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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1月成立,是一个以担任大、中型企业公司、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年式专项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诉讼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定制化的需求,为其提供高水平、精细准、深层次的优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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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公司所急 想公司所想

——三信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处理急难事务侧记

小股东遇到了大难题
这几日,再生公司的管理层被一件棘手的事儿困扰着:这是一份小股东的苦恼,事关公司最实际的利益,关键是挺难抉择。原来再生公司一直是一家经贸公司的股东,虽说自己公司本身的实力并不小,但再生公司在经贸公司的股份占有比例仅为5%,属典型的小股东。这几年经贸公司市场的开拓成效显著,众多项目一个接着一个,公司的效益自然也就连年上升。做这样公司的股东自然是件挺幸福的事,年年的分红稳稳当当不说,更用不着担惊受怕。然而大股东自有大股东的想法,大股东经贸公司描绘了一幅美好的宏图,而这一设想的付诸实施,必须有一个前提,挤压小股东,让小股东不得不退出。
了解到经贸公司的想法,再生公司作为小股东真的是进退两难:让吧就等于让出稳定的收益,虽然自己是小股东,但由于经贸公司效益相当好,5%的分红也不可小视,退出就等于放弃了一笔可观、稳定的收入;不让吧,让人家心想事不成,自己作为小股东,难免会受到大股东的挤压,也好受不到哪去,还可能伤了往日的和气。
此事令再生公司如此伤神,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己与经贸公司之间微妙的关系:要说再生公司应该算是经贸公司的鼻祖,几年前正是再生公司出面,组建了经贸公司,并完成了公司成立的所有法律手续。经贸公司正式成立后,再生公司扶上马又送了一程,直至经贸公司完全独立经营。这之后,再生公司仍然占有经贸公司5%的股份,是经贸公司的股东之一,俩公司还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虽然再生公司明白,激烈的市场竞争,已容不得手足情长,但大股东经贸公司的这种做法,还是使再生公司感到了一丝不快。
与以往一样,苦恼的再生公司管理层遇到难事,马上想到的就是三信律师事务所。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作为再生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三信律师已解决了再生公司太多的烦恼,从为再生公司的经营制定企划方案,到市场的严酷竞争中,各种法律意见的出台,从严密法律合同的草拟,到大大小小诉讼、非诉讼案件的出色代理,一次又一次让再生公司化险为夷。这次也是一样,烦恼的再生公司管理层,再一次面对三信律师,倾诉自己的苦恼,请三信律师出招儿。
三信律师对此事的思考,比再生公司要更深一步,他们的多虑不是没有道理的: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权益的保护,是要靠《公司法》来保障的。然而在《公司法》中,对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还是空白,这不能不让三信律师为小股东们的权益捏一把汗。大股东的挤压,很容易伤害到小股东,而小股东一旦受到伤害,自己的权益又很难得到保障,因为这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正因为如此,作为小股东再生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三信律师意识到,想依据《公司法》来维护小股东的利益,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公司法》中大多是保护大股东权益的内容,对再生公司十分不利,这就需要律师尽最大努力,不仅用法,更要用心来呵护小股东的权益,平稳操作此事,不给小股东造成任何伤害。正是由于法律上存在立法的空白,要求律师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要格外严谨,作到万无一失。
