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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临危上阵 勇于接受挑战
——三信律师事务所系列诉讼案写真之二
掩盖在平淡之下的暗涌 蹊跷
当事人找到三信所时,一审刚刚败诉,二审也不乐观。
这样的案子能不能接?一般来说,依业内的规矩和常理,这样的案件没有什么可商量的,决不能接。
一方面业内人士普遍忌讳不是由自己一手操作的案子,半途接来的案子,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另一方面,此案比较棘手,就连为当事人代理了一审的律师都认为二审没戏,根本没有翻盘的可能,对二审代理失去了信心。对这样一块不折不扣的烫手山芋,沾上了的人都想尽快摆脱,与此不相干的人,谁又愿意引火上身呢?
其实,当当事人找到三信所时,三信律师就处在不相干的位置,完全可以依“行规”婉言谢绝,使自己远离不必要的麻烦。
可三信律师没有这样做,他们就破了一回圈内普遍公认的所谓“规矩”。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一家国内知名的报社,在与一家网络公司合作中,出现了法律纠纷。作为新闻媒体,报社不能说看问题不透彻,不能说洞察力不敏锐,更不缺少能言善辩之才。但毕竟隔行如隔山,自己满肚子道理,又长期从事针砭社会时弊的报社,却在法律诉讼中,眼睁睁地输给了网络公司。
作为一家知名的新闻媒体,糊里糊涂输了不该输的官司,报社上上下下好不光火。
此案乍看起来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平淡如水。
事情缘于报社委托网络公司制作报纸电子版及设立网站的一纸协议,由报社出资委托网络公司干两件事。一是制作报纸网络电子版,二是建立综合性新网站。双方为此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最实际的款项问题上,约定网络公司完成全部工作,可以拿到近500万元。干活就得给钱,然而报社在支付了125万之后,就没有再向网络公司付款,网络公司称报社没有按原合同给钱,于是将报社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给付所欠的500万款项。欠债就得还钱,案子原本就这么简单。
但仔细琢磨、挖掘,此案又布满了蹊跷。一个个问号,在人们心中难以拉直。
一来合同所涉制作费用数额巨大。按常理儿来说,做这两件事是要有所花销,但500万对等网络公司的实际工作,不乏超高的嫌疑。因为不论是制作报纸网络电子版,还是建立综合性新网站,许多资源网络公司都是与报社资源共享的,也就是说在报社原内部网络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甚至报社的原班网络工作人马,都被划归网络公司使用。就算没有这层关系,网络公司要单打独斗,一切都重新开始,在网络泡沫几乎被挤干的今天,500万也太多了,此疑惑之一。
二来明摆着的不平等条约,却签得异常顺利。一般说来,不论是大买卖还是小买卖,讨价还价总不可避免,双方的各项利益没有不争的道理。可报社领导却一反常态,好像对讨价还价没有丝毫兴趣,500万就500万,划到网络公司的帐上好象也无大所谓。就算是报社效益再好,资金充盈,就算是报社不惜得为500万折腰去争,可怎么看这事都透着不对劲,此疑惑之二。
三来当初主持签订这份加工承揽合同的报社高层领导,不久就离开了报社,不再担任报社领导职务。这不由得令人起疑,莫非是59岁现象的重演,最后捞上一把再走?金蝉已然脱壳,此疑惑之三。
四来报社与网络公司两家,表面看似不相干的两个单位,一家是新闻媒体,一家为IT行业,可私下里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双方之间在看似没有任何关联的表象下,会不会有什么千丝万屡的联系呢?此疑惑之四。
一连串的问号,使三信律师窦生疑惑,不得不警觉。直觉告诉他们,此案决不是干活未给钱那么简单,也并非平淡无奇。
经三信律师仔细一摸,此案果然戏中有戏,非同一般。
表面看上去,报社与网络公司似乎没有任何关系,可再往下深挖,原报社领导是一家科技开发公司的股东,而这家科技公司恰恰又是网络公司的最大出资人!报社的一套人马,竟悄悄地渗透在报社、网络公司、科技公司三家之中。
