理了太多的此类案件,知晓当事人的苦衷,虽然已积累了丰富的代理经验,但三信律师更愿意向纵深挖掘,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总结大量的代理工作经验,提炼出其中独具三信代理特色的系列房地产案精华,回报百姓,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以上几方面的考虑,虽然此案要翻难上加难,三信律师还是愿意尝试。别说是法院的一审判决在事实与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白女士一方有着充分的道理,就是再困难,三信律师也不会轻易放弃,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三信律师就会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这就是三信律师为什么总能为他人所不能的,最关键、最实在的答案。
三信律师清楚,要想讨回公道,说什么都是假的,只有拿出硬通货,也就是过硬的法律依据,才是硬道理。没有硬道理要推翻一审判决,要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真是比登天都难。
为此三信律师走了三步棋。首先是要理清法院如此判决的思路,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律师经详细分析一审判决发现,法院之所以判定独居室归妹妹使用,最基本的判断基于妹妹的户口曾在老屋,由此推断两姐妹的祖父过世时,在承租人的变更中,妹妹吃了亏,从本案的根子上,有老伤。假设老根子上错了,又有了基于老错的新错,导致一错再错。法院认为自己有纠错的绝对权利,因此,没有慎重考虑即便有错也要一个一个地纠,想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由于考虑不周,跨度太大,又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混为一谈,结果便出现了判决内容矛盾,判决内容侵犯姐姐财产权的所有。这是法院的总体思路所在,如果不是这样的思路,法院是绝对不会把产权人的房屋,判给非产权人的,法院是不会轻易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的。
摸透了法院判决的思路,三信律师要做的就是理清两种思路的差别,审视两种思路的优劣:与法院的思路不同,三信律师认为,不要说老根子上,也就是承租人的变更上没有问题,退一步说即便是存在问题,也应是一个一个问题的解决。而要解决老根子上的问题,就不是原一审判决所能溯及到的了,法院只能驳回妹妹的诉讼请求,在妹妹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例如行政诉讼解决了诸如承租人变更正确与否?妹妹是否是合法的被拆迁人?或房地局撤消其确认姐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法院才能判决房屋使用权的归属。在这些前提条件不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想一揽子解决问题,必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很难自圆其说。而法院的判决如果不能自圆其说,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不但律师、当事人不能认可,就是上级法院本身也是不能认可的,因为这个判决是有缺陷的,是不公正的。
三信律师最终指出,从法理上来说,本案法院最实质的错误就在于,法院确认妹妹对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姐姐的合法权利上。一般说来,房屋的使用权不是不可以游离于所有权之外,但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经所有权人的同意,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非房屋所有权人完全可以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但如果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在不能否认姐姐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又认可妹妹对该房屋有使用权,是完全自相矛盾的,是对合法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违法侵犯。三信律师坚信这个案子能翻,也正是基于这个核心和关键问题。
分析到此,两种思路已经非常清晰了,一条是一揽子解决,一条是依法依程序从源头上一个一个地解决。三信律师认为,法院基于自己有纠错的绝对权利,而在一审判决中选择了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法无可厚非,但这种选择不能超越法律程序,不能违反事实依据,法院是有纠错的绝对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侵犯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这样的话,法院就是对这种绝对权利的错用,本案正是如此。
前两步棋分析准了,接下来三信律师具体分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出入,与适用法律的错误,以及在法律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就不是难事了。摸清了根源上的问题,再来看具体的错误就一目了然了。三信律师精心阅读一审判决,逐一与事实和证据依据进行对照,最后从六个方面论证了原判决的明显缺陷。三信律师认为,不论是在对事实的认定上,还是在庭审程序上,一审判决都存在问题,就凭这些问题,本案发回重审应该是不容置疑的。
接下来三信律师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对六个缺陷进一步的确定上,因为事已至此,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和绝对有说服力的证据,是很难再向前挪动一步的。
而恰恰在此时,三信律师耳闻到法院对此案当事人有可能要求发回重审的回应,一审法院一方认为,此案没有判错,充其量也只会有小的改判,但决没有发回重审的可能,表明了一审法院一方非同一般的自信。
三信律师同样非常自信。经过进一步踏实的工作,三信律师坚信,此案发回重审势在必然。三信所的这种自信,不是盲目的。没有坚实的工作,没有大量第一手的材料,没有以往办案的丰富经验,没有对自身实力的正确估计,三信律师是不会轻易向上级法院要求此案发回重审的。如果没有足够的把握,弄个进退两难,就非常不利了,三信律师是不会让这种尴尬局面出现的。要打就打有把握之仗,没有把握,三信律师就不会轻易出手。在充分的工作之后,三信律师满怀信心地正式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发回重审的要求。
随后的等待是焦心的,并不是因为三信律师不自信,而是发回重审这种情况,实在是太少了,太难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三信律师等来的是上级法院的明察秋毫。二中院全面采纳了三信律师要求此案发回重审的代理意见,案子真的发回重审了。二中院指出,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决如下:撤消原民事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
结果虽然在意料之中,当事实真的发生时,三信律师也真的为法律的公正而高兴。当事实得到确认,手握上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三信律师为第一战役的胜利而兴奋不已。
在胜利面前三信律师异常清醒,他们知道发回重审不是彻底的胜利,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有了再战的机会,需要三信律师做的工作更多了。三信律师决意乘胜前进,面对来之不易的再次一审程序,一定要精心准备,一举定胜负……
依法依实 扭转乾坤
新的一审程序重新启动了。
原审法院依法重新组成了合议庭,此案公开审理在即。
虽然有原审的所有材料,但为了万无一失,在新的一审程序重新启动时,为重审三信律师象对待一个新案一样,开始了更精心的准备。进一步清理证据,严密所有程序,充分说明事实,掌握主动权,抢占所有制高点,力争干净、彻底地解决问题。
与其说新一轮一审打的是官司,不如说打的是证据的论证。因为事已至此,没有什么比过硬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更能解决实际问题,更能左右案件的走向了。三信律师在此下足功夫,不辞辛苦,收集有力证据达20件之多,从最早的老屋居住人员情况,户籍情况,房管所的证明,房屋危改办公室的证明,居委会的证明,到房屋拆迁协议,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相关证人证言等。用这些有力的证据,姐妹官司老根上的所有问题,都可以依法说得清清楚楚。
