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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1月成立,是一个以担任大、中型企业公司、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年式专项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诉讼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定制化的需求,为其提供高水平、精细准、深层次的优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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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 依法评判
——三信律师事务所系列维权案写真之一
劳动争议案成当前维权重点
近日三信律师事务所接手了一桩劳动争议的案子:事件涉及的双方,一方是一个事业单位,另一方是在这个单位干了10年临时工的一位女工。10年前,单位食堂需要炊事员,这位女工非常愿意来单位做饭,就这样双方一拍即合,你需要,我愿干,女工就上班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女工的农民身份,单位用工的性质很简单、也明确,就是临时工,干一个月,拿一个月的钱,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
转眼10多年过去了,简单的用工变得复杂了:眼看着周围的人都在谈论社会保障的话题,谈论与单位劳动关系的问题,女临时工的心态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尽管此时她已离开了这家单位,单位也与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单位甚至还非常温情地为她上了本可以不上的养老保险,她还是觉得应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一下自己的权利,这样或许自己会得到更多的利益。于是10年女临时工将原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仲裁席,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立即引起了三信律师的重视,原因有三:一是因为此类案件涉及当前提及率颇高的人权问题,在刚刚修订的新宪法中,特别加入了保护人权的相关内容,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正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好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就是对人权实施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
二是一叶之秋,从这个案例及近期三信律师接手的案例看,劳动争议已成维权案的主流。对此三信律师给予了特别留意,一来是想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在维权方面做出点特色代理来;二来劳动争议、社会保障问题已成社会热点中的焦点,案件多,当事人反应强烈,社会呼声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三信所准备做维权系列代理,为社会问题的探索,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贡献。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劳动争议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是颇为敏感的一个问题,涉及民生的最实际问题,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处理好了有益社会的安定稳定,处理不好会导致严重局面的产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比处理其他案件更有社会责任感。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两方面的合法权益都要兼顾,哪一方面出了问题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信律师对此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用自己出色的工作,以案件合理解决的结果,对社会和百姓弥足珍惜的社会稳定,作出律师应有的贡献。
因此当此类案件摆上三信律师案头时,他们往往会通盘考虑,而不是将个例案件割裂开来,要做类似案件的集合积累。力图从每一个案件的异同,通过每一个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摸索出维权系列案的个性及共性来。
委托三信所的是女工所在单位,当他们走近三信律师事务所,面对必须托付的律师时,和盘托出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苦恼:用了她10年,给了她10年的饭碗,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也签了,虽然是临时工,我们还为她上了养老保险,怎么想单位也没什么过错。时至今日,我们不求感恩戴德,但总不至于恩将仇报,把好人送上被告席吧?单位急切地请求三信所的帮助,请求律师的帮助。三信律师安慰单位领导说,不必着急,信法、信义、信人是三信所的宗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来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随后三信所就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委托。
三信律师以平常心和对事实的公正态度介入此案:经验告诉他们,事实上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但凡卷入劳动争议纠纷,往往都是不轻松的,劳动争议案的复杂性和案件处理的棘手,决定了此类案件的不同寻常……
理顺思路 公正代理
鉴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三信律师在代理工作开始前,首先理清了代理思路: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应补尽补,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无限、扩大地过多要求所不应要求的东西。这其中,劳动者的权利不能损害,而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样不能被忽视。要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循一个唯一的原则,就是必须依法维权,依法评判。
随后律师理清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些都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劳动者什么样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同时又应承担什么义务?什么样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说到底只有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超出法律保护以外的,法律就很难也不会保护了。
同时《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也同样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法律规定明确了,三信律师又仔细分析了此类案件的难点:一是法律的层级问题,劳动争议案与其他类案件不同,有其特殊性,法律适用面较宽,其独有的办案依据和办案方式,增加了办案的难度。一般案件只适用于法律,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问题,不涉及其他行政规定,管理规章等;而劳动争议案就不同了,除了要以法律为依据外,还需要运用大量的行政规定,管理规章等,与法律融会贯通,这与办其他类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别的案子不能作为依据的,这类案子就需要这样的依据,行政规定、管理规章等在劳动争议案中,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有澄清问题的价值,而其他案子就不能这样办。这就给律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具备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要有在繁杂的行政规定和管理规章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能力,以及选取有力证据的能力等。