于是一个完整的链环呈现在了三信律师面前,报社领导既是报社的法定代表人,又是网络公司出资人之一的科技公司的股东。再进一步深究,结果又令人一惊,网络公司的董事及监事中,也有报社数名高级管理人员。
三信律师敏锐地感到,签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此案绝不简单。这后面可能隐藏着阴谋,可能是损单位肥个人,使巨额国有资产合理流失的陷阱,可能是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平淡之下,暗流涌动的圈套。
如果这些事实都是真的,阻止他们,不能让其得逞才对。
然而,当事人拿来的一审判决却恰恰相反。
法院视隐在表象下的严峻事实于不顾,视国有资产可能流失的实际情况于不顾,视坑国家、肥个人的事实于不顾,一味判决:报社补偿网络公司报纸电子版及设立新网站费用共计271万,判决生效起10日内付清。
结果是有人想让国有资产流失,飞到个人的兜里,把国家巨额资产变相地划为己有,对如此违法、违纪的恶劣行经,代表着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的法院却支持了。
至此,报社原来冤枉地给了的125万,再加上法院判过去的271万,还是400多万,要往这个圈套和陷阱里丢!不知道也就罢了,明明知道是个阴谋,还生生看着其得逞,滋味不好受。
对如此荒唐的一审结果,报社心急如焚:对明摆着损报社、肥个人,两家涉下的圈套,法院还偏偏予以承认,就要报社的巨额资产合法地流入网络公司的帐号,然后再进入某些个人的腰包。报社弄不明白,法院怎么会保护如此卑劣的行径?
可事实毕竟是事实,法院的判决不容二话,一经生效,必须执行。
于是报社就犯了难:执行吧,判决明摆着是错误的,明知是人家设下的圈套还要楞往里钻,还得认头,怎么说也咽不下这口气。总不能装傻,为自己已经看明白的阴谋“买单”吧;不执行吧,这可是堂堂的法院判决,不是开玩笑的,也不是谁想抵制就能轻易抵制的了的。
苦恼之中,报社领导找到了三信律师事务所,要依靠三信的慧眼,来洞穿案件中的圈套、暗流和阴谋,他们相信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经高人的点拨,事情会有回转的余地。
虽然很难,虽然“行规”里很少有人愿意接纳半途出现的案件,而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三信所一贯理念,让三信律师毅然在半途、二审又非常不利的情况下,接受了报社的委托。
三信人为什么要接这样别人躲闪都惟恐不及的案子呢?这里涉及到律师神圣的职责和职业道德的重大问题。三信律师认为,保护好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当国有资产面临危险的时候,当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律师应该也必须挺身而出,没有退避三舍的道理。如果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退却了,就是对律师神圣职责和职业道德的亵渎。为了这一神圣职责,三信所组成了以刘成主任律师为核心的律师团队,用精兵强将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同时,此案的蹊跷、悬念,也令三信律师非要弄个明白不行。为了探寻、挖掘、揭开此案中的疑团和黑幕,三信律师全力以赴投入到了代理工作之中。
考虑到此案的特殊和难度,三信律师又将办案的风险揽在了自己身上,不要当事人一文钱的代理费用,待案件审结后,再视结果双方洽商。这在胜不胜诉都拿代理费的行规中,又是一个尚不多见的个例。
从三信律师接手此案的那一刻起,洞悉圈套、揭开疑团、戳穿阴谋、识别陷阱,还事实以真相,就在他们的脑际中高速运转起来……
为别人的错误“买单” 冤枉
三信律师接手此案时,一审败诉,二审也被原律师判了死刑。连自己一方都认为必败,还怎么去说服法院、说服对方呢?
而三信律师要给这苍白的案件,行将“死亡”的案件输入新鲜的血液,让苍白变得鲜活起来,又谈何容易?当时的压力可以想象。
但三信律师坚信自己的实力,坚信自己与众不同的思路。在与一审律师的多次交谈中,他们已发现了双方代理思路的迥然不同。
对一审律师二审必败的结论,三信律师心中真实的想法是,据理力争!