这些有力的证据支起了三信律师本案精彩代理意见的骨架,研读代理意见,有力的证据可以说是随手就可以拈来。
说妹妹不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三信律师依据的是证据。
三信律师手中的证据表明,妹妹对独居室使用权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其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23条的规定,妹妹不是老屋的承租人,在此处没有正式住房,也从未在老屋实际长期居住,因此虽然妹妹的户口曾在老屋,但其属于空挂户,不是被拆迁安置人,姐姐一家四口才是合法的被拆迁安置人。其二,即便是原有的拆迁协议,也没有作出妹妹单独享有1居室的任何约定。事实上3居室的建筑面积为84.3平方米,1居室的建筑面积是51.9平方米,假设这两套房是对5个被拆迁人安置的话,从房屋面积上5个人就应该平均分配。而按原法院判决,妹妹一个人就享有51.9平方米,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一人单独享有1居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三妹妹曾多次向其父母和姐姐表示,放弃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认为其已经结婚,并在其丈夫处有住房,且父母也住在姐姐处,由姐姐照顾,再加上拆迁以后安置的房屋属于公房,仍然是承租的性质,所以妹妹就表示放弃了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对此,证人的证言可以充分证明这一事实。其四,妹妹的户口虽然曾在老屋,但并未在老屋长期居住,不是姐姐一家的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当时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被拆迁安置人的条件。因此老屋拆迁后,妹妹不能继续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主张居住诉争的房屋,其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使用权。其五,妹妹自己有住房,一直在外居住,也没有对实际居住人主张过使用权。一直以来,1居室房屋都由姐姐一家合法地承租居住,并取得了所有权。因此从法律上来讲,妹妹已失去了对1居室的使用权。
说姐姐可以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三信律师依的同样是证据。
三信律师手中的证据表明,姐姐是1居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可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谁也不能侵犯其合法的财产权。其一,姐姐在96年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1居室房屋的承租权,这种承租权的取得,是经过政府有关房屋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和批准的,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二,姐姐在承租房屋后,又通过合法手续于2000年取得了1居室房屋的所有权,拿到了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姐姐有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在确认姐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确实是属于违法并被撤消之前,姐姐无疑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妹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不得也不能向所有权人姐姐主张任何权利。妹妹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姐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因违法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房屋所有权证被房管部门收回;二是妹妹所主张的权利已经为法律所确认。而妹妹的诉讼请求,并不以以上两个条件为前提和基础,因此其主张不符合物权法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是对合法所有权人民事权利的粗暴干涉和侵犯,其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按照拆迁时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27条、28条的规定,姐姐一家四口,且有年满13周岁的两名异性子女,又是从市中心位置较好地区迁往位置较偏远的地区,姐姐一家完全可以获得两套住房,这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说到妹妹起诉的方式不正确,三信律师凭的还是证据。
证据表明,姐姐对1居室房屋承租权及所有权的取得,都是经过国家行政部门即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并确认的,妹妹要主张其对1居室的权利,应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部门撤消其确认姐姐取得1居室房屋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才能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其主张在法律上就没有前提条件和基础,也不符合民事诉讼关于诉讼的基本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说到妹妹的诉讼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三信律师还是用证据说话。
律师手中的证据表明,妹妹的一审书面诉状及第一次庭审时,先是要求姐姐腾房,在得知应先确认使用权,才能再提起腾房时,随后接二连三地在一案中,反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理和法律的具体规定,诉讼请求的变更必须是在同一个诉或者说是在同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妹妹腾房之诉,属于给付之诉,而要求确认房屋使用权之诉,属于确认之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的变更,只能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妹妹对诉讼请求的多次变更,违反了这一基本规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行为,使姐姐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害,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而法院在此情况下,在不能合并审理的前提下,正确的处置只能是驳回妹妹的诉讼请求。
理清了如上这些有力的证据,三信律师此时已是神沉目定,在一审中,他们准备用充分的事实说话,用有力的证据说话,律师本身反到可以轻松地静观事态向自己设定好的方向发展了。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这些有力证据发挥了奇效,对方真的是再无话可说了。本案就这样在三信律师有理有据,有智有谋,有胆有识,不卑不亢,不急不燥的工作下,形势较之原一审判决,发生了大逆转,向有利于姐姐的一面倾斜。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另一种风度出现了:只说法理、说事理,不伤人,不伤对方,凭什么这样说,证据;凭什么不能这样说,还是证据。一句话,姐姐要住这房,谁让住的?证据!妹妹不能住这房,谁阻止的?还是证据。三信律师打赢重审,咬定的就是证据。
世上无难事,只要法理在先。三信律师把事实说透了,说到家了,虽然结果还不得而知,但三信律师已然成竹在胸。他们坚信,还有什么比法理、事理、证据更有说服力呢?
