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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于1990年1月成立,是一个以担任大、中型企业公司、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年式专项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诉讼为主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对法律服务的定制化的需求,为其提供高水平、精细准、深层次的优质、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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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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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坚定工作耐心 靠政策依法攻心
——三信律师事务所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写真之三
遣散人员集体突杀“回马枪”
经贸公司办公楼大门被堵已经好几天了。40多人前呼后拥不算,还有多辆汽车拦道堵截。人流、车流日夜不退,周围的社会秩序一天天在恶化。
遇上其他突发事件,如果方法得当,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得以缓解。而此次是个例外,几天过去了,人群就是不散,拉开了持久围攻的架势。快刀没能斩断乱麻,拖成慢刀子割肉,就不那么好办了。
要说门里门外都是熟脸,本不该落到如此地步。可不同的是,门里的在岗上,有班上有钱拿,而门外的下了岗,没了营生没了收入。正是这种利益的“不均”,使他们熟人相见分外眼红,门外的遣散人员个个是来者不善。他们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极端最大化,短期内就要实现自身利益,不管合法不合法,你公司就得答应。在他们头脑中固执地形成了一个公式,个人在单位面前是弱者,是弱者就应得到保护,弱者要什么单位就得给什么。
门外的短期内就要得到实惠,而门里的不能糊里糊涂答应,于是对峙就不可避免了。随着时间的拖延,事态在逐渐恶化。楼内的其他公司都不能正常进出工作,门外的社会秩序一天比一天混乱,周围市场的人在添油加醋,初看热闹的人,日久也生了同感,局外人大有变成局内人,一起哄闹的势头。
问题比想象的要严重。此次突发事件不是其他的群体纠纷,而是最敏感的劳动人事纠纷,比其他突发事件普遍、易发、复杂、棘手,比其他突发事件更容易引起攀比和同情。越拖事情越难办,再拖下去不行了。
于是经贸公司焦急的心情,促成了常年法律顾问三信所律师的出面。面对群情激奋的下岗遣散人员,看着经贸公司门前混乱的秩序,三信律师感到了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接手此法律事务,三信律师在坚定着一个信念,决不能让此次劳动纠纷演变成影响周边奥运建设的治安事件……
多方沟通处置恰当 坚持原则毫不妥协
介入此案后,三信律师在第一时间弄清了这是一起找后帐的事,还得从几年前经贸公司的用工说起。由于城市的开发和扩建,城市周边的许多城乡结合部,都融入了工业的建设。也就是在几年前,经贸公司的经营项目之一,一个效益可观的大市场,在城乡结合部开张了。要扩大经营,要办好市场就得用人,于是周边的村民们就进入了公司管理层的视野。用这些当地村民一来家近,二来实惠,三来又解决了村民的收入问题,是几方皆喜的事。市场不仅可以带动周围农村的经济建设,同时还能解决农村劳动力难的问题。村民在办理了一系列手续后,高高兴兴地进入市场,成了拥有稳定收入的上班一族。而市场在经贸公司的经营下,也是红红火火,成了附近十里八乡人都爱来逛一逛的地方。
可好景不长,也就是两年的工夫,市场脚下的这块地皮,就被划入了奥运场馆的建设用地。奥运是重中之重,一切都必须为奥运让路,没说的,市场不得不停业。虽说市场停业对公司来说是巨大的损失,但为了奥运建设的正常进行,公司按国家政策痛快地让出市场所用土地,红火的市场就这样关了门。
市场没有了,原来上班的村民自然也就用不上了。当时公司将这一情况向他们讲清楚,因为受损失的不止是不得不回家的村民,公司因停业受到的损失比他们更大。在经过了一番协商和实际补偿后,市场停业了,村民回家了,事情可以说圆满地得到了处置。经贸公司又在其他领域开辟市场,回家的村民们也各找各的门路,应该说市场停业这件事是干干净净地处理完结了。