由于三信律师接手此案时,二审工作已在进行之中,三信律师在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就是要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转换代理思路,弥补以前工作中的不足,为今后的胜利打下基础。这虽然很难,但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争取。
在三信律师眼里,渺茫不等于无望。他们就是要用自己的工作,将渺茫逐渐驱散,让渺茫变为清晰,将不可能变成可能。
为此,三信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和一审、二审进行中的情况,要摸清的是一审及二审审理进程中的死脉。经三信律师仔细排察,几处致命的硬伤便显露了出来。
一来,报社与网络公司之间的疑点,只是“疑似”不行,如果只是一种推断,得不到法院的确认,这种推断将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而要作到让法院认定,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材料说话,证据必须是硬梆梆的,可能、大概、差不多不行。连自己都不确信的事实,怎么能让法院毫不犹豫地认定呢?说得更实在一点,就是关联交易到底存在与否?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无疑是在二审中必须予以加强的。
二来,既然原承揽合同无效,电子版及网站又属法律认定无法返还的范畴。那么对网络公司所做工作成本的认定,就成了关键中的关键。一审正是由于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定,法院才以原合同中的数额为依据进行了酌定。而要推翻这一数额,就要有权威部门的认证。网络公司的工作成本是多少,报社就应给多少,而这一成本两家谁说了都不能算,而要有法院认可的依据。这就需要申请运营成本的评估,用权威部门的权威依据来说话。
三来,一审判决认定的工作量费用数额,无法律依据,仍采纳的是合同约定的数额。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上,仍沿用这一依据,是完全错误的。
问题找对了头,律师的工作就有了着力点。三信律师从关键入手,先解决网络公司的工作成本评估事宜,重新评估鉴定成了三信律师工作的主攻方向,寻找科学依据的步骤率先启动了。
但此时网络公司也盘算着自己的小九九,他们还是坚持要以委托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也就是说还是坚持要报社给付500来万。他们觉得双方既然已经签署了合同,网络公司又做了大量的实际推广工作,现在报社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否定合同约定的金额,又要搞什么运营成本评估鉴定,没有这个必要。网络公司认为,报社的如此要求,无非就是想不给钱或少给钱,不做评估鉴定就按原合同数额办,对他们才是最有利的。而一旦评估鉴定结果比原委托合同数额少,对他们就非常不利了。因此网络公司对三信律师提议的对运营成本进行科学的评估鉴定,一直持软抵触的态度,给工作的开展增加了不少难度。
对网络公司所坚持的这一观点,三信律师予以了驳斥。三信律师认为,要使此案有一个公正的结论,请权威部门重新对网络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网络公司坚持要以原合同约定数额为准,在法律上来说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鉴于原报社领导的双重身份,协议签订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属于关联交易,不能排除原报社领导等人依个人意愿确定协议条款,转移国有资产,损害报社利益以不当获利。因此,协议不是报社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董事、经理不得与本公司签订协议、不得从事同业竞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等法律禁止性规定,原《项目委托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项目委托协议无效后,协议约定的项目委托金数额,对双方当事人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网络公司仍坚持这一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数据,显然是错误的。
随后三信律师指出,在原合同约定的项目委托金数额,对双方当事人失去了法律效力之后,网络公司运营成本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又如何得出最科学、最真实的结论呢?唯一也是最权威的办法,就是由权威部门作出科学的评估鉴定,只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才是认定网络公司工作成本费用的唯一合法证据,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途径可走。