结果正如三信律师预料的,法院采纳了三信律师几乎全部的代理意见,新的判决来了个乾坤扭转。
法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当事人对一定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可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以上权能。本案中,姐姐持有1居室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且该所有权的取得履行了相应法律手续,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姐姐根据该所有权证书,享有使用1居室房屋的权利。现妹妹对1居室房屋的使用权提出主张,并主张排除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四被告使用房屋的权利,是对姐姐所享有的所有权的限制。这一要求现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妹妹的全部诉讼请求。
前后两个判决结果如此的天壤之别,令姐姐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可以理解,同一个事实,怎么会有完全南辕北辙的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呢?搁谁谁不怀疑自己是否看错、听错了呢?然而再难以置信,事实也是真的。当反复阅读法院新的判决后,姐姐才相信这不是在梦里。
就这样被原审法院判离自己的一套房屋,又合法地回到了姐姐的名下。儿子、儿媳不用再为可能被人扫地出门,而吃不下、睡不香了。老两口也激动万分,因为曾经有过失去,才倍感收回的异常珍贵。房子可以说是民生之本了,不是小事,这下我们可安心了,终于可以睡个踏实觉了。
案子就这样戏剧性地发生,又喜剧性地结束了。说此案具有戏剧性,因为它太不一般了,一波三折不说,难度也非常之大,而前后两个结果又是如此的格格不入,互不相容。反差巨大,正是戏剧性明显的标志之一。
而导演这出剧的正是三信律师,没有高度敬业的态度,没有足够的实力,没有丰富的代理经验,没有严谨的法律知识,案件是很难掌控的,更别说是乾坤大逆转了。
案子出色地结束后很久,姐姐一家都不能从喜悦中走出来,三信律师的人格魅力和职业魅力,始终萦绕在他们心头,好象怎么着也不能淋漓尽致地表达对三信律师的感激之情。思来想去最后全家人一合计,还是送面锦旗来表示自己的真心吧。虽然说方式老套了点,但心意却是最实诚的。他们在锦旗上写道:献给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忠于律师事业的高素质集体。
在当事人的喝彩声中,在案件全面获胜的事实面前,三信律师却异常平静。的确,这只不过是三信所众多精彩案例之一而已,三信律师为讨回公道的当事人高兴,更为法理、事理的回归高兴。唯独没有的是沾沾自喜,因为更大的挑战还在前面……
曲折官司的特别思考
姐妹官司终于有了最终的定论。姐妹之争也自然平息了。
本案肯定—否定—又肯定的轮回,留给了人们太多的思考。
读罢此案,您可能在叹息,在同一事实下,为什么会有如此反差巨大的不同结果呢?事实上,理论与现实永远都是存在距离的,人们必须承认这个现实。理想是完美的,可在实际操作中,总会有遗憾。即便胜算在握,也可能马失前踢,现实生活中,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便你再有理,也可能输官司。现实生活很难尽善尽美,即便你有理,现实也不会横平树直那么简单,误会是有的,错误也是难免的,委屈、冤枉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因为在适用法律上、在事实的认定上,人们的理解会有差异,白女士房屋所有权失而复得,就是由于对法律熟知程度不同的现实表现。
百姓不能要求事事完美,事事正确,但却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错误的判决要公道。百姓不能阻止错误的发生,却可以依法让错误得以纠正,这正是三信律师无悔的追求。
通过此案我们还应欣喜地注意到,我国的法制建设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制建设进一步地完善。本案法院能够公正、依法地否定原一审,发回重审,又在发回一审判决中,完全否定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是需要勇气的。这充分说明了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错必纠的务实之风,已成为了主流。人们应该为此而感到欣慰,为此而看到法律的不断健全,从而坚信公正的法律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从法律上来讲,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不容忽视,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现在这一问题已写入了新修改的宪法,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已不再是可有可无,而应象保护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得到应有的保护。
案件结束了。三信律师继续走在寻求公平、公正的光明之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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