不想两年后,因一些因素,这些当年已经回家,自谋职业的村民又杀了回来,而且向公司提出了苛刻的要求。归纳起来有三项,一是要公司补交他们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二是要公司给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三是要求公司兑现他们在公司工作期间的部分奖金。而这三条,在当年他们离开市场回家时,是根本就不存在的问题。几年过去了,遣散人员反悔了。是个人利益撞出了火花,他们认为,自己当初回家回亏了,什么都没要就走人了。而现在与他们同样情况的,什么条件都有了,比当初好了不是一点半点。看看人家,比比自己,这些回家的村民是越想越不平衡。
不平衡就要爆发。于是在几年后,40多人,有了同一个选择。找他们闹去,闹就能闹成大事。咱们40多人抱成一团一起闹,他们不解决也得解决,于是就演变成了遣散人员集体突杀“回马枪”事件。
在三信律师没有出面前,公司领导曾接待过这些围攻者,但当听明他们的真实来意后,公司领导为难了。善者不来,来者就不善。更何况这是一些公司曾遣散回了家,如今又杀了个回马枪的一群人呢?谁都知道,现如今公司遇上的难办、头疼的事就是人的事,而难中之难非遣散人员的企业莫属。遇上这种事情,别说是40来人的群体质疑,就是一个半个遣散人员的具体问题,解决起来也够你公司领导挠头的。要解决好问题,要让对方满意地离去,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而经贸公司面对的,是40多位被遣散回家的村民,且情绪激动。为此经贸公司的领导一筹莫展,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也就此搁浅。说来也是,40多人整天堵在公司不走,公司的领导哪有心思考虑公司的经营,公司又怎能正常运转呢?
弄清了事情的原委,三信律师意识到,既然是找后账的事,时间就有跨度,政策就有变化,法律就强调适用,对律师的工作就提出了挑战。同时此类劳动人事群体纠纷,有别于其他个因而起的突发事件,虽然都是突发事件,但类似劳动争议的突发比较普遍,一旦处理不好,对社会和单位的威胁很大。特别是此类事件涉及民意、民权、民生、民情,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功能之一,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律师要对民意、民权、民生、民情特别关注,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要做的就是,积极应对,主动出击,以负责任的态度来依法解决问题。
接案后,三信律师一直在思考着这样一个难题,就是在遣散人员自身利益要求非常之高,而要求又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对方一味坚持错误要求,而导致双方对立尖锐的情况下,律师如何来处置,如何来解决问题呢?
经过一番周密的思考,三信律师确定了处置此类敏感、多发、易发事件的总基调:立场坚定,决心大;耐心、细心做工作;依政策、依法攻心,最终全面解决问题。律师认为,处理劳动人事纠纷,运用政策性文件往往多于法律,按政策解决为上,要有好的结果,关键是要以政策为主,同时参照法律规定,还历史的本来面目。用政策和法律说话,用事实真相来服人,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所在。
三信律师特别强调,在处置这样的问题时,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遣散人员虽然闹得很厉害,但闹不能解决问题,我们也不能因为闹,而有什么要求,就满足什么要求。关键是看他们要得合法不合法,要看应不应该给。确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要求,再多也必须给。而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要求,一分也不能给,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律师指出,民意需要尊重,民权需要保护,民生需要关注,民情需要考虑。不考虑民情的政府不是好政府,不关爱民生的律师不是好律师。但尊重民意、保护民权、关注民生、考虑民情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否则不但不是尊重民意、保护民权、关注民生、考虑民情,而是对民意、民权、民生、民情的亵渎和漠不关心。因此三信律师特别强调了把握这个原则,对本案处置的举足轻重。