在三信律师无可挑剔的说理面前,网络公司虽然仍不情愿,但由于无话可说,也不好再抵制下去了。最后网络公司和法院都认可了请权威评估部门重新评估的方案,科学取证的艰难一步终于迈了出去。
权威评估部门的工作是非常专业、细致的,当一本装祯精美,条款齐全的评估书终于面世时,评估结果大出人们所料:经专业评估部门鉴定,网络公司的实际工作成本,只有区区的10万元!评估结论明确,网络公司为报社制作网络电子版的制作费,使用报社域名,为其建立、编辑、制作、维护新网站的服务费用,根据现有资料能够确认的费用为人民币109523.50元。
这与一审判决的近400万元相比,整整差了40多倍!其中的水分、泡沫足够能淹没一家好端端的报社。
有了评估结果在手,三信律师悬着的心踏实了一半。随后他们又投入到进一步的证据采集工作中,重点是报社高层与网络公司、科技公司连环的关联证据的采集,及其他众多有说服力的证据采集。经三信律师深入、细致地工作,一件件有效的证据,包括书证、人证、证人证言等,纷纷集聚在三信律师的案头,想用什么就有什么。律师要用这些铁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在三信律师的坚持下,又进行了一次开庭。
三信律师清楚地表明我方的观点,双方的协议是无效的,网络公司应承担成本费用举证责任,《资产评估报告书》符合法定审判程序和案件客观事实,应当采信。原一审按照约定的委托费60%“酌定”折价补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网络公司只能要求工作的直接成本,不能从无效协议中获取利润。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一审的错误判决,改判网络公司返还报社115万元。
一句话,一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审判员“酌定”判决错误,二审经过评估鉴定确认,网络公司的工作成本只有10万元。二审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只能认定10万元。不是报社给396万,而是网络公司退还除10万元以外的115万。
差距是如此之大!
要么是我方给对方400万,要么是对方还我方115万。这两组数字,看上去反差巨大,水火不容,难以接受。
但三信律师认定,这就是事实,不论反差多大,好不好接受,必须尊重事实的本来面目。差距巨大,正说明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巨大,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虽然未知,但三信律师坚信二审能够拨乱反正。因为事实不可雄辩,法律在我们一边,二审的代理没有什么漏洞,不说是无懈可击,也是滴水不漏,法院没有不采纳的道理。
可事实难随人愿,二审判决无情地打碎了人们对二审结果的乐观期待。
二审法院认为,报社关于原审法院未在财产处理上适用过错原则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二审审理期间,本院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仅依据部分单据材料得出评估报告结论,无法真实反映网络公司的全部工作成果的成本费用,故该评估报告的结论,本院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在因报社的过错造成评估机构无法进行有效价格评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网络公司完成工作成果予以成本费用的酌定处理,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维持。最后法院的判决是无情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信律师对判决结果并不惊奇,惊奇的是法院竟然对权威部门的评估没有认定。正是由于这一关键问题的失守,使二审功亏一篑。
人们还没有缓过劲来,还没有完全消化二审判决的内容,更为严重的事情接踵而至。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是法院立即冻结了报社的账号,并划走了236万!而另一头,这236万就要堂而簧之地打进网络公司的帐号。
面对这一结果,报社近乎绝望了:判决生效了,钱也划走了,我们真的完了。本来是我们有理,评估结论也写得明白,可法院偏偏就不认,要讨一个公道怎么就这么难呢?
虽然意外,但三信律师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却异常冷静。在二审的代理工作中,可以说律师作了精心的准备,许多可能遇到的问题都想到了。而现在不是问题的问题却出现了,怎么也没想到,问题会出在对权威部门的评估,法院会不予承认上。
此时留给三信律师的时间非常紧急,判决已经生效,巨款已经划走,生米就要做成熟饭。
事实虽异常严峻,三律师明白,当前必须马上做的事只有一件:立即申请再审,让已经执行的二审判决中止!
事件的发展至此,虽然对我方非常不利,但三信律师仍然坚信,自己的每一个证据都是扎实的,每一个观点也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对事实的说明是有力、清楚的,案子就这么结了,法律上说不过去,情理上说不过去,总不能让有理的哭,无理的笑吧?
