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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受害人肖像权 充分尊重当事人人身权
——三信律师事务所系列知识产权案写真之四
这是一起发生在90年代末期,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典型案例。三信律师在接手这个案子后,从尊重公民人身权的高度,来看待当时还为人们所忽视的侵犯肖像权事件。凭借丰富的维权经验和为公民切身利益着想的热心,三信律师很好地依靠法律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许可的最大限度内,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了最大化的保护。
当事人甲,“婚纱照”男女主角:我的“婚纱照“怎么上了畅销报刊的大幅广告
那些日子,女青年小赵和男青年小张,两人都觉得特别不对劲。他们同在一个单位共事,一个是靓女,一个是帅哥,工作业绩和口碑人缘都非常之好,似锦的前程在召唤着他们这样有为的青年人。可近些日子,他们却隐约感到,同事们不是有意躲着他俩,就是在背后指指点点、说三道四,他们莫名其妙,不知到底发生了什么。
直到有一天,他们接到了亲友的质询电话,才如梦方醒。原来异样的眼光和私下的议论来自于一张大幅的“婚纱照”。两份非常畅销的大报,连续刊登了一张他们合照的“婚纱照”。他们没看到,但周围的很多人都看到了。发行量和影响都很大的这两份报刊,将他们的“结婚照”,将他们亲密相拥的甜蜜,广而告之了他们认识或不认识的许多公众,而且他们所在单位就订阅和摆放了这两种报刊。
周围人的诧异是有道理的,他们的严词质询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这张婚纱照中,男的早已结婚,但妻子却并不是婚纱照上的新娘;而女的根本就没结婚,也没听说她与婚纱照中的新郎有过恋情。那么,婚纱照是怎么回事,其中的新郎和新娘又是何时成的婚?一时间,“第三者”、“闪婚”等有违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字眼,让周围的人对“婚纱照”里的新郎和新娘非常不满。有这张“婚纱照”为证,周围的人毫不怀疑,男的肯定是有了新欢,移情别恋上了别的女孩;而女的肯定是最令人痛恨的“第三者”,违背道德,破坏别人的幸福家庭。而这一切,不论是在亲属看来、同事看来、领导看来、社会看来,都是不能容忍,要遭唾弃的。
而“婚纱照”的男女主角,在看到这张被广而告之的“婚纱照”后,比周围的人更惊诧。“婚纱照”中是他们不假,但他们从未许可任何人、在任何报刊上刊登“婚纱照”,更别说这么大张旗鼓的连续刊登了。事实上,这只是一幅假婚纱照,由于他们双双靓丽的外型,而被邀成为了婚纱照的模特。在这张“婚纱照”中,他们两人只是模仿一对新人,并非生活中真正的夫妻。也就是说,这是一张艺术照片,而不是生活中的普通婚纱照片。
但让他们有苦说不出的是,畅销报纸一连续刊出这幅甜蜜的“婚纱照”,他们是怎么也说不清了。周围的所有人都认为,他们是很不道德的走到了一起,而这一切他们也在瞒着所有的人,包括他们的亲人。恰巧的是,男方的妻子也同在这个单位工作,大家彼此都认识,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使事情变的更加微妙和难堪。
那些日子,这种尴尬,这种众叛亲离的感觉,在煎熬和折磨着两青年。他们是不解释不成,而解释了却是越描越黑。
当事人甲,“婚纱照”男女主角:我的“婚纱照“怎么上了畅销报刊的大幅广告
按常理说,就算真是婚外恋,两青年也不会自毁名声和前程,在畅销报纸上广而告之的。事情发生后,气愤的两青年一查,原来这一切都是婚庆公司干的“好事”。当初就是他们看两青年长得靓丽,再三热情邀请他们做“婚纱照”模特的。但双方当时严格约定,照片只能在婚庆公司这一个店内的橱窗里展示,一年后照片版权归两青年,婚庆公司送给他们一些满意的样片作为酬劳。两青年不可能想象,更不可能同意将他们甜蜜的“婚纱照”,送上畅销报刊的版面。
双方虽然约定好了,但婚庆公司却没有守约。就在照片拍完的几个月后,为了宣传婚庆公司,他们在没有征得两青年同意的情况下,就将两青年拍的艺术婚纱照,连续几次刊登在了两份特别畅销的报纸上。因为照片拍得特别漂亮,又登在报纸非常醒目的位置上,拿着这张照片的广告,将要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们纷纷踏破了婚庆公司的门槛,他们觉得婚庆公司给他们拍的婚纱照,会像这张一样漂亮,一样无可挑剔。
“婚纱照”上了报,婚庆公司火了。原来门庭冷落,而今车水马龙。生意找上门来,利润节节攀高。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婚纱照”上了报,两青年可惨了。要是真夫妻也罢了,可这是艺术照,他们都是婚纱照里的模特,根本就没有什么婚外情,更不是什么夫妻了。可照片一上大报,顿时就引起了轩然大波。男方早有妻室,女孩还没谈婚论嫁,这一下子,真假夫妻,真假婚纱照,不但自己说不清,就算自己说的清,又有谁能信啊。随着报纸的广泛传播,两青年被周围种种异样的感觉吞没了。
或许,婚庆公司也知道这张“婚纱照”的广而告之,对并不是真正夫妻的两青年意味着什么。但为了自身的利益,为了公司在激烈的婚庆行业中生存下去,他们也顾不了两青年的脸面和名誉了。在婚庆公司只要我能赚钱,管你什么肖像权的一意孤行下,两青年就这样被他们无情、无信地推向了被世人唾弃的境地。
受害人与侵害人:当事甲乙方变成法庭原被告
这一事件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正所谓拍者无心,看者有意。周围的人们都以为这是真的婚纱照,事情随后就闹大了。先是男方的妻子拿着丈夫的这张温情婚纱照闹翻了天,又坚决地起诉到法院,要和“不道德”的丈夫离婚;后是所有知情的男性都对照片中的女孩敬而远之,好象谁娶了这样不干净的女人就要倒霉一辈子似的。面对群起攻之的阵势,两青年真是百口难辩,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于是,“婚纱照”中的新娘和新郎模特陷入了痛苦的“照片门”。家人、同事、领导、邻里乃至社会,纷纷一片指责之声。一时间,好象他们就是一对凶男恶女,仿佛令人不齿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以致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两青年的预料。