随后三信律师立即进入了处置事件的实质性阶段。与处置其他突发事件相同,在短时间内,成立了解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对事件给以高度的重视。领导小组由经贸公司领导、上级相关部门领导等组成,三信律师组团介入。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对策,想出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这之中,律师是建议人,在企业、政府、社会都对事件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为决策层拿出好的法律建议,供各级领导决策参考,促进问题的依法解决。
三信律师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是在深思熟虑后,分几个步骤来进行的:
第一步,统一思想。三信律师在确立处置这一群体纠纷的原则时,不但要说服闹事遣散人员,还要说服经贸公司领导。原来事发后不久,公司领导也是出于好心,就一门心思地想给这些闹事人员一些钱,息事宁人了事。他们简单地认为,给点钱遣散人员也就没事可闹了,不平衡不就为了钱吗,你要我给你,你还有什么可闹的?当然公司领导们也一致同意,给的越少越好,能退兵就行了。
公司领导的这种想法,立即引起了律师的注意。虽然公司领导没有意识到,但三信律师已看到了严重的后果。他们必须要向公司领导晓以利害,必须要与公司领导统一思想。三信律师耐心地与公司领导反复沟通,指出领导对遣散人员的善意和好心,体现了值得称赞的人情味。但好心不能解决严肃的法律问题,给点钱根本就不是息事宁人的办法。律师认为无原则、无依据、无出处的给钱,不但息不了事,反而会引火烧身,最后收不了场。律师耐心地说服公司领导,给与不给、以什么为标准给、给多少,必须要有政策和法律的依据,该给的不能少,不该给的不能给,只有这样才能平缓、合法地解决问题。如果无原则、无依据、无出处的给钱,“三无”的后果不堪设想。不妨仔细想一想,如果你给的与他们要的相差甚远,如果你一让再让,他们却越要越多,如果你见沟壑难填再想什么都不给了,就会出现进退维谷的局面。到那时给也不是,不给也不是,反而助长了闹事人的气焰。
三信律师一席话,惊出公司领导一身冷汗。三信律师从一开始就穿透性地看清的这个问题,公司领导还真没有想到。他们觉得要钱给钱,问题解决就行了呗。经三信律师一番分析、点拨,公司领导一致认为,先前的想法不可取,还是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来得可靠、扎实,他们也决不会去冒给点钱息事如此大的风险了。与公司领导统一思想,体现了律师的责任感,在大事大非面前,要有自己的主见,不能一味地迎合委托单位领导的意见,要对他们负责,把好法律的防线。同时,与领导统一了思想,也为律师下一步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没有领导的支持,没有社会的认同,律师的工作也就不可能得心应手了。
第二步,与遣散人员密切接触。与领导统一思想后,三信律师可以放开手展开工作了,而他们要面对的就是遣散人员谈判代表。从一接手案子,三信律师就期待着与他们接触,因为只有接触才可能有了解,只有接触才可能有接近,只有接触才可能有进展。
可律师善意的接触愿望,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遣散人员们说,没有律师我们还可以谈,如果公司领导请出律师,就是与我们恩断义绝。我们只接受“善意”的领导,不接受“恶意”的律师。在他们看来,没有律师就有和平诚意,而律师一旦出现,就意味着和平的毁灭。为此遣散人员不接受律师的参与,激烈的排斥律师的到来。就这样律师刚要介入,对方就给了个下马威。什么事不怕谈不拢,就怕不和你谈。遣散人员们对律师拒以千里,纵然律师有浑身的解数也无处施展。要想解决问题,首先遇到了律师如何成功介入的难题。
三信律师没有被遣散人员的排斥所吓倒,他们以三信所“信法、信义、信人”的理念为支点,耐心、细心加恒心地不断感化他们,让他们明白听清了三信律师的来意后,再拒绝律师也不晚。如果对律师的来意都不清楚,对如何解决问题都不想知道,就茫然、无谓地拒绝可能是对自己有益的对话,在拒绝律师的同时,也拒绝了解决自己切身利益的可能,实在是划不来的。律师不断地通过公司领导将这些信息传递给遣散人员们,指出既然你们要解决问题,就得坐下来谈,拒绝律师就等于拒绝自己。