案子如果就这样判了,报社也太冤枉了。对方私下关联交易,损公肥私,却要我方“埋单”,此冤枉之一;对方丢失凭证,财务不健全,却要我方承担责任,此冤枉之二;对方举证不能,与我方何干?不该我方的举证责任,却要硬往我们身上安,此冤枉之三;对方本应返还我方多收的115万,却要硬从我们账号上再划走236万,此冤枉之四。如此多的冤枉叠加在一起,法律的公正何在啊?
冤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堂堂的国家法院,对这诸多冤枉的认可。
面对一、二审的双重否定,三信律师没有动摇。他们坚信,虚境假象迷人眼,是非曲直终得见。总不能黑白颠倒,冤枉好人吧。
事实虽然严酷,但三信律师却不悲观。他们再次选择了逆流而上,虽然前面布满了荆棘,但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义无返顾……
挤出400万泡沫 还网站实际价值
挥手让二审执行嘎然而止,不难。
难的是随后案件的走向。
三信律师此时面临两大拦路虎:一是申请再审不难,但能否要求再审成功,就难上加难了。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没有能打动法院的铁的证据,没有比窦娥还冤的案情,法院是不会轻易裁定再审的;二是如何让法院对评估结果予以认定,这是二审所没有遇到的问题,也是再审必须攻下的山头。因为即使申请再审成功,但法院如果仍不认可评估结论,一切也就白费了。
而这两个问题,是前面的代理中所没有遇到的,一切必须重新开始。
三信律师又被卷入到急流险滩之中,除了战胜险阻,他们没有其他选择。
在攻破第一个难点中,三信律师特别地慎重,因为再审如果申请不成,第二个问题都没有机会去说了。于是三信律师开始了新一轮的准备工作,要做到不要求再审便罢,要申请就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失败了,就再没有机会了。
不久律师就向法院呈上了精彩的再审申请意见,对为什么要提出再审,三信律师讲得再清楚不过了。
一来,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律师指出,网络公司应该对制作电子版及设立网站的成本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制作电子版及设立网站的工作是网络公司完成的,所有费用的支出凭证都在网络公司的手中,其对成本费用支出情况最清楚。网络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报社给付成本费用,网络公司就应当将所有财务凭证提交给法院。本案是网络公司提起诉讼,举证责任也在网络公司,报社没有举证成本费用具体数额的义务。
二来,法院采信证据错误。律师指出,二审法院应当采信评估结论,这在二审代理意见中,我方已作了明确论述。评估结论符合审判程序,评估结论客观、科学,符合案件事实,网络公司对评估结论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
为证明评估结论是有效的,三信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其一,网络公司提出的另外存在“其它单据材料”之说违反证据规则。网络公司辩解说,自己另外有“其它单据材料”,评估结论依据的是“部分单据材料”,不是“全部有效单据材料”。该辩解仅仅是网络公司一面之词,以常理推论,诉至法院的当事人都会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网络公司也不应该例外,其没有提交,足以证明根本没有所谓的“其它单据材料”存在,其已经向法院提交的就是“全部有效单据材料”。
退一步讲,网络公司即使有其他单据材料,在一审期间就应当提交给法院,以便举证、质证。二审期间,根据其要求,二审法院允许他们作为新证据提交以便评估,并给了足够的举证时间,并且在庭审中一再说明,不提交将要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他们仍然没有提交任何其他单据材料。试想如果真有于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谁会不拿出来争取案件的胜诉呢?
网络公司的辩解理由违反证据规则,结论只有一个,就是他们根本就没有除已经提交之外的其他单据材料,成本费用就是评估的价值10万元。
其二,网络公司提出的“财务单据丢失”之说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网络公司辩解说,因为一审、二审时间太长,其主管财务的人员已经不知去向,原始财务凭证丢失,所以二审无法提交“全部有效单据材料”。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之规定,财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网络公司有义务在财务制度要求的15年内,妥善保存原始单据。而事发至今仅仅两、三年,没有超出财务制度规定的单据保存期间。且案件没有审理结束,在诉讼期间,网络公司更有义务妥善保存成本费用单据材料。网络公司不但没有财务凭证原件,连复印件都没有一张,足见其内部管理的混乱。而由于网络公司管理不善,丢失财务单据,责任应该自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如果让报社承担网络公司丢失财务凭证的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何在呢?