对于女孩来说,自我体现的机会几乎都没有了,失去了升职和参加各项竞赛的机会,同时还承受着不特定人群所形成的舆论压力,几乎丧失了所有可能发展的机会。同时,由于这“第三者”的不良记录,尚还年轻女孩今后的婚姻之路,也被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些不仅对女孩的伤害很大,也对她人生的影响很大。也可能因为陷入这起“照片门”,女孩的后半生都因此而改变。
对于男青年来说,不但假“婚纱照”酿成了真离婚,周围的人也对他的人品发生了怀疑。妻子与他打起了离婚官司后,家庭整个破裂,夫妻形同陌路,不管他怎么解释,妻子也不能原谅他了。最后,法院判决准许离婚,财产分割也照顾女方,弄得他是名声败坏、人财两空。与此同时,周围的人也对他的人品开始质疑,亲人、同事、领导都纷纷避之,其前程也真的堪忧了。
在这种众叛亲离,有嘴也说不清,对两人伤害都非常大的情况下,两青年决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他们聘请三信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毅然将婚庆公司告上法院,要他们澄清事实,还两人清白,并索赔10万,希望法律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久法院的传票就到了婚庆公司,“婚纱照”当事的双方,变成了法庭上的原被告,婚纱照男女主角与婚庆公司的官司一触即发。
在当时那个年代,涉及公民肖像权的官司还不多见。很多人都对肖像权不太重视,侵犯也就侵犯了。当时的现状是,侵犯肖像权的官司不是很多,自然成功的案例也就少见。同时人们普遍对侵犯肖像权不够重视,没当回事。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不以为然,侵犯了也没受到什么处罚。而被侵犯的,虽然气愤也很受伤,但大多也还是选择了忍让,轻易的放弃了本可以维护的权益。这些现状是令三信律师非常痛心的,律师希望通过办好这个案子,为受害人伸冤,同时来唤醒人们对肖像权、对人身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因此,三信律师认为,两青年敢于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没有一味的忍让,不但值得提倡,也是难能可贵的。
律师代理要点一:肖像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信律师介入此案后,敏锐地意识到对此案不能小视。虽然本案伤及的只是两青年,但从人身权的高度来看,侵犯肖像权就不是小事了。三信律师认为,肖像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肖像权的侵害,就是对人身权的侵害。由于涉及人身权,问题就不仅仅是肖像的单一问题了。我国的人权问题向来是国际社会比较关注,也容易做文章的敏感问题,我国近些年来也对人权问题越来越重视。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该得到最切实、最有力的保护。而公民的肖像权一旦受到侵害,无疑会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问题。因此,处理肖像权侵权纠纷,不能不从保护公民人身权的高度去考虑问题。或许有人觉得肖像权是小事一桩,伤不了筋骨,用不着小题大做。而三信律师恰恰认为,从人身权的高度去为受害人着想, 肖像权被侵害,绝不是小事。
同时,三信律师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分析了公民肖像权被侵害的后果是非常严重和深远的。三信律师认为,肖像权关系到公民的社会角色形象和基本尊严。特别是在有着五千年传统文化积淀的我国,人们对脸面和人品还是非常在意的。正因为如此,一旦人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对人的影响和伤害的很大的。从影响上来说,只要不利的信息传递出去了,不论当事人怎么全力澄清,影响都很难挽回了。由于我国封建残余的影响还尚在,只要人们认为你的人品有问题了,你这人不干净了,你再怎么澄清也无济于事了。在世人的眼里,你就不是好人了,怎么澄清也不干净了。一句话,只要一种信息传递出去了,不管这种信息是真是假,是对是错,人们就认定它是准确的,你很难再回到原始的社会评价。而从伤害上来说,由于“人言可畏”、舌下毁人悲剧时常上演这种情况的存在,一旦由于肖像的问题而令人们对你的人品和人格发生了否定,你就很难在人群中生存了。长期被蔑视、鄙夷、愤恨、唾弃包围着,自己却有苦说不出,在这样的情景下,心理再坚强的人,也难免被深深地伤害,从精神到心理都难免崩溃。特别是这种影响和伤害,往往都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其潜在和滞后的“后遗症”会很多,可以说对一个人的影响和伤害是非常深远的,这一点也是非常致命的。