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作为再生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三信公司法律事务部立即介入此事,经反复定夺,三信公司部律师确定了事件的性质:一宗颇为复杂,操作必须严谨、周密的股东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再生公司对复杂、涉及法律问题颇多的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有着诸多的担心:面对大股东经贸公司的意向,作为小股东他们是留还是出?留又如何留?出又如何出?对企业会不会产生伤筋动骨的创伤?会不会因此带来一系列麻烦……
三信律师非常理解再生公司管理层此刻的心境,他们用自己沉着、有条不紊的工作,传递给再生公司领导这样的信息:有实力就能处理好、操作好此事,不论是在去留的抉择上,还是在具体的实施上,三信律师会拿出最有利于小股东权益保护,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法律建议和操作方案的……

合法转让股权 保小股东最大权益

三信所一贯认为,法律服务如果不能从企业的最根本利益出发,这种服务就不会是高质量的。据此三信所操作此次转股事务的着眼点也就定格在:急公司所急,想公司所想,不是冷眼旁观,你考虑你的效益,我考虑我的法条,硬棒棒地用法律行事;而应该使每一个法律建议的最终出发点,绝对是处在与公司一致的角度,站在与公司完全同步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法律建议和意见也大不相同。心心相通、融为一体与隔心隔德、分门立户效果肯定大不一样,三信选择的是前者,这是三信所一贯的做法。
在这一事务的抉择和具体操作前,三信所首先向再生公司确立了一个理念:从大局着眼,权衡利弊,明确取舍,缜密策划,果断决定,这应是取舍、抉择的最终原则。当时面临的棘手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抉择,二是如何操作。三信律师向再生公司领导层表明,难就难在如何抉择上,选择往往是最痛苦也是最易出庸招儿之处,选择正确,一通百通,选择失误,后患无穷。如果正确的选择确定了,具体操作在具有丰富经验的三信律师看来,是不在话下的事情。
当时股权转让还是不转让?再生公司决策层有两种不同声音,一是坚决不转,二是可以转让,平稳转股。三信律师仔细权衡利弊后,作出了大胆的判断:放弃再生公司持有的经贸公司股权。一石激起千层浪,三信所的这一决定别说再生公司想不通,就是一些局外人也觉得是弊大利小。其实三信律师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般说来舍比取难,依常人看来,再生公司不能轻易让出优厚、稳定的收益。但三信所建议再生公司舍弃,原因很简单,能舍者往往能成大气,斤斤计较反而因小失大,宁让人负我,我决不负人。三信所坚信,把眼光放远,从死盯着一件具体事物上移开,放远的就决不止是眼光,还有心胸的宏大,发展余地的拓宽。
三信所“舍”的建议确实让再生公司出了一身冷汗,对此三信律师耐心地晓之以理,仔细地向公司领导层分析舍的三个理由:一是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坚决不出,大股东是没办法,对大股东不利,但肯定于己也不利,一旦产生分歧意见,不好解决,上法院费神费力,把原有的成绩都抹杀了,不如好离好散;二是再生公司的股份份额虽不多,但是作为经贸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倾注了太多的心血,感情也不可能一般,虽然让出股权对自己损失很大,但还是愿意自己发起的公司有更好的前景,不愿看到由于股东的分歧,使经贸公司发展受阻,为了经贸公司更好的发展,再生公司忍痛割爱不失为明智的选择;三是再生公司管理层与大股东经营管理理念不甚相同,双方的想法有时相差甚远,原再生公司是股东并出任总经理,有意管理好企业,公司逐年增收。但由于经贸公司管理人员的更换,管理理念发生变化,使小股东们的投资风险加大,企业的权益难保。古语云不同道不与之谋,理念不同勉强共事,强行不予转股的结果只会出现更多的分歧,更多的矛盾,这不利于双方公司的发展,倒不如减少缠绕,各奔前程。
最终一句话,舍利大于弊,留弊大于利,舍更有风度,更有胸怀。近看是亏了,远望则盈亏难说。先舍也许就有后取,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在三信所的反复工作下,再生公司决策层接受了三信律师的法律建议,毅然忍痛割爱。此理念让再生公司接受的结果,是最难抉择的问题迎刃而解了:放弃经贸公司股份,转让虽然令再生公司吃亏不小,但在成全大股东快速发展的同时,谁又能说这不是小股东的一次机遇呢?