其三,二审法院错误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后,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法院应当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改判。而二审法院却认为,评估机构依据的是“部分单据材料”,评估结论无法真实反映“全部成本费用”,因此不采纳评估结论,这样不采信客观、科学的评估结论,却采信网络公司不符合证据规则、不符合财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辩解意见,维持一审“酌定”的成本费用,致使“酌定”的396万是评估结论的四十多倍,是完全成错误的。该认定违反证据规则,完全是审判员的主观臆断。何为全部单据材料?何为全部成本费用?判决书没有阐述清楚。
最后三信律师指出,举证责任在网络公司不在报社,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网络公司根本没有其它单据材料,评估结论符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和案件事实,应当作为确定成本费用的证据。网络公司另外存在“其它单据材料”之说违反证据规则,“财务单据丢失”之说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法院不应采信其辩解理由。二审法院在已经查清案件事实,评估结论为1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酌定”的396万元,逻辑推理混乱,判决结论错误,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利益,将导致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吞。特此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终止执行,改判网络公司返还精品报社115万元。
递上再审申请书,三信律师既轻松又紧张,轻松的是他们觉得这份有理有据的再审申请,能够撼动二审判决;而紧张的是,到底能否获得再审机会,主动权毕竟不在自己手里。当案件的命运不在自己的掌控之中时,这种紧张也是自然的。
等待是焦急的。三信律师清楚,胜败在此一举,有了再审,才有机会,才好申辩,案件才可能出现转机。
也许是物及必反,在经历了两次否定后,这一次,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金石为开,律师申请再审成功。
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明确,经审查,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指令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虽然只有廖廖的几笔,但对经受了太多打击的人来说,无疑是莫大的安慰与支持。
裁定,使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被中止;裁定,使法院已划走的236万,停止了向网络公司的转移;还是这个裁定,使报社与网络公司谁是谁非还没有最终定论。
案件在悬崖边止步,一切都好险啊。
案件起死回生,令三信律师相当振奋。虽然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未知,但“死刑”变成了“死缓”,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奇迹。真要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什么机会都没有了,什么努力也都没有意义了。而“死刑”变“死缓”,一切又都有了希望,一切又都有了生机。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律师的努力和操作才有实际的意义。
更让三信律师高兴的是,案件从一直的错误状态下,终于出现了拐点,开始向正确的方向走来。虽然这个拐点来得非常之晚,但它毕竟来了。
机会出现了,能否抓住机会就是对三信律师的严峻考验了。
三信律师再一次进入临战状态,开始了新一轮的冲刺。
再审开庭了。此时对双方来说,都没有再多的机会,不拉开决战的架势也不行了。
此时的事态,对我方明显不利。网络公司有前两审胜券在握,而报社是两战皆败。就好似竞技比赛,人家有两胜局在手,而我们却一分未得。在这样形势迥然不同的情况下,进入决胜局,人家轻松,没有包袱,而我方没有任何资本可言。稍有闪失,稍有漏洞,就会败下阵来。
这是对三信律师的考验,是对律师意志品质、心理承受能力、法律水平的综合考验,承受住了严峻的考验,胜利就会降临,反之就将一败涂地。
常年的历炼及丰富的代理经验,使三信律师坦然地走向了再审法庭。在重点申诉了对评估结果应该予以认定,《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采信这一关键问题后,随后律师明确了对本案的8项法律观点:
观点之一: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而本案中原报社领导在签订协议时,既是报社的法定代表人,又是网络公司的出资人之一,某科技公司的股东,且网络公司的董事及监事中,亦有报社的的数名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签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报社将其原有报纸电子版的工作,通过协议交由网络公司完成,并收取高额的制作费用,具有关联交易的性质,存在依个人意愿确定协议条款的状况,难以认定该协议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在相互协商、平等互利等基础上订立的,其结果是导致象报社原领导这样既在报社任职,又是网络公司董事、监事或投资方股东的人不当获利,并损害报社的利益。原报社部分领导及网络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订立合同的形式达到个人非法获利的目的。该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其效力不应予以认定。因此报社与网络签订的项目委托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指出,本案中签协议人恶意提高委托费用,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报社的网络电子版制作、网站运转的成本费用,也就是十几万元。但是,协议标的高达500万元。十几万元与500万元相比较,后者为前者的50多倍,差距太悬殊!