正因为既从人身权的高度、又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待此案,因此三信律师接手此案后,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三信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必须办好、办漂亮。要依法保护两青年的合法权益,让他们重振精神、恢复自信,还一个公道出来,把本案办成一个成功维权的范例。同时,通过此案影响和唤醒社会,人人都来自觉保护肖像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象征性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律师代理要点二:法律对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信律师接办此案,在澄清了案件的几个疑点后认为,婚庆公司对两青年肖像构成侵权的事实成立。接下来三信律师就要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两青年的合法权益。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三信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第120条则指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三信律师认为,两青年的肖像权是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婚庆公司未经两青年同意,就以营利为目的,在畅销大报上使用了两青年的肖像,已经侵犯了两青年的肖像权。基于此,两青年就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随后,三信律师认真准备案头工作,力争在法院开庭后,充分澄清事实真相,认真陈述法律规定,特别是将心比心地将此次事件给两青年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深远影响,向法院及关注此案的人们讲清楚、说透彻。三信律师的目标是,不但要以法、以事实服人,更要以关爱受害人之心动人。最终达到依法保护受害人,依法惩处侵害人的最佳效果。
随后,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在几次庭审中,三信律师在反复澄清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多项有力证据,并充分陈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后,特别将陈述的重点放在了本次事件对两受害人的严重伤害和深远影响上。律师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上,将心比心地体会作为当事者的痛苦和尴尬,力争以人为本地办案,赋予枯燥的法律以人情和温情。同时,从侵犯公民人身权的高度,来论述婚庆公司给两青年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试图用对当事人的伤害来触动法律和众人,人们都来同情受害者了,案件的结果就会有利于两青年。
最后三信律师在法庭上强调了四点,也就是三信律师一审的主要代理意见。一是,婚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两青年的肖像权。他们未经两青年同意,明知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仍在畅销报纸上连续使用“婚纱照”,用以推广婚庆服务,侵权事实完全成立。二是,婚庆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任何约定的范围之外再使用两青年的“婚纱照”。三是,由于婚庆公司的行为明显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他们已经因此而赢利,婚庆公司应该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婚庆公司应该在同等范围内,向两青年赔礼道歉,给两青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应赔偿两青年相应的损失。四是,婚庆公司应将两青年所拍照片和底片全部返还给两青年,并保证未经两青年允许,今后不得再擅自使用两青年的这些照片。
不久,法院的一审判决就下来了。法院不但认定婚庆公司对两青年构成侵权,而且从权利上说,基本上都支持了两青年的诉讼请求,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依法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两青年在婚庆公司拍摄照片时,口头允许将其照片在该店内展示。婚庆公司应在两青年允许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婚庆公司以两青年照片为背景,在报刊上刊登广告,超出了原约定范围,亦未征得两青年同意,其行为明显以赢利为目的,故该行为侵犯了两青年的肖像权,婚庆公司对此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现两青年起诉要求婚庆公司赔礼道歉及返还所拍照片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婚庆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两青年赔礼道歉;返还两青年照片两张、底片一张;赔偿两青年各人民币5000元;婚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
一审两青年可以说是胜诉了,但业内人都可以看出,圈外人也略微感到,判决还是有所欠缺的。这种欠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力度较弱,而对侵害人的处罚同样不够,隔靴搔痒。一句话,该保护的没保护到家,该打击的没击中要害。
律师代理要点二:法律对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律师代理要点三:完全维护而不是部分维护