闯过了痛苦抉择的难关,三信律师便依法开始着手转股的具体操作。三信律师认为,股权转让最需把握好的关键是:再生公司同意转让股权,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吃了亏的,因此在股权转让的实际操作中,重中之重就是要保障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不能再让他们吃亏。要让他们虽然转了股,不是股东了,但实实在在的利益不能亏,否则就有失法律的公正。这一关键明确后,三信所开始了股权转让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对此次操作的重点难点,三信所力争想深想透,不留任何死角:一方面再生公司持有的经贸公司股份,在法律上来说属公司法人股,而法人股的转让,较之其它股权的转让要复杂的多,手续繁杂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涉及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等比较敏感的问题。除这两方面的问题外,再生公司转股还有一个特殊性,就是再生公司持有的是法人股,又属国有资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流失等众多问题,操作难度很大,各方的利益,尤其是国家的利益不容侵犯,这就要求操作者考虑周密,审慎行事。为此三信律师作了大量的案头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转股实施开始后,三信律师首先提出了此次转股的一个重要前提:三信所建议,作为股权转让的基本依据,必须由权威部门首先对经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几个关键不能丢,一要审计公司的资产总值、净值;二要审计公司的利润;三要审计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经三信律师精心运作,不久一份由权威部门撰写、国资局确认的经贸公司审计报告出来了。
这份专项审计报告非常专业、正规,可信度很高,即有审计报告,又附有附送资料,从资产负债调整确认表、损益调整确认表到会计报表附注,还有作为附件的重要审计事项声明,使转股有了坚实、可信的基础。拿到权威的公司审计报告,三信律师和再生公司都塌实了许多。这件事不办好,转股就不能进行,这涉及到小股东的实际利益,经贸公司现实资产的一点稍微的不真实,都可能给小股东带来巨额损失,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被错算走,也不是危言耸听的事。
前期工作扎实了,三信所开始了实质性操作:全过程的法律服务是烦琐的,三信律师依据《公司法》着手工作,每一道程序都是严禁细致的。经三信律师的严密工作,在经贸公司董事会决议中,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再生公司及其19名自然人股东,以现在出资股本实际价值,转让给农工商公司,股本价值以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具体转让时间以审计报告出具时开始进行。转股时支付的转股股值可以分期支付,另行签订支付转股股值协议书;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原再生公司与建筑公司为兴建经贸公司签订的垫资协议,所欠的170万元转由经贸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再生公司不再承担偿还责任。由经贸公司、再生公司与债权人建筑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还一致同意解除原总经理职务、新任总经理的人,一致通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等。
随后三信律师又组织召开了经贸公司全体股东会议,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全部到会,并最终形成了股东会议决议,就股东股权转让问题,全体股东通过举手表决,一致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这之后,三信律师又草拟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再生公司在经贸公司的股份,按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要求,正式转让给了新的股东。
就这样从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决议的出台;到股东会议的召开,股东会决议的出台;整个事情的操作,转股有转股协议,债务转移有债务转移协议;事事考虑周全,不但有决议,还有会议纪要,不留任何隐患。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三信律师与大股东周旋,强调小股东可以让出,但要按实际利益转股,不能按股本转让值转让,不能让小股东的实际利益缩水。最终的结果挺喜人,再生公司按1:1.5的比例转让股份,再生公司拿回了为数不低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小股东没有吃亏。
当股权转让工作全部结束时,多达19份的各种转股及转股相关事宜的协议,经三信律师之手,一件件地落实了。这19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保证了再生公司在股权转让中,没有任何损失,使再生公司不得不受让股权的损失,在合理转股中得到了补偿,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又没有伤着两公司的和气,三信所又打了一场漂亮仗!