律师巧妙的工作还真收到了效果,把律师的介入与他们的实际利益一连在一起,他们对律师的排斥还真不攻自破了。跟谁过不去,也不能跟自己过不去不是,遣散人员明白了这个理。于是经过一番周折,律师终于与他们的代表有了第一次接触。与处理其他突发事件不同,能与对方接触上,实在是来之不易。因此三信律师特别珍惜这次弥足珍贵的接触,意识到必须抓住这一宝贵的时机,力争有一个好的开端。律师非常清楚,谈好了接触的大门就会打开,而如果谈不好,刚刚打开的接触之门,转眼间就会四门紧闭,想要二次开启就不大可能了。
于是律师以亲和的姿态出现,营造的是商量、对话的温馨氛围。律师认为,此时柔和比强硬或许更有力。此时的亲和并不丧失原则,而是一种更高境界的坚守。律师的声音柔和了,就更容易渗透到对方的心灵,律师的目光柔和了,就能轻灵地卷起心扉的窗纱,律师的面庞柔和了,就更能流畅地传递温暖和诚意。在亲和的大氛围下,既可以表明律师解决问题的善意,更能让对方紧绷的神经松弛下来。一番温和的寒暄之后,遣散人员代表的眼神也平和了下来,见律师并不是他们想象中的“凶煞恶神”,律师的话他们似乎也愿意听一听了。
见时机成熟,三信律师深入地向遣散人员代表解释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们是经贸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凡是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都由我们来出面办理。来解决你们的问题,是正常履职而非专门针对你们而来。也就是说,律师不是公司领导专门请来对付你们的,而是公司遇到法律问题就得我们来解决,这是我们的职责;第二,听说你们也找许多法律部门进行了咨询,对你们依法解决问题,我们表示欢迎,但找什么法律部门,也不会影响本案的事实,也必须尊重本案的事实;第三,律师参与是机会,我们是为解决问题而来,而不是为对立而来。我们来是来对话的,而不是来谈判的,更不是来搞对立。对立对双方都没有好处,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们希望双方都为解决问题而来,不是为对立而来。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双方就有了共同点,有共同点才有可能最终解决问题。既然律师是为解决问题而来,是为与你们找共同点而来,而不是兴师问罪而来,你们拒绝律师就是拒绝自己的利益,这样做于己于人都是无益的。
律师成功了,第一次与遣散人员代表亲密接触,使对话的大门得以成功开启。遣散人员们被三信律师的道理折服,不再拒律师于千里之外,自己的想法和要求都愿意向律师一吐为快了。
第三步,让对方接受律师的法律观点。说服了遣散人员,三信律师终于有了可以近距离接触遣散人员的机会,可接触不等于解决问题,让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了解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出路。走进这关键的第三步,三信律师采取的策略是,攻防兼备,上下双向开展工作。所谓“攻”,就是要讲清政策和法律,依法攻心,让遣散人员接受折服。所谓“防”,就是一旦遣散人员们对政策和法律不予接受,律师不得不防,这就需要做好涉及方方面面部门的解释和说服工作,防止遣散人员到这些部门去闹。
在“攻”的方面,三信律师耐心地向遣散人员解释了相关政策和法律。律师指出,要弄清到底该不该给,使给付有原则、有依据、有出处,就必须根据历史的由来和演变,彻底搞清几个问题,才能确定给多少的问题。这里有两个问题必须说明,一是公司法人变化,用不用代偿?法律的规定是不用代偿。因此遣散人员们追着原法定代表人说事不行。律师可以解释、告知,说明情况,但遣散人员们应该接受,再找原法定代表人就不对了。二是,当初公司有没有遣散人员所要求的这些责任?是否应承担遣散人员提出的这些要求?根据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律师向他们明确表示,农民工不在这些范围之内,遣散人员们提出的这几个要求都没有法律依据。律师希望通过耐心的讲法、讲政策,以引导、建议遣散人员为主,给对方提供空间,让他们消化法律,最好自然扭转认识。
在“防”的方面,三信律师在反复说服遣散人员的同时,又主动走访了一些相关部门,诸如公司的上级机关、社保中心、劳动监察大队,检察院、人大等,向他们通告突发事件的情况,解释、说明遣散人员的要求与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相背,与他们沟通,得到了这些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三信律师早说清情况,早争取主动,不被动等人家告了再去解释,就避免了40多人都找去这些单位,或举报或上访或告状,闹得将是满城风雨的被动局面。