一审判决对受害人保护力度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判决婚庆公司只是书面道歉,这与婚庆公司在报纸上对两青年造成公开伤害极不对称;二是法院判决婚庆公司返还的照片、底片数量,与他们实际给两青年拍摄的数量相差很大;三是,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抚慰和补偿婚庆公司给两青年造成的严重影响和伤害。这几方面的保护力度都不到位,其结果就是受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侵权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而法律的本质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和惩处违法者,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总感觉有些体现的不够,不免有些遗憾。
正因为上面几个原因,两青年决定上诉。一审判决虽然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真的还很不够,他们仍然感觉非常伤心、非常痛苦。这样的判决结果,很难在社会上挽回对他们的恶劣影响,也很难抚平他们伤痕累累的心灵。一审他们虽然胜诉了,但他们依旧不能振作精神、恢复自信,不能从此次事件导致的群起攻之的众怒中走出来。如果他们就这样认了,周围的人们可能还会不明真相,还会给他们以白眼,而他们自己也很难得到安抚和慰籍,从心理到精神仍会徘徊在耻辱和痛苦之中。为了摆脱和改变这一切,他们还必须再搏一回。
对于一审判决,三信律师认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从权利保护上说,一审法院的确是已经支持了两青年的诉讼请求。但如果从实际效果上看,也不能不说一审判决还有所欠缺,没能完全维护两青年的合法权益,没有很好地保护两受害人。三信律师认为,法律应该完全维护而不是部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完全惩处而不是部分惩处违法者。从这一点上说,三信律师也建议两青年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上诉,力争比一审更好的结果,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侵害着得到应有的处罚。随后,三信律师就指点两青年,做好了上诉的全部案头工作,两青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正式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为了在二审中取得比一审更好的结果,让受害人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让施害者得到应有的处罚,三信律师特别认真地准备了二审的各种材料和证据,并将它们凝聚在了有理有据的上诉意见和二审代理意见中。较之一审,这两份文字材料更充分、更详细、更有说服力。
在上诉意见和二审代理意见中,三信律师从三个大的方面,表明了律师的看法和意见。谈到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三信律师指出,一审判决婚庆公司仅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没有消除其侵权行为给两青年造成的严重影响和后果。三信律师指出,婚庆公司出于营利的目的,未经两青年许可,擅自以他们的照片为主要背景,在两张畅销大报上刊登大幅广告。婚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对此一审法院判决中也予以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两青年要求婚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由于婚庆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严重影响。众所周知,婚庆公司刊登广告的两份报纸,在本市、甚至全国都是相当有影响的报纸,而且其中一份报纸就在两青年工作的部门摆放,供客户翻阅和拜读。两青年周围很多相识的人都看到了这则广告,对两青年产生了严重误会。两青年单位的领导更是对他们提出了批评。而两青年是百口难辩,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通过报纸,使婚庆公司的宣传范围扩大了,同时给两青年造成侵权后果的范围也扩大了。因此,婚庆公司只有同样通过这两份畅销大报,公开向两青年赔礼道歉,才能在对等的范围内消除由于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两青年造成的影响。而一审法院只判令婚庆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而不是在两份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不但不能消除对两青年的不良影响,同时也是有违法律规定的,是错误的。
谈到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三信律师指出,一审判决要求婚庆公司返还的照片、底片张数与实际不符,没有完全维护两青年的合法权益。三信律师指出,两青年在婚庆公司拍摄了多张照片,不可能只有两张,底片也不可能只有一张。事实上,两青年在婚庆公司拍照至少也有照片30张,底片也是同样数量。在一审时,婚庆公司曾称一张照片也找不到,在两青年坚持要求返还全部照片、底片的情况下,婚庆公司还是说找不到。领取判决书后,两青年看到判决中写明,婚庆公司返还照片2张、底片1张,由此可以说明,一审开庭时婚庆公司说找不到照片和底片并不是事实,只是他们根本就没有认真查找,或者根本就不愿意将照片返还给两青年。三信律师特别强调,两青年的照片和底片,是本案关键的标的物,是婚庆公司侵犯两青年肖像权的客观基础,数量应该准确,才能有效制止侵权,全面挽回影响。因此,只有判决婚庆公司全部返还两青年的照片、底片,才是彻底停止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保证两青年拥有自己的照片,维护他们的肖像权。