此次转让除再生公司5%的股权外,还有19位自然人股东的股份,也由三信律师一并运作,转股成功。涉及自然人股东转股的具体事务更加繁杂,三信律师不辞辛苦,不怕繁杂,一个一个地与股东联系,办好转股所需的法律手续,督促自然人股东出席股东会,既为自然人股东办理好了转股所需的所有法律手续,也为大股东经贸公司解了难题。在三信律师周全的安排下,小股东再生公司及19位自然人股东,都平稳地从经贸公司股东位置淡出。
三信所此次操作的虽然是一家公司的转股事项,却开了一个先河,探索了一条途径: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大股东吞食小股东利益的事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公司法》还欠缺保护小股东利益条款的情况下,小股东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侵蚀,小股东在大股东挤压下,如何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小股东们普遍面临的问题。三信律师成功为再生公司保全小股东利益的探索,使保护小股东利益成为可能。

妥善处置转股派生难题 舒展小股东眉头

再生公司的整个股权转让过程近乎完美,可随后又出现了派生的难题:问题出在了170万的债务上,这不得不老声重提。在组建经贸公司的过程中,再生公司为新公司的项目曾向水利局借资几百万,经贸公司成立后,这笔用于经贸公司的债务,自然也就转到经贸公司身上,由于经贸公司所上项目效益一直很好,经贸公司已陆续还了水利局部分所借款,还欠170万未还,正在此时再生公司发生了股权转让问题。
本来在股权转让时,三信律师对这170万已经作了妥善的处理,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原再生公司与水利局为兴建经贸公司签订的垫资协议,所欠的170万元转由经贸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再生公司不再承担偿还责任。由经贸公司、再生公司与债权人水利局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也就是说,转股的双方都认可了170万债务的转移,手续也是严密的。对这笔债务从再生公司转到经贸公司,双方都没有任何异议。
可事情的发展远没有设想的那样一帆风顺:再生公司与经贸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引起了债权人水利局的不安。本来三家共同签订一份债务转让协议书的设想,由于水利局的拒绝泡了汤。不论再生公司怎么苦口婆心地向水利局解释,债权人水利局就是不认同。和我签垫资协议的是再生公司,我们不认什么经贸公司,你们怎么转股是你们之间的事,与我无关,你们约定债务转移,我不承认,我还是找与我签订协议的再生公司要钱。垫资协议我们是与再生公司签的,我们不找再生公司找谁?你们非说经贸公司没与我们签过垫资协议,却可以还我们的钱,这事怎么琢磨怎么觉得有点悬,170万不是小数,我们可不敢冒这个风险,还是谁借谁还来得塌实。就这样再生公司被水利局死死咬住不放,平缓的气氛刹时又紧张了起来。
三信律师心里非常清楚,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债务的转移,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债权人的同意,是不能随便转移的。未经债权人的同意,即便是转移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此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虽然对170万债务的归属,已得到了相应的处理,但由于债权人水利局的不认同,170万债务问题就出现了严重隐患。
再生公司管理层刚刚舒展的笑脸,再一次被眉头紧锁:我们怎么这么倒霉啊?要说难的是谁承担这170万,人家经贸公司都认可这170万应由他们来还了,大山大河都过去了,没想到在小河沟里翻了船,平地又冒出个较真儿的来。谁还你170万不是还,怎的非咬定我们再生公司了?我们还的170万是钱,人家经贸公司还的170万就不是钱了?170万不是小数,我们可怎么办?股东当不成了,债务却还在身,这不太亏了?