随后事态的发展,证实了三信律师“攻防兼备”策略的正确。由于律师“攻”的结果不能满足遣散人员的要求,他们予以坚决拒绝。也就是说,你讲的政策和法律再有理,如果什么都得不到,我们就不能接受。此时遣散人员不是以政策和法律为标准,而是以他们自己能不能得到实惠为标准,当然就不可能接受律师的观点了。而他们不接受律师观点的行动,就是有组织地走向了各相关部门。这些遣散人员不但有组织,还集了资,筹集齐了活动经费。他们分头行动,找不同部门。也就几天的工夫,经贸公司的上级机关、社保中心、劳动监察大队,检察院、人大等都留下了他们的身影和申诉材料。他们分角色出面,有唱红脸的,有唱白脸的,有前面冲锋的,有幕后出主意的,组织起来非常不好对付。绝不是简单起起哄的事,杀伤力是非常之大的。好在三信律师的工作做在了前面,他们找的部门再多,可理就是一个,谁也不能轻易就改变事实和相关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态的发展并不乐观。虽然有些遣散人员有所松动,但另一些激进人员的要求却从3个变成了8个,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他们是该要的要,不该要的也要。典型的是竟要市场的拆迁款,而拆迁补偿是给单位的,与任何个人无关,足见其要求的无理。同时代表的态度也越来越强硬,事态有恶化的趋势。
律师先前善意营造的温馨氛围在淡化,谈判失效、破裂就在眼前,情况紧急怎么办?三信律师在与公司领导沟通后,立即走入第四步,就是要“诱敌深入”。律师再次苦口婆心地向遣散人员们讲明,解决问题必须要有原则、有政策和法律的依据。关键是看该不该给,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少都得给,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分都不能给。你们不听可以自便,找任何部门都行,通过法院起诉我们也欢迎。与此同时,三信律师也向他们讲清了不接受律师观点的利害及后果。
采取“诱敌深入”的步骤,律师分析了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遣散人员可能会申请劳动仲裁,可能会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还可能会诉诸法律等。但律师心里非常清楚,放他们去自找“出路”,比堵他们留在谈判桌上要强。因为几轮谈判下来,我们虽然是非常有诚意的,但他们根本就听不进去律师所陈述的政策和法律,与其无谓地争论下去,还不如让他们去听听其他部门是怎么说的,让他们去验证一下自己的要求到底合理不合理。人虽然放出去了,但三信律师的心里非常塌实,律师知道他们哪条路也走不通,对方存在证据不足,仲裁超过时效等问题一些问题,而且不符合政策和法律的漫天要价,哪个部门能答应呢?
遣散人员有组织地找了一圈,结果没有一点是对他们有利的。可无奈的是,他们仍然不放弃不合理的要求,你经贸公司要是不给钱,这事就没完!分析当时的情况,三信律师当机立断,果断采取第五步,立即全面中止对话,撤出公司对话的全部人员,好说好商量不听,我们还不谈了。
事实上中止对话,也是律师的策略之一。中止是假,催化是真。不是不再解决问题了,而是要推动问题的解决,让对方彻底打消不切实际的念头,不再抱有没有法律依据的幻想。一句话,退是为了进。
对话嘎然而止。对这样一个果断的选择,我方心里有数,而对方却乱了阵脚。没人和他们谈了,交锋没了对手,失落及何去何从似乎在开始动摇着“军心”……
没有劳动关系何来“劳动争议”
对话的突然停止,催化出了对方犹豫、怀疑、动摇的情绪。本来40多人的想法就不可能完全一样,只不过在几个领头者的招呼下,大家开始还对得到数额不小的补偿抱有希望。可经过一番上下的奔走,他们的观点和要求处处碰壁。此时一些人开始犹豫,一些人有了怀疑,更有人出现了动摇。他们想得到补偿不假,但这些要求合法不合法,不合法硬闹会是什么结果?许多遣散人员在四处碰壁,律师又果断停止对话后,已开始慎重思考这一系列问题了。
遣散人员的犹豫、怀疑和动摇,虽然不易察觉,但三信律师已敏锐地捕捉到了。他们抓住这一难得的契机,马上趁热打铁,开始了进一步的攻心工作。经过与遣散人员们多个回合的艰难较量,律师意识到,做了五步工作都没有拿下这个难点,事已至此取得实在的证据就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没有掷地有声的证据,就很难说服这些固执的遣散人员,而有了得力的证据,就不怕他们不服。