二是此案跨越10多年,背景较为复杂,导致了处理此案的复杂:女临时工从90年到单位当炊事员,到2003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0多年间,我国的用工制度从固定工、临时工到合同工,以 95、96年为分界点,之前之后有了非常大的变化。政策的变化导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因此要评判贯通这一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就颇为复杂。一来劳动关系的历史由来、沿革复杂,二来政策在不断的调整变化,适时要用适用的法律、政策,用今天的政策套老年的事,是法律、政策所不允许,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尤其该女工还是农业户口,鉴于早年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的许多规定都不甚相同,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此案件如果抛开了历史沿革,抛开了政策的演变,抛开了年度的跨越,单纯地使用现行政策套自己的事,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根本就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三是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的法律,较之其他法律法规要繁杂的多:一般案件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目的性和特指性都比较明确,律师运用起来往往得心应手,而涉及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但变化多演变快,而且也较为繁杂。不仅一般劳动者普遍反映,看这些法律如读天书,就是资深的律师要融会贯通、运用自如也非易事。三信律师虽然处理这方面案子经验丰富,但考虑到以上难点,律师对案头的准备,还是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本案还有一个无形的难点,就是女临时工不管不顾法律的规定,她也不想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就认一个死理,我要求的事,你单位就得办,不办我就告你。更何况还有百十位与女临时工有类似情况的员工,在密切关注着此案的处理结果,一旦于他们有利,上百人会蜂拥起诉,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死缠滥磨的当事人面前,在上百人要集体起诉的事实面前,要求律师的代理工作,必须毫无瑕疵,完美无缺,如果这一个案子解决好了,就能平息上百人的起诉,否则就很难纠缠得清楚,有理你都难以全身而退。对于这样的当事人,律师必须以自己出色地工作,把理讲得透透澈澈,无懈可击,干干净净解决问题,让她无话可说,案子才能处理得完满,对此三信律师给予了特别注意。
针对上述难点,三信律师在代理工作中,主要在两方面下足了功夫,一是法律与劳动方面的法规及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的综合运用:律师为此作了大量工作,不仅运用法律了如指掌,而且还认真收集、查阅、借鉴了大量有关劳动方面的各种规定,特别是用人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并将这些综合运用于代理工作中,既考虑法律的规定,又考虑有关劳动方面的法规,还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各项用工管理规定等,将这三者有机地结合好,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地方,也是见律师功力的地方。
二是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劳动争议案一般都比较难缠,证据必须到位,才有说服力。为此律师不辞辛苦,跑劳动部门,跑区乡政府,跑上级主管单位,顺着10多年来历史发展的足迹,一件件地调查取证,最终掌控在律师手中的有力证据多达十余份,分别证明了女工的临时工身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单位继续为其交纳保险、不存在少缴漏缴以及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准确时间等关键事实。这些有力证据的收集和出示,为本案的合理解决打下了牢固基础。在律师务实、扎实的工作下,迷团被一步步揭开,案情渐渐清晰。
律师紧接着就从一个关键的突破点切入,一举奠定了案件的胜局:三信律师特别注意了女临时工与单位自愿签署的一份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明确了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单位从98年起为女工上养老保险;二是经双方协商,单位终止与女工的任何相关关系,办理保险转移手续;三是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随后女工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单位在协议书上盖了章。律师认为,这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协议。现女临时工出尔反尔,又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实属无理或过分要求,法律是不能支持的。
女工的主要仲裁请求不能成立,对其其他要求律师在精彩的答辩书中,也有理有据地一一予以批驳,律师重点明确了几个要害问题:一是女工在该单位工作的10多年中,一直是临时工身份,并已享受了相应待遇,按相关规定临时工不存在工龄问题;二是女临时工原是农业户口,农转工时已一次性享受了安置补助费,按规定单位一般不能使用农民工,且不能按占地农转工的有关政策为女工上养老保险,而单位不但使用了她,还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为她上了社会保险,单位为女工作的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女工再提出额外要求就不合适了;三是用人单位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试点,按北京市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要求为2000年,也就是说单位到了98年以后才涉及社会保险问题,单位所有员工也都是在这之后才按国家规定上了保险,而女临时工却要求单位为其从90年就上保险,显然是不合情理也不可能的;四是单位从未接收过女临时工的个人档案,因此不存在转出人事关系的情况;五是单位出于对老职工的关心,在女工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没有一个恰当的部门接纳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下,继续为女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已尽到了单位应尽的责任,甚至尽了本不该尽的义务。单位为女临时工所做的这一切,不说是对老员工仁至义尽,也可以说是相当关照了。女工在这种情况下,还将单位推上被告席,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经律师一个一个问题的剖析,从主问题到支问题的详尽阐述,对难点毫不回避,最后得出了女临时工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的结论。律师的答辩意见横见岭侧见峰,令所有人信服,女临时工在严肃的法律、清晰的分析面前也无话可说了。
不久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依法出具了裁决书,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于2003年签订的《协议》,实为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协商解除,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诉人女工要求与被诉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就这样女工不受法律保护、不切实际的过多要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
三信律师在提及本案胜诉的关键时,特别重申了法律的溯及力及政策的溯及力问题,这是律师在本案的代理工作中,特别注意并合理使用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本案取胜的关键。律师指出,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它是否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人和事产生效力。一部法律在其颁布后,只对发生在以后的事件起作用,要以某部法律作为评判的依据,必须是在法律颁布后发生的事件中适用这个法律。尤其在解决劳动争议时,适用的法律和政策变动周期较之民商事法律而言,可谓变动频繁,所以说劳动法律的时间性非常强。而本案的时间跨越长达10年,这就要求律师要充分掌握10年中涉及的法律政策,并要有一定的操作经验,才能将法律和政策正确适用,从而代理好案件。如果事件发生在10年前,却要用现行的法律来评判10年前的事实,在适用法律时,是说不通的。这就是法的溯及力以及政策的溯及力问题,本案中由于时间跨度达10几年,这个问题非常突出,考虑到这个问题,就会事半功倍,忽视这个问题,就会功败垂成。