谈到第三个方面的问题,三信律师指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偏低,没有起到补偿受害人,惩罚侵害人的作用,与法律的初衷和法律规定相违背。三信律师指出,说二人的人生轨迹由此事件而改变,都不为过,足以见婚庆公司侵犯肖像权,给两青年带来的伤害之大。而一审法院判婚庆公司赔偿两青年各5000元,这一数额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和影响程度相比,的确是有些偏低。众所周知,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两青年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在庭审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再三强调和陈述,两青年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日常生活方面,都因为婚庆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到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两青年的整个人生都因此而改变。而且这些影响至今也没有消除,两青年还在承受着它的巨大压力。与之相反,婚庆公司却通过广告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达到了赢利的目的。而对于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婚庆公司没有任何认识,甚至没有一丝是歉意。在法庭上,婚庆公司竟然拒不承认侵犯了两青年的肖像权,更不承认因此给两青年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没有一丝赔礼道歉的意思表示。可以说婚庆公司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根本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5000元的赔偿,根本就不会起到处罚与教育的作用,更不能与对两青年造成的严重影响相适应,也不足以弥补两青年因此而受到的严重伤害。同时,婚庆公司的广告,包括其下属多家分店,每家分店因广告而取得的利润又怎么会只有区区5000元呢?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针对婚庆公司的态度,上诉人坚持原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充分维护两青年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全面维护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尊重了三信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又向有利于保护两青年的方向进了一步。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婚庆公司在未征得两青年同意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在报刊上刊登以两人拍摄的婚纱照片为主要背景的广告,婚庆公司的行为超出了双方的口头约定,侵犯了两青年的肖像权,故婚庆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特别指出,鉴于婚庆公司是在两份报刊上刊登的广告,故其应在同等的范围之内,为两青年消除影响,两青年上诉要求婚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理由正当,原审法院判决婚庆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两青年赔礼道歉于法相悖,本院予以诠证。改书面道歉为在畅销两大报上赔礼道歉,而不再是小范围内书面道歉,达到了对等的目的,会挽回一些影响。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两青年上诉要求婚庆公司赔偿就是损失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及本案实际情况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两青年上诉坚持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两青年要求婚庆公司返还全部照片货物底片的诉讼请求,今后如发现婚庆公司在未征得二人同意的情况下,再次使用该照片,两青年可另行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婚庆公司在两份畅销大报相应版面上,刊登致谦声明,公开向两青年赔礼道歉,其他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
二审就是终审判决了,至此本案诉讼全部结束。说到二审对两青年的其他上诉请求没能支持,这就与相关立法的力度不够有关。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也就能保护到这种程度了,不能不说还是留下了一些遗憾。对此,三信律师指出,如果说法律能保护的再多、力度再大一些,就涉及法律本身完善和改进的问题了,而非人们当时所力所能及的。也就是说,只有从法律的规定上力度到了,对两青年的保护才有可能到位。
律师代理要点四:几个有争议的关键问题
案件胜诉了,但回过头来,还有一个办案的重要情节不能不追溯一下。这就是三信律师在接手这件肖像权侵权纠纷之初,曾发现在几个关键问题上,双方所述事实情况出入很大,对一些细节情况的是与否,双方也互不相让。三信律师认为,虽然双方的态度都很坚决,对事实的认定也各坚持自己一方的说法,都坚决认为自己的说法是最正确的,但真正的事实,只可能是一种情况,不可能两方说的都是事实。既然现在两方都各持己见,那么肯定有一方说的是假话。到底事实是什么样的,哪一方陈述的事实才是正确的呢?这就需要律师依据法律,深入摸清事实的真实情况,来依法科学的认定了。三信律师认为,这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都是细节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左右着案件的走向,决定着侵权与否,因此,必须要把这几个有争议的问题搞清楚。