面对突如其来的问题,三信律师再一次站在小股东的立场上,开始了新一轮思考:水利局要求与其签订垫资协议的再生公司还款,也非空穴来风。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这笔债务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转移到经贸公司一方,但水利局一时的疑虑和不解,也完全可以理解。经过深思熟虑,三信律师认为,解铃还需系铃人,问题要解决,关键是做好债务人经贸公司的工作。做好了经贸公司一家的工作,就能解决两家的难题,如果经贸公司能体谅再生公司和水利局的难处,他们的一个举动,就能产生两家解脱、三家共赢的效果。据此三信律师在开始工作前,确定了开展工的主旨必须是推心置腹,和缓平稳。
这件事如果简单地从法律上来说,再明确不过了:再生公司作为经贸公司的筹建组织,不应当对经贸公司筹建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筹建期间的债务依法应由成立后的经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经贸公司依法成立,即拥有对再生公司筹建的大型项目全部财产产权,且一直对该项目进行经营管理。依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公司法律的规定,公司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如果公司成立的,由成立后的公司吸收、承担;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则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经贸公司成立之后,项目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经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再生公司仅仅是筹建组织,在所筹建的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应当对筹建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能仅仅因为再生公司为筹建项目而与水利局签订了合同,就要再生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
再有经贸公司成立后,一直积极地清偿筹建期间所拖欠的垫资款,再生公司与水利局在项目筹建期间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实际转移给了经贸公司。再生公司将股份转让后,为了不使经贸公司筹建期间产生的债务,在经贸公司与再生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经贸公司董事会决议明确,所拖欠的170万工程款全部由经贸公司承担,再生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这些事实足以说明,经贸公司与水利局实际履行了再生公司与水利局在项目筹建期间所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
可三信律师处理这个问题的着眼点,落在了不拿大道理压经贸公司,不仅仅以法条说明债务应由经贸公司承担,而重在以情动人,放弃说教,辅之以朋友式地交谈,推心置腹,争取最好的解决方式。
随后三信公司部律师,在主任的亲自带领下,几赴经贸公司,他们向经贸公司讲小股东的苦恼,讲他们为大股东企业的发展所做的让步和牺牲,讲再生公司与经贸公司不能割断的“亲情”,讲经贸公司从小到大一步步发展的渊源,讲水利局不认同债务转让协议,置再生公司于困境的境地,讲再生公司在此次转股中,由于债务不能平稳转移,流汗又流血的双重伤痛,讲老实人不能总是吃亏的道理,讲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传统美德……三信律师的工作,终于感动了经贸公司,他们深深感到,就是平稳转让股份,小股东再生公司也是吃了亏的,如果170万债务问题,再压在人家身上,确实是说不过去。
虽然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挑战,但在三信律师法律加充满人情味的工作下,事情终于出现了转机,结果好得竟令人难以置信:就在三信律师又一次来到经贸公司,准备另一轮交心时,经贸公司老总将一张170万的支票,递到三信律师手中,一次性还清了水利局170万债务!一张支票,两家笑脸,三家和睦,当这一结局出现时,就连一贯苛求完美的三信律师,都觉得恍若隔世,我们的作品真的有如此完美吗?其实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只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什么事都是可能的。
千方百计地为当事人化解风险是三信所的一贯追求,正是三信所“舍”的明智选择,成就了难题的解决:如果说事前三信建议再生公司先“舍”时,还未知事后能否索取,而此时先舍后取的效应,便神奇地兑现了。先前再生公司对大股东的让步,当时的“舍”,为现在难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退是为了更大的进,所谓大智若愚是也。对此再生公司深有体会,这回我们可是从里到外,彻底解脱了,这种轻松,这种宽心,真是别有一番滋味。
事情平稳解决了,三信所的法律服务并没有完:三信律师琢磨着,在被动的破之后,还应该有主动的立,破是再生公司所不能左右的,而立则是再生公司完全可以自主把握的。积极地化解转股给公司带来一些不利,使再生公司在此次转股中获得新生,使公司找到发展的新契机是当务之急。
三信律师与再生公司管理层反复探讨,深入研究,将再生公司成为更有潜力公司的新股东一事,提上了公司发展的议事日程,不久新的合作项目和合作对象就有了眉目。三信律师又为再生公司成为新的股东忙碌了起来,一一完成了所有的法律事务。在新的公司中,再生公司同样行使着自己股东的权益,享受着股东应有的分红。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效果比转股前一点不差,甚至更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三信的“取舍观”,既成就了大股东轻装上阵,也保全了小股东的实际利益,最后归结为一点,放飞所有的企业,让他们共同快速发展……
此事与其说是三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处置了一宗法律事务,不如说是三信所提供了一种处理问题的思路:要办好一件事,缠在具体事务里面,必将一事无成;而如果跳出具体事务,高屋建瓴,对问题的处置绝对会胜人一筹。
再生公司错综复杂股权转让及派生难题,在三信律师手中游刃有余地平稳化解,就是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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