寻觅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三信律师抓住了一个关键,这就是当初市场与遣散人员签的是《劳务输出协议》,而并非劳动合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市场租用村里的土地,并接收了村里的劳务输出人员,市场的初衷是为村里做好事,解决部分村民的收入。但性质完全是劳务的性质,发的也是劳务输出人员的劳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律师指出“劳务”与“劳动”虽一字之差,但从法律上来说,性质就大大不同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下,劳务关系是指雇主使用从具有劳务资质机构以劳务输出的方式,输入到雇主处的劳务人员,而形成的雇主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劳务关系中,劳务人员与雇主是不直接形成法律关系的。而在本案中,遣散人员所要求的是劳动关系所涉及的范畴,而他们与经贸公司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以劳务关系来主张劳动关系专有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由于这些遣散人员所属的劳务机构与公司曾经有劳务协议,因此遣散人员要求公司给予劳动关系才应有的社会保险、解除合同补偿等,都是不合法。因此,经贸公司自然就没有义务按劳动合同关系给以遣散人员劳动者的相关待遇,经贸公司依法完全不用给予这些补偿。律师认为,遣散人员们自己没有搞清楚“劳动”与“劳务”关系的差别,责任在他们自己,责任应由自己承担。与经贸公司、与用工单位没有关系,因此经贸公司不应承担这样的责任。遣散人员们向公司提出自己的要求不是不可以,但必须要有依据,必须合理合法,不能无原则的漫天要价。
同时律师还进一步分析到,即便是劳务关系,涉及到劳务的输出,还有一个资质认证的问题。有了国家政府行政机关的资质认定,劳务输出才是合法的,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你输出了劳务,却没有得到国家政府行政机关的资质认定,那么这种所谓的劳务关系就不能成立。同时作为本案关键政策依据的《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前后政策的运用也有所不同,还有一个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问题,需要认真的核定,要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字之差,事态峰回路转。很简单也很明确,没有劳动关系,何来劳动争议?没有劳动关系,何来养老保险?没有劳动关系,何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没有劳动关系,又何来年度奖金的补发?
抓住这个关键点,律师一举进入第六个步骤,终结表态。进入这一步,三信律师一方面将这个关键问题再三向遣散人员陈述清楚,另一方面向他们发出了书面的最终答复。在讲清法理的同时,态度也非常明确,如果事实和道理都讲得这么清楚了,遣散人员还一意孤行地坚持错误的要求,那么一切严重后果均由他们自己承担。走入这一步,事实已经都清楚地摆在桌面上了,再闹就不是无知,而是故意,就不能给对方留任何余地了。
这一招还真把遣散人员镇住了。让他们头脑冷静下来的既有无可辩驳的法理,更有三信律师张弛有度的工作魅力。看遣散人员终于冷静了,三信律师又迅速加了一把火,采取了分而治之的办法。律师认为,40多人虽然为同一件事而来,但人与人毕竟不一样,想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虽然都参与了闹事,但也并非铁板一块,闹得最厉害的也不过几个人,大多数还是通情达理的。于是律师再一次走入遣散人员中间,一个人一个人地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力争分化、消融,不让他们再抱团闹事。
分而治之的办法果然见效,遣散人员寻思,法律和政策都摆在那了,事实也必须承认,再闹、再找什么部门,法理也同是一个。既然没有出路,既然不会有结果,还闹个什么呢?于是理想的局面出现了,遣散人员的“意念”瓦解了,40多人紧抱的团冲开了,人们渐渐散去了,他们终于放弃了不合理的要求。这里有一个小小的插曲非常有意思,先前遣散人员不是曾经为这次有组织的活动集了资吗,而此时看到事情再也不会有什么结果了,遣散人员在放弃不合理要求的同时,纷纷去要回先前自己所出的集资。足见人心已散,再也闹不起来了。