第一个需要三信律师搞清楚的问题是,婚庆公司将两青年的“婚纱照”登报做广告,两青年到底知道还是不知道,婚庆公司是否征得了两青年的同意?在这一问题上,两方的说法是南辕北辙。婚庆公司称,他们怎么不知道,我们是经过他们同意的。我们不但经过了他们的口头应允,而且还有他们写下的文字字据为证,字据可是他们俩签了名的。这件事他们是知情并同意的,既然得到了他们的允许,怎么能说是我们侵犯了肖像权呢?而男女青年则称,根本就没有婚庆公司说的这回事。“婚纱照”登报做广告的情况,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婚庆公司从来都没有跟我们商量过此事。即便是他们找我们,我们也决不可能答应。婚庆公司将“婚纱照”在畅销大报上连续做广告,根本就没有征得我们的同意。他们这样做,绝对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对此三信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三信律师查明,除了婚庆公司所称的字据以外,婚庆公司拿不出任何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将“婚纱照”用于报刊广告,经过了两青年的同意。也就是说,婚庆公司说征得了两青年的同意,没有任何旁证来证明,于是,这张字据的真假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第二个需要三信律师搞清楚的问题是,这张字据到底是不是两青年所写,上面的签名又是不是两人所签?在这一问题上,两方的说法同样是南辕北辙。婚庆公司坚持认为,字据就是两青年所写,字当然也是他们亲自签的。这张字据就是两青年同意他们使用照片的证据,他们之所以保留着这张证据,就是为了一旦出现纠纷而为自己证明清白的。而两青年则认为,这张字据他们从来没见过,更说不上什么亲笔提写和签名了,这应该是一张婚庆公司以他们名义造的假字据,根本就不是两青年所写。三信律师为弄清这一特别关键的问题,当机立断做了一件事,这就是力请权威部门对字据进行科学的笔迹鉴定,并指导我方当事人在最快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了进行笔迹鉴定的有效申请。法院接受了两青年的申请,这张有争议的字据,很快就到了权威笔迹鉴定部门的案头。不久权威的笔迹鉴定结果真相大白了,权威的鉴定结论是,字据上的签名,并非两青年笔迹,不是二人的真实签字,字据也并非两青年所写。这样一来,婚庆公司手里唯一可以证明他们已征得两青年同意的证据,瞬间就化为乌有。也就是说,婚庆公司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将“婚纱照”登报广告,已经征得了两青年的同意。他们出示的所谓文字字据是假的,是站不住脚的,法律也不会认同。既然婚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公开登报使用“婚纱照”已经征得了两青年的同意,那么他们侵犯两青年肖像权就是事实了。
第三个需要三信律师搞清楚的问题是,对于“婚纱照”许可使用的范围,双方到底是有限定还是没有限定?在这一问题上,两方的说法还是南辕北辙。婚庆公司称,对于照片的使用范围就是没有确定,我们有“样片保留”字据为证。婚庆公司对这张题为“样片保留”字据的理解是,两青年同意他们使用所拍“婚纱照”,一年后版权归还两青年。婚庆公司认为,字据的限定只在于一年时间,而对于一年内“婚纱照”的使用范围,却没有任何限定。他们是依据两青年的字据,在照片拍摄后三个月左右做的广告,没有超出一年的时间限定,因此他们没有任何过错和侵权。而两青年则称,绝对有许可使用范围的限制,就限定在他们这个门市的橱窗里展示,其他的地方都不能用。为此三信律师对这张“样片保留”字据的内容,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经字斟句酌三信律师认为,字据内容并不像婚庆公司所说的,只对“婚纱照”使用的时间进行了限定,实际上,字据对“婚纱照”使用的范围也进行了限定。限定的使用范围仅是婚庆公司这一个门脸的橱窗里摆放,而不能在其他地方展示,更别说在畅销报纸上大幅广而告之了。三信律师据此认为,字据限定了两方面的内容,而不是一方面的内容。婚庆公司只强调一年时间的限定,而掩饰使用范围的限定,是违背基本事实的,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就算退一步说,字据是两青年所写,名字也是他们所签,但其内容对照片的使用也是有限定的,仅限于在婚庆公司一个门脸的橱窗里使用,其他地方一律不能使用。因此,不论从哪方面说,婚庆公司都确实侵犯了两青年的肖像权,他们对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个关键问题水落石出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也就清楚了。在无可争议的事实面前,婚庆公司的不实之词,被三信律师一一拆穿,事情在向着有利于两青年的方向发展。随后,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法院还是依据当时法律的规定,支持了两青年的诉讼请求。至于说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那就是立法本身的问题了。
律师案后思考:对肖像权立法的建议
正是由于本案给人们留下了遗憾,才有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严肃思考。本案两审虽然全部支持和保护了受害人,但还很不够。法院已经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了两青年以支持和保护,但受害人从心理到精神却没能完全的解脱和复原。由肖像权引发的打击和伤害,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两青年造成非常深远、又很难消除的不利影响。