为何差距如此悬殊呢?这里自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原报社领导等人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表示,为“获取经济利益”设立网络公司。怎么获取经济利益?那就是将报社自己有能力完成的业务,委托给原报社领导等个人开办的私人公司,恶意提高委托费,从而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根据《宪法》第12条和《民法通则》第73条之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原报社领导的如上做法,足以说明其损公肥私、坑害国家利益的本质,绝对不能让原报社领导等人损害国家利益的目的实现。
观点之二:《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还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合同无效,报社与网络公司均有过错,故对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公司受报社的委托,为其制作报纸网络电子版,并使用报社的域名,为其建立、编辑、制作、维护新网站,而上述承揽工作不具有返还性。在上述工作内容不具有返还特征的情况下,作为享用上述劳动成果的报社应当向网络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作成本费用。但应该只是直接成本费用,不能从无效协议中获取利润。
观点之三:网络公司诉求追索项目委托金,故其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项目委托协议被认定无效,网络公司就应对报社向其支付工作成本费用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该工作成本如需鉴定,网络公司也应承担预交鉴定评估费用几提供全部鉴定所需单据的责任。原一审要求报社预交评估费违反了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报社拒绝交纳并无不当之处。
观点之四:二审法院以报社拒交评估费致使一审期间未能及时进行评估,二审时网络公司无法提供全部有效单据,由此造成评估结论无法真实反映网络公司全部工作成本的责任归于报社的认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责任应在提起诉讼的一方,应由网络公司承担。网络公司所称其不能提供全部单据的责任在于报社,是由于报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费用,致使网络公司运营困难,影响员工工资发放,导致部分员工携公司财务单据离职所造成的。可事实是,该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公司的相关财务单据,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加以保存,报社不付款不能成为网络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单据流失的正当理由。
观点之五:本案中,网络公司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所付成本承担举证责任,包括预交评估费,评估时提交全部单据的责任。如不能提交全部单据,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观点之六:在原审所做价格鉴定程序正当合法的前提下,鉴于举证责任方网络公司无法再提供新的相关财务单据,因此网络公司的实际工作成本,只能以鉴定结果为准。
观点之七:鉴于报社已支付了共计125万元的项目委托金,而实际工作成本只有10万元,扣除网络公司应当收取的工作成本外,余款115万元网络公司应予返还。
观点之八:综上所述,再审应依法撤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项目委托协议无效,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网络公司返还多收取的项目委托金115万元。
三信律师的陈述,一气呵成,很有感染力和说服力。法院的最终判决虽然还没有下来,但已折服了所有人。
再审判决终于出来了。这次法院的判决完全否定了前两审的观点,好得令人难以置信。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三信律师的8点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撤消本院第4945号民事判决及第990号民事判决;网络公司与报社之间的项目委托协议无效;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网络公司返还报社项目委托金人民币114万余元;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实不是人们不敢相信,而是差异的确太大了。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好似在玩一组复杂的数字游戏,500万,396万,115万,10万,236万,真真假假,虚虚实实。