三信律师的立场坚定,工作耐心,依法依政策攻心,最终使此次群体突发事件得以平息。遣散人员们不但不在公司闹了,也放弃了其他法律途径,最后不了了之了。经贸公司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公司的各项业务也走上了正轨。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平息是在没有补偿一分钱,没有满足遣散人员一条要求的情况下,而达到的,因此它的含金量就非常之高。这里律师对度的把握非常重要,律师所坚持的“迁就不是和谐,合法是和谐前提条件”的重要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遣散人员打一开始围攻经贸公司,意思的表示就非常清楚,要求很多也很高。虽经律师多方做工作,他们的要求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成倍地增加。在难度非常大的情况下,在遣散人员这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三信律师同样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平缓地解决了问题,足见律师的综合水平之高。还是那句话,依法保护民意、民权、民生、民情,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迁就不是保护,也不能保护。在法律前提下的关爱和保护,才是真正的保护。
一分钱没有补偿,事件就偃旗息鼓了,这样的结果是经贸公司管理层先前想都不敢想的。起初他们觉得这几十人抱起团来闹事,你不破点财,根本就免不了灾。就因为这,他们曾想过出点血息事宁人。三信律师出色的工作,让事实折服了他们。事件处理的过程,也成了公司管理层学法、用法、懂法的过程。对事件的最终结果,他们感触颇深,看来做什么事都必须要坚持原则,依法、依政策解决问题才是正道。给要依法给,不该给的要依法回绝。想说自己好心,不该给的也给点,不但平息不了事端,还会引火烧身,导致公司更大的损失。
看着经贸公司的经营又走上了正轨,为企业消除了不利影响,帮企业度过了难关,特别是为企业管理层分忧解难,三信律师颇感欣慰……
政策规定多于法律规定考验律师把握功力
但凡涉及劳动人事管理的事情,往往比较复杂、棘手,而劳动人事纠纷一旦以群体或激烈的方式爆发,就更加难以收拾。
一方面,劳动者对自身的利益要求最大化,而这种要求往往又是盲目的和没有政策及法律依据的。由于劳动者对政策和法律的知晓和理解不足,经常是没有依据却异常固执,要什么就得给什么,不给就没完没了。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劳动人事法律和政策比较特殊,涉及劳动人事关系,政策性往往多于法律,以法律为基础、为原则,以政策为具体实施办法。一般说来,法是稳定的,而政策变化多、频率快,加之变化后公布往往滞后,因而运用和拿捏起来难度较大。政策多于法律,严格规定少了,灵活性强了,宽、紧尺度的把握会有所不同。以政策为具体的实施,宽松不一、尺度有别的情况,就会不同程度的存在。而有不同就会有差距、有冲突,而有差距、有冲突,就会有不平衡,就会引发事端。
劳动人事纠纷处置时棘手,给律师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阻力和压力,特别要考验律师对政策和法律准确的拿捏功力,能不能在政策与法律面前处置恰当,既合理合法的解决问题,又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还不能让政策与法律相冲突,这种分寸拿捏起来是很不容易的。正因为不容易,才容易见功力。三信律师在处置劳动纠纷群体突发事件时,既考虑政策的连贯性,又照顾到政策与法律的衔接与延伸,很好地解决了问题。
三信律师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让双方都收获不小。经贸公司在利益没有受损的情况下,更大的收获是了解了不能一味地用钱息事宁人的道理。而办结这起不是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律师也提示劳动者,在面对劳动争议维权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不能因为自己在单位面前相对属于弱者,就漫天要价,合理的不合理的想提什么要求就提什么要求。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法律保护的只是合理合法的权利。
没有满足遣散人员的要求,却平缓地解决了突发事件,显示了三信律师综合运用政策和法律,掌控严重事态的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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