案后,三信律师针对我国对肖像权的立法指出,这种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够,是由立法的不够导致的,也是两审法院心到判决不能到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当时对肖像权保护的立法不够严格,也不够规范。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就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对施害人的打击同样不足。三信律师认为,由于肖像权导致的伤害,涉及公民人身权,一旦构成侵权,对受害人的伤害往往很深,影响很难挽回,潜在的影响很大,对人身的伤害很难抚平。而相关法律在制定上,并没有因此而加大对受害人有力保护的力度,规定的既不严厉同时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法院在判案中,依法判案难有有力的法律来参照,最终导致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够。
三信律师指出,肖像权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对肖像权立法的不够,直接导致了对人权保护的弱化。人权问题在当今已提到了一定的高度,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肖像权立法的力度不够,也是对人权保护的不够,负面影响和社会影响都不利。三信律师认为,立法的不够导致两方面危害,一方面,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受害人心理不能平衡;另一方面,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让其受到法律的威吓力量,稍微赔偿点也就过去了,不足以威慑其今后不敢再次侵权。法律的处罚大多是经济弥补、经济救济型的,而不像国际通行的做法,处罚会严厉到让你倾家荡产,再也不敢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对此,律师建议立法部门和公民,共同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人人都来自觉保护肖像权,不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事,在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敢于依靠法律来维护权利,而不是一味的忍让;二是相关立法要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相关立法要严格,法律条文应该规范。使法律规定的实施,真正起到全面保护受害人,严厉处罚侵权人的实际效果,以达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戒违法者的本质目的。
在关注相关立法不够的同时,三信律师还特别指出,三信律师事务所一贯崇尚“信法、信义、信人”的办所理念,一个人的道德形成,不是法律能够调整和涉及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直接地培养成人的道德风尚。道德风尚的形成,往往要靠道德规范来调整约束,通过社会、民众的舆论,来调整、培养人们的道德风尚。好的道德风尚的形成,主要靠人的自身,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逐渐地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凡不能严于律己的人,一般很难养成好的道德风尚。虽然不能说其品德上存在问题,但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会给当事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会影响他们的正常成长。所谓的“舆论压死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本案中两青年拍艺术“婚纱照”的情况,用“信义”的标准来衡量,也就是从传统道德及民族风尚的角度来看,三信律师认为,就有其个人不太慎重、考虑欠周的地方。两青年拍艺术“婚纱照”从法律上来说虽然没有问题,但要从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和善良风俗上来看,绝大多数人很可能就难以接受了。人们会象此案出现的情况一样,对两青年的行为不能容忍,鄙视、唾弃和愤恨,形成群起攻之之势,对当事人的人格和人品发生严重怀疑。而这种由道德风尚而引起的周围人群的不满和蔑视,不但给当事人的心灵和精神造成的伤害极大,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人与人之间以及社会的和谐。而这种伤害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肖像权侵害的本身。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拍摄类似艺术“婚纱照”时,应慎之又慎,要考虑民族的道德和礼仪习惯,尊重中华民族的优良风尚,以免给自身带来比肖像权公之于众更恶劣的影响。
本案之后,人们在期待着,律师也在期待着,法律乃至全社会对肖像权、进而对人身权更有力的保护,期待着每一个中国人都能自觉地恪守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期待着中华民族良好道德风尚在中国的迅速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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