当然在数字确认后,尘埃落定,一目了然。然而,在数字没有得到确认时,要分辨清楚就不那么容易了。三信律师没有被复杂的数字绕进去,而是在复杂的数字缠绕下,行走自如,条理清楚,心中有数,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就这样三信律师用自己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赢回了数百万的损失。比几百万更重要的是,保护了国有资产不致流失,并为当事人赢回了不能用钱来衡量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这里的一个关键是对评估结果的认定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案件曲曲折折。一审没有评估;二审评估了,又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再审功夫下在了如何让评估结果得到法律的认可上,需要大量有说服力的材料和证据来佐证。一波三折,几近艰难,最后法院终于认可了这一评估结果,使案件柳岸花明。
完美的再审结果出来后,三信律师的工作并没有完。判决毕竟是纸上的东西,要变成现实,还有一段距离。网络公司要还报社114万,报社的236万,还没有物归其主。等这些工作都落实了,三信律师的工作才算全面完成。
随后三信律师马不停蹄地申请执行,跑法院催款,要把判决书中的数字,落实在报社的账号上。当律师在法院退回判决款236万的单据上,郑重地代报社签上收款证明,终于将236万拿在手上时,案件在他们心目中,才真正落下了帷幕。
当律师将支票送到报社领导面前时,他们百感交集:这案子一会天上,一会地下的,受了不少惊吓,也受不了刺激了。我们真的感激三信律师,是他们让我们只付出了应该的10万,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当前两审要我们必须支付400来万时,我们想都不敢想还能翻过来。是三信律师用他们高超的法律水平和敬业精神,让不可能变成了可能。
既然只是10万元的事,就不能让当事人为400多万“买单”,三信律师做到了。当合上此案厚厚的卷宗时,他们的心情难以言表……
胜诉可贵 中途临危上阵更可贵
破一个“例”不易,尝试打破“常规”就更难。
三信人敢为人先,不但没有被常规束缚住手脚,而且还在破常规的实践中,为当事人讨回了公道。
这是要冒风险的一件事,胜算的几率很低。
这是常人都不愿意做,或者说不敢去尝试的一件事,往往费力不讨好,成效少,付出多。
可三信律师勇于反其道而行之。为了法律的公平,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三信所信法、信义、信人的理念,他们敢于接受挑战。在三信人眼中,其他的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依法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可喜的是,三信律师在这场中途临危上阵,案情又及其复杂的挑战中,不但临危不惧勇于上阵,还善于上阵,取得了全线胜利,为当事人挽回了近400万的损失。这一点体现了品牌律师的与众不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到的。
综观此案,连环错误导致了公平的失衡。
两家关联交易,损公肥私是错误的;制作费用高得乍舌,以谋取不当利润是错误的;没有对制作成本进行权威评估是错误的,而进行了评估不予认可也是错误的,以无效的合同数额来确定工作成本是错误的,从无效的合同中获取利润是错误的,纵容了黑幕交易是错误的。
在这其中,法院的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又维持了这一错误,同样是错误的。在这一连环错误中,从错误转向正确的拐点来得很晚,直到再审时,才艰难翻盘。
而这些错误往往又是极其隐蔽的:他们掩盖在表象之下,暗流涌动,是私下的交易,见不得阳光,是非常不易察觉的。
三信律师在如此连环的错误中艰难行走,要洞悉错误,走出错误,攻破错误,真的需要清醒的头脑,高超的法律水平,超凡的洞察力。都说身在其中,难辨真伪,而三信律师则置身连环的错误中,始终保持着一份特别的清醒,显示出了过人之处。
如果此案真的是一目了然,法院也就不会前两审都出现闪失了。要知道法院是国家权威的执法部门,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负,就是要保护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还社会以公道。法院在办理此案的前两审中,无不是以此为最高原则的。但事实的复杂,当事者的故意障眼,隐藏在表象下的暗涌,遗憾得使法院的前两审判决,都或多或少背离了事实的本来面目,存在着不少的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三信律师想要扭转乾坤,就需要慧眼和洞悉。而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三信律师做到了。他们不仅说服了自己,说服了众人,还最终说服了法院,否定了前两审判决的定论。
三信律师深厚的功底,使他人看来的不可能变成了可能。功底深厚,对方就要返还你115万;而如果没有深厚的功底,反要赔偿人家396万。这不是小的差距,而是天壤之别。正是三信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使当事人享受到了胜诉的愉悦。
三信律师有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热心,更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硬本事,正是这两者的有机融合,使三信律师办出了一个又一个令人赞叹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