事后三信律师还特别指出,仲裁结果不单单是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也是依法保护了女工应有的权益。支持单位合理用人,是对权益的保护,驳回女工的无理要求,同样是对权益的保护,只不过保护的是应该得到保护的,驳回的是不应得到保护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割裂开来,这也就是律师在接手此案时就特别强调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同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忽视,缺了哪一个方面,忽视了哪一个方面都是有遗憾的,三信律师要用自己得力、辛勤的工作,使这样的缺憾越来越少。
人们一般都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弱者往往都是劳动者,但此案的事实让三信律师不得不说,在劳动争议案中,没有什么强弱之说,先入为主的固定和习惯思维不可取,还是要重事实,什么都不能说明问题,只有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在劳动争议案中,当事的双方没有强弱,只有法理,依据只有一个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心态的误区导致要求的过度膨胀
10年女临时工的仲裁请求为何被仲裁委员会驳回?10年女工的一个个要求又合情合理吗?三信律师的工作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案后追溯一下持无理要求,却坚持不放,结果不利人也不利己的教训,可能会使更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受益。
的确,女临时工输就输在要得实在太多、太离谱了:别说是已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就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的事,不是哪一方要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需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女工在根本不可能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怎么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还有单位的所有员工都是在98年后,根据北京市的统一要求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而女临时工却非要单位为自己补齐1990至1998年的养老保险,要享受正式职工尚没有享受到的待遇,这不是异想天开吗?即便要求不是有理有据,起码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否则完全不着边际的要求,怎么能得到支持呢?
而女工的实际身份,又的确难以支撑她要求甚多的东西:单位当时使用女工时,有固定工和临时工之分,女工当时是临时工身份;同样当初还有城镇户口与农业户口之分,女工又是农业户口;到不是说这两者谁高谁低,但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临时工与固定工、城镇户口与农业户口在许多方面,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单位使用女工10多年,已经相当照顾了,当时她一定是感激还来不及呢?可时过境迁又要与单位反目,真的挺令单位寒心。三信律师认为,女工不是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支撑这一权利的基础必须扎实,女工过多索要不应有的东西,肯定会被驳回,因为一没基础,二没依据,谁会支持你呢?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切记不自信不行,盲目自信同样也不行。
女工的过多要求,反映出时下劳动者的一种普遍心态:似乎《劳动法》管的都是单位,只要告就能赢。三信律师指出,其实不然,劳动法律规定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而不是一方的权利义务范围,《劳动法》的一些条款,虽然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表述的,但表述的内容是涉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而不仅仅是一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劳动者在维权之前,首先要确定自己所要主张的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盲目主张权利,更不能漫天要价。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哪一方的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在事实面前,哪一方都不应有莫明的自我优越感。该有的保障不能失去,不该有的保障也得不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着呢?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索取的,狮子大开口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法律不能认同,这一点值得劳动者特别注意,不只是女临时工,其他劳动者也应引以为戒。
三信律师认为,不论代理的是哪一方,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律师的职业所要求的,三信律师也正是这么做的。
案外留给人们的思考误区导致要求的过度膨胀
一起劳动争议案以女工收回自己的不合理要求,而偃旗息鼓了。
整理着本案厚厚的卷宗,三信律师心情难平。的确,在劳动争议面前,需要引起人们思考的问题还很多。如果这些问题能引起人们的足够注意,当争议出现时又能正确地对待和处置,维权的路可能就会平坦的多,这不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此案虽然过去了,却留给了人们许多值得思考的东西。
不容忽视的是,劳动争议案不能脱离历史的沿革,要放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上,分析事情的来龙去脉,必须要考虑到法的溯及力和政策的溯及力问题。同时应重视劳动保障体系的建立,当务之急是理顺劳动关系体系,除这些之外,更重要的是人们对待劳动争议类案的态度,有时心态和态度会干扰事情的走向,对此多方都应有正确的心态,使维权的路平坦一些。
首先在劳动争议案中,最终目的不是要保护哪一个人,哪一方,而是要维护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要保护的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一方,其权利确实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一方,夸大、出格、过多要求,都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用人单位一方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不留隐患,管理要加强。如果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或推卸法定义务,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样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办事不严谨,也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致使与这家单位类似的情况不断出现,最后也给单位找了不少麻烦,这一点值得其他用人单位借鉴。
第三,劳动者一方敢于为自己维权,值得称道,但有一个关键问题必须注意,那就是如何维权的问题。敢于维权只是问题的一半,还要善于维权,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劳动者要合法合理地维权,虽然全社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视,但超越法律,要求过度膨胀,什么都想要,法律肯定是不会支持的。过多要求、无理要求的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自己也白忙活一场。劳动者只有依法